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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过后的反思:农村失地妇女难逃家暴”

发布日期:2021-06-12 08:21:01 浏览:

食物主权

今天,农村妇女已经是农业劳动的主力军,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农业劳动女性化。 女性占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在一些省份达到70%。 但是,这些农业主力军面临着土地权益不健全、失地问题。 同时,农村妇女失地现象只影响她们的经济地位吗? 今天介绍两篇论文,敲响敲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警钟。

“三八节过后的反思:农村失地妇女难逃家暴”

李梦华、袁宗梁在《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中采用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得出如下结果。 35%左右的村庄不分配给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女承包田,46%的村庄不给宅基地,38.5%和35.4%的村庄在土地入股分红和征用土地补偿费方面不给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相应的村民待遇,而嫁给某本村的妇女,只有2% 两位作者不仅分析了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阶段性变化,还指出为什么新世纪以来政府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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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和失地会增加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吗? 》中,宋月萍、谭琳、陶椰利用第三期中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指出了这个悲伤的问题。 由于婚姻和失地问题,农村已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明显增加。

我们认为只有加强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才能真正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提高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 编辑认为,妇女赋权不仅要维护妇女的承包权,还需要反思长期以来的土地政策,审视妇女土地权益缺失与集体消失的同步关系。 要弥补妇女权益的缺失,反对家庭暴力,不仅仅要依靠妇女的个人权利,还需要重建乡村的公共性,重建集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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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删改了两个文案并合并了。

正文

40年前,中国解散了农村公社制度,实行了集体全部和分田并举的土地双重经营体制。 从田到户按照家庭人口规模分配录取权。 因为这个农村的女性最初和男性拥有同样平等的土地权益。 中国农村有来自丈夫局的习俗。 女人嫁到丈夫家后,她们的土地权益发生了什么变化? 20世纪90年代的一项调查显示,随着婚姻和家庭人口的自然增减,农村地区在承包期内拥有自发的平均土地权实践。 例如,根据美国农业部1997年进行的调查,271个村中有80%的村调整了土地,但66%的村不止一次。 平均土地权办法有利于性别平等,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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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承包期的延长,从第一轮的15年倍增到第二轮的30年,随着90年代以来政府推行生不死不灭的土地政策,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损害。 下面介绍的文案是详细的数据,告诉我们这种损害不仅会损害经济权益,还可能削弱婚姻中的谈判力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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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般被认为是生产和居住的重要资源要素。 在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以贫困和农业为主的地区,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源,对已婚妇女的经济地位、家庭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城市化加剧,农村特别是近郊农村土地征用加剧,土地不再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可以直接或远远超过农业生产的经济优势。 因此,以妇女的名义有土地,既提高了经济收入,又更加反映了经济资源的管理。 后者不仅决定女性的自治权,也决定有女性的家庭及其外部社区环境对她的看法和态度,还作用于经济决定和社会行为。 相应地,失去土地往往导致经济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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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承认妇女的经济权利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的危害。 这些学者相信,妇女参与能够增加收入的事务将提高经济的独立性和对话与谈判能力,促进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事务中的决定权。 更大的独立自主权和有利于妇女的家庭地位的动态变化,将对妇女产生许多有利的影响,如减少家庭暴力、降低生育率、增强自身保健的诉求、增进健康状况等。 与此相反,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女性贫困、性暴力、非意愿生育、性病感染的重要因素和其他一系列消极后果的根源。 妇女管理土地资源意味着她们可以为家庭贡献更丰厚的经济收入,这有助于减少她们对丈夫的经济依赖,改变附属情况,加强独立自主和决策权,提高在家庭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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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妇女婚姻和失地现象的发生和加剧

中国农村普遍遵循娶妻习俗,但在过去的30多年里,随着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土地承包期的延长和村内土地经营权的稳定,农村妇女因结婚而失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农业女性化的快速发展趋势日益加强。

数据显示,2006年农业劳动者中女性比例达到61.3%,特别是在农业大省,女性占更高比例,如山东省女性农业劳动者比例为65%,福建省为70%以上。 另外,根据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留守妇女研究课题组的调查,丈夫外出务工后,留守的农村妇女基本上承担着所有的农业劳动。 由此可见,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也是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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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35%左右的村庄未分配给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承包田,46%的村庄不给她们宅基地,38.5%和35.4%的村庄在土地入股分红和征用土地补偿费方面 对于与本村结婚的女性,村里只有2%的人会继续保存原来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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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农村妇女因性别、婚姻关系的变动,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具体如下: (1)未婚女性、村集体对未婚女性不分得多少土地,有些地区未婚女性和男性的土地权益不相等,她们分得的土地不到男性的一半, 有些地区规定结婚的妇女到一定年龄也不结婚)2)农嫁农妇)农村男性居民结婚,婚后跟随丈夫家生活的农村妇女)老家分配的土地,由村集体强制回收,丈夫家不分配 3 )在农嫁非妇女(嫁给城市居民的农村妇女)的部分农村地区,农嫁非妇女的情况下,规定无论户籍是否已经转出老家,其原有土地都由村子统一回收。 即使其户口留在老家的村子里,也只能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4)招婿女性(丈夫在女方家定居的女性)有些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女儿可以娶女婿 在一些地区,在无子女家庭招募女婿时,必须得到村委会的批准。 否则,不仅是男性和孩子,女性的田地也必须被回收。 5 )在某一地区妇女离婚后,其承包的土地被丈夫强制占有或村子集体回收。 另外,如果这样的女性将户口迁移到老家,老家的村子有时会拒绝恢复土地承包权。 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如果男子在离婚后再婚,村子里只给前任妻子或现任妻子中的一人部分。 对于丧偶妇女,部分农村只保存分给子女的土地,取消妇女户口,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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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承包政策的快速发展过程,农村妇女的婚姻和失地情况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 1983年中国农村地区进行了第一次土地承包分配,1984年党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为15年。 与前段时间因家庭丧夫嫁人而发生的人口变动相比,农村对土地进行了较为频繁的调整。 1998年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减少土地调整次数和幅度的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确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调整承包方。 为了严格执行该法律条款,很多地方以增员不增员地、减员不减员地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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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政策是: (1)在增加人不增加土地、减少人不减少土地的基础上,土地承包期保持30年不变。 )2)实施大稳定、小调整政策,限制大规模土地调整; (三)鼓励农地征用权依法有偿流动; (4)机动确保不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5)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的经营。 这些促进农村土地长期化的法律政策取得了突出的效果,2005年与中国17个省的调查显示,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明显增加,表现出对长期农业生产的积极期待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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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有助于提高村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地投资,但客观上,婚姻流动中的妇女无法在丈夫所在的村庄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老家本来拥有的土地的实际收益权[/] 在增员不增地、减员不减地的大致上下,女性出嫁丈夫家后获得新承包地的机会大幅减少,尽管老家的土地不一定被村子回收,但继续农业或盈利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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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例如,200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提出了6条具体意见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 第一,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不允许重复男女平等和歧视妇女。 强调嫁人需要承包人,重视保护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也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各级党委、政府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责任。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丧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第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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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看,这些规定使嫁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嫁妆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政策条文对实践层面的定义模糊不清,而农村普遍存在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实际上 根据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进行的抽样调查,在无土地人群中,女性占70.0%,其中43.8%的女性因结婚而失去土地。 此外,带有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损害了一些农村未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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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参政能力不足,妇女的土地权益也受到损害。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利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行使。 因此,在农村,承包地划分、集体收益分配、土地补偿费逐一支付等重要事项多由村民自治机构实现,形式多为村民代表大会。 但是,村民代表大会上经常看不到农村妇女的身影,即使有妇女参加,其土地权益的要求也很难在村民会议上得到其他人的支持,因此村民经常以这种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形式侵害和剥夺这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由此可见,妇女土地权益的获得受到男权主义文化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村规民约和以前流传的婚姻文化等方式发挥作用,村民选举中应承担村民责任的村委会凌驾于村民之上,村委会指导村民,最终导致女性村民失去话语权,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另外,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存在死角,存在一些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约,部分地区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作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手段,妇女土地权益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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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未被分配到土地上的情况与现行政策有一定的关系,其婚姻和失地完全是现行土地政策在地方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负面结果。 这种政策制定和执行不当导致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的丧失,在本文中尤为引人注目。 此外,农村已婚妇女的家庭地位及其对家庭关系(主要反映在丈夫的家庭暴力中)的影响也是本文关注的中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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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政策调整时期不同的农村妇女结婚造成的失地情况

在接受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6192名农村已婚妇女中,4854人目前拥有经济效益承包地,占78.7%; 目前处于失地状态的已婚女性占21.3%,从具体失地情况和原因看,其中5.1%有土地但无法获得经济利益,7.0%为婚姻失地,8.5%为承包地,0.7%为土地征用等原因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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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调整时间,本文将样本分为三组。 第一组是第一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前,即1983年之前结婚的农村妇女。 第二集团在第一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后第二次承包地分配之前,即1983年至1997年间结婚的农村妇女第三集团在第二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后,即1998年以后结婚的农村妇女。 随着政策的调整和时间的推移,失地的农村已婚妇女的比例不断增加。 在第一次土地承包分配开始之前结婚的女性,即使达到90.9%也拥有土地,以不到10%的女性的名义没有土地。 从结婚第一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到第二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前的女性中,有土地者的比例下降到81.4%,失地者的比例上升到18.6%。 另一方面,关于1998年开始全年结婚的女性,土地所有者的比例进一步下降至56.8%,失地女性的比例大幅上升至43.2%。 这意味着在第二次土地承包期间结婚的农村妇女约有一半处于失地状态。 (参照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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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显示了在上述三个时间段结婚的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的一些变化。 对第一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前结婚的失地女性来说,有土地但无收益是她们目前没有土地的最重要因素,比重达到36.6%,其次是没有被分成过土地,比例为32.9%。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策的变迁,因婚姻而失地未分土地的情况逐渐上升,是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最突出原因 :在第一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前结婚的女性中,结婚的 但是,从第一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到第二次承包地分配开始,结婚的农村妇女中,2种原因所占比例分别上升到30.3%和26.9%,而在第二次承包地分配开始后结婚的妇女中,2种原因所占比例为 值得注意的是,因结婚而失地土地的比例特别迅速增加,达到了前两倍以上。 这表明,近30年的土地政策调整与农村妇女因婚姻而失地的土地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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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已婚妇女失地和家庭暴力的实证解体

1.失地原因不同的农村已婚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参照表1

  

考虑到婚后家庭暴力的发生比例与结婚年龄的关联,可以看出控制结婚年龄后,随着结婚年龄的增加,农村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比例在增加。 但是,对已婚失地女性来说,各年龄段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要高于名义上有承包方的女性。 (参照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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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妇女的婚姻和失地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

表2列出了中国农村已婚妇女的人口学和社会经济特征及其丈夫的基本情况,还区分了土地与失地农村已婚妇女的相关情况。 农村已婚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20.6年,其中因结婚而失地女性的平均结婚年龄仅为13.7年,远远低于名下所有地的女性。 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随着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农村妇女与失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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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已婚妇女的平均个人年收入为7953元,仅为丈夫年收入的一半。 其中,结婚失地女性的年收入相对较低,为7348元。

总体而言,目前农村已婚妇女教育水平较低,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9年,明显低于丈夫8.6年],只有10%的农村已婚妇女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为中学[39%]

此外,79%的农村妇女至少养育一个男孩,远远高于至少养育一个女孩的比例( 64.9% )。 从务农时间来看,约4成( 38岁) )的女性每年被用于务农6个月以上,务农时间不满3个月以及1年没有从事过农业的女性的比例都为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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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3%失地结婚的女性没有土地,但年农业期超过9个月,其比例高于有土地的女性。

从职业身份来看,农村妇女大部分( 69岁)是农民,但在失地娶农村的妇女中,59岁从事农业,从事商业服务业的比例高于其他妇女。 关于丈夫的职业身份,丈夫是农民的比例为54%,必须低于妻子。 这证明了中国农村地区农业女性化的趋势,女性务农、男性外出务工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当今农村地区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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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婚前各自的家庭经济条件,一半以上的农村妇女表示婚前自己和丈夫各自的家庭条件相似,约1/5(19%表示婚前自己的家庭环境比丈夫好,17%表示婚前丈夫

在控制农村妇女及其丈夫的人口、社会、经济等特征后,实证回归结果表明农村妇女因结婚和失地而遭受家庭暴力,特别是丈夫殴打的风险增加。 模型1中,已婚失地女性被丈夫辱骂的风险和有土地的女性之间差别不大,但已婚失地女性被丈夫殴打的风险明显高于有土地的女性,其被丈夫殴打的风险比有土地的女性高49% (模型2 ) 殴打作为典型的身体暴力,比谩骂对女性身心健康的伤害更严重,性质更差,有威胁女性生命安全的倾向。 土地是重要的农村家庭资产之一,婚姻和失地剥夺了妇女的经济资源,削弱了妇女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恶化了妇女生存的快速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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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女性遭遇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的整体模型结果(模型3 ),与有土地的女性相比,失地结婚的女性遭遇来自丈夫的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风险明显高26.5%。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土地在老家,婆家分不开土地的隐性失地,婆家妇女虽然有土地却不能获得收益,这也损害了农村已婚妇女的经济权利,加剧了丈夫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 (参照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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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模式还显示出共性的结果:结婚年龄较大的女性在结婚期间更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三种模式的发生率均高于1,在1%的水平上更有意义)。

女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增进自我保护能力,大幅降低家庭暴力风险丈夫教育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对妻子施暴的可能性,这使得夫妻文化水平的提高,更容易提倡和谐文明的家庭生活信息表达方法。

根据职业身份,家庭暴力的遭遇也有差异:与作为农民的女性相比,从事管理、技术、办事员等职业的农村女性遭受丈夫暴力的风险大幅减少的丈夫比农民女性暴力更严重。 对农村妇女来说,即使生育男孩,满足以前从农村传来的生育观念要求,也难以有效保障丈夫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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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观察的是,无论哪个老家的家庭环境与丈夫家庭差不多的女性相比,无论老家的家庭环境比丈夫家庭的女性好,还是老家的家庭环境仅次于丈夫家庭的女性,这两类人都有遭受丈夫暴力的风险 但是,对这两类人来说,老家家庭的具体作用机制有明显差异,如模型2所示,老家家庭优于丈夫的女性比丈夫低的女性更有可能被丈夫打 (。 根据模型1,娘家仅次于丈夫家的女性比娘家比丈夫家优越的女性被丈夫骂的可能性更高。 前者的发生比为1.5,后者的发生比为1.35。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女性家庭经济条件更好会给男性带来压力,在男性权威受到抑制或挑战的情况下,丈夫倾向于通过对妻子施加暴力行为来维护自尊和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女性相对优越的家庭背景是家庭暴力(身体暴力) 不仅不能保护她,还会恶化家庭关系中的状况,相对的,男性在家庭经济状况更好的情况下,丈夫在家庭关系中处于特征地位,但随之而来的相对优越感是对妻子的轻蔑和厌恶,也就是言语谩骂等精神上的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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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和讨论

本文在拆解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习俗和地方实践探讨了产生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主要是农村妇女在婚姻问题上失去承包人的问题。 本文还运用最新的全国代表性调查数据,从实证的角度说明了这30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变迁,农村地区妇女失地的比重,特别是婚姻,失地的比重持续快速上升,其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作为妇女经济权利的重要表现之一,土地对农村妇女在增强经济实力、提高社会地位、改善家庭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据数据观察,拥有经济收入的承包单位,可以大大降低农村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风险,失地状态,特别是因婚姻而失地的情况,大大增加了农村已婚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风险,农村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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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结论的政策含义和启示是: 土地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需要性别观点,长期的政策调整和短期的政府干预相结合,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农村嫁妆妇女的土地权益。 从长远来看,1998年开始的第二次土地承包周期为30年,即2028年承包地年限届满。 期满后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农村已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比较有效地减少婚姻造成的失地现象,确保嫁妆妇女的土地权益。 从短期来看,政府应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核实目前农村已婚妇女承包地的持有情况,对失地妇女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补偿金分为个人账户而不是家庭账户。 通过这种方法增加失地女性的收入加强经济权利改善弱势群体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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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新闻来源:

[1] jonathan unger,Familiesandfarmlandinchinesevillages :不扩散查找,inMaryFarquhar(ed.),Twenty-Firstcentes

复制源:

《与失地结婚会增加农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吗? 《妇女研究论丛》年01期,p12-21;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包括:《湖北农业科学》年23期,p4668-4671;

作者:宋月萍谭琳陶椰李梦华袁宗梁;

编者:高明、杨朔

本文:《“三八节过后的反思:农村失地妇女难逃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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