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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桩维权案看沧州法治怪象”

发布日期:2021-06-22 19:09:02 浏览:

要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不断克服更公平、违背正义的各种现象,使改革快速发展的成果越来越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制度和法律不会因指导者而改变。

习大大

本市大型国有企业新贵甫上任后,着眼于裁员,数千名员工采取招商、管制、劝退、强制离职等一切手段,以除驴砸人饭碗、无视众多员工利益为代价,更是公司的所谓 另外,已经退役的老年职工也不放过,单方面不符合法定的民主程序形成的新规定,以恶意降薪、胁迫大家申请特殊岗位提前退休、故意造假,达到卸下重担的目的,度过了半生, 做出巨大贡献进入花甲之年的老年员工们受到公司的背信弃义,基本工资由原双方同意的100%计支付,骤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每月仅有的这种蛮横行为让一些自觉和自尊自爱的退休老年工人挺身而出,享有权利。 但是,他们依法维护权利的正当行为却意外地遇到了层出不穷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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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欺骗上,奉阴而背。 这个侵权的创始人说,由于公司的困难,作为内部职员的代表,不得不减少内部职员的工资。 否则,工作中的员工有意见,而且市里想为大家做好事,让特殊岗位尽早退休。 回答小组的疑问,这是按规定办事,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在公开场合大肆说我们这样做不违法,他们官司打不赢,厂方必胜,个人认为这年头谁信法律,谁说谁傻; 接到诉讼传票后,生气紧急部署对策,还要对照名单找出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要求其解聘并指示其家属撤诉,明白这场诉讼决不能认输,而是花钱 面对为难的问题,为什么只给内勤人员降工资,为什么给中层以上的干部涨工资来晋升待遇,为什么即使赚了几亿利润也不偿还我们的损失,公司已经盈利了几亿,但是啊 一方面解释为向政府报告也有歪曲事实、篡改概念、颠倒黑白、随时修改制度的权利,另一方面邀请记者进行炮制采访,不惜报道金辟版,提高改革成果妥善安置3000多名员工,沽名钓誉混为一谈。 … 那个绰号自古以来就被冠以,这是名副其实的。 而且,他故意摆出一副无法无天的面孔,完全暴露出对法律和法规的无法蔑视和践踏。 但是,这两人傲慢无礼的底气和胆量是从哪里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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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内退的老职员们多次要求与单位平等协商,对话后一直搁置,陆续通过实名信访、举报渠道,收效甚微后,先后向市委书记、市长、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人大等领导和部门报告问题,但都是对号入座 更令人费解的是,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范围内,也拒绝了不受理的理由。 一些媒体刊登了这个问题的反映,但同样没有得到公司、政府的重视。 像这样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工人们,本想依靠政府进行协调和主战,以恢复正义,但勉强求助也是没有办法的。 现在被誉为好人之城的人民政府和为人民服务、应该与大众密切联系的公仆们去了哪里? 如此轻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损害,是依法解决还是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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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荒谬不正,结审生变。 一些老员工无奈诉诸法律,理由和需求直接了当。 第一,我们遵守公司的规定,服从并被强制引退。 原依据的文件及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据此办理的退役人员自始至终,必须在每个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履行履约保证。 二、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和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不得变更或者恶意曲解原规定的退休基本工资概念和标准。 三是新规定所依据的富余职工和工资支付两个行政文件(非法规)的定义和标准与内退事实不一致,对以前按原规定处理的内退职工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效力,对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四、新规既成事实后,要补偿给内职人员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经济责任和社会不良影响。 市运河区法院于去年7月立案于9月开庭,4次审判后形成合议意见。 主审法官一边为原告维护权利达成一致意见一边作出判决书,不料被当时的院长梁根生(因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检举中)强压,逾期数月未宣布。 当事人的现场质疑实在事件繁多,影响面很大,必须征求省市相关领导的意见,甚至指示法警武装恫吓驱赶。 在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在当事人的强烈请求下发出了审理终结文书,但主审法官的合议意见被否决,判决书变更为《民事裁定书》。 本院是… … 这个纠纷不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 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不得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真是遮天蔽日的手啊。 这样离奇的事件暴露了背后的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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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有法不循,纵曲无用。 与一审错误裁定相比,原告和委托代理人律师自然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院于年3月1日设立议院组成审理。 原告以合同和依据文件为法律标准,基本需求是按期履行; 被告方面虚张声势,回避合同重要概念的性质,只强调单方面的变更理由,用等待生活费顶替内职基本工资的属性,无视合同规定的措辞。 双方辩白是哪一方尚不清楚,主审法官知道,甚至被告代理人个人也承认公司确实违约只是违心地代言。 善良的内退职员都目睹了二审法官的态度,相信中院有嫌疑。 但是,由于该院手续审理2个多月未判决,多次讯问答复案件较多,需经过指导研究后做出决策,一审答疑同样的语调再次让人预感到司法背后的暗流。 果然,提交终审裁定书一看,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掉了眼镜。 本院是… … 本案争议… … 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畴,劳动合同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协商约定的几个事项… … 。 原裁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不当之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个终审裁决竟然是由新担任职务不久宣誓的中级法院院长的执法槌决定的,这个锤子是以法律为基准,以事实为根据的公正执法的声音吗?

“从一桩维权案看沧州法治怪象”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规章制度和协议都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文案不一致,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本身明确记载了是劳动合同,这个案件显然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公正决定案件绝对是谁违约谁负责。 但是,该二级法院对国有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白白受损的典型违反劳动合同侵权案件,立案数月后,如此释怀、裁定、终结,不正是天下大智吗?

“从一桩维权案看沧州法治怪象”

围绕这个事件暴露出的沧州法治的怪像已经很明显了吧。 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好也可以坏,但关键是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 非法公司在家族与政府、法院之间,是否存在人为、行政上参与司法责任制的问题? 从这件事开始,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有没有认真全面调查过这个国有公司巧妙地假借名目掩盖的侵权事实的真相? 被侵害的员工群众的痛苦在意什么? 执政为民,执法为公的行为是什么? 老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视社会舆论舆论公共舆论无视,简直是践踏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对公权公共信息的亵渎,违背了党的十九大精神。 勇敢参与此案诉讼的内部人员,看到自己经济损失惨重,而且还在继续,担心每月仅花几百元工资孝敬老人,抚养子女,养家糊口,但目前在沧州的地盘上夺回公道,挽回损失,实属无望。 但是,仍然拥有人民团结的公民权和自尊心,相信国家法律的公平性,相信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党的政策和依法治国理念决不允许枉法,与非法权势斗争到底。

“从一桩维权案看沧州法治怪象”

因此,呼吁社会声援要回报沧州法治晴天。

在党的十九大后的第一个开局年的元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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