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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三权分置意见:农民进城落户无须退出承包权”

发布日期:2021-06-14 11:06:01 浏览:

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划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比较有效地处理了温饱问题。 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的分割并行执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土地三权分置意见:农民进城落户无须退出承包权”

最近,为了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同时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新闻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完全分离办法的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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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客观规律,显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持续活力,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 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立新的农业经营体系,快速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的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土地三权分置意见:农民进城落户无须退出承包权”

/ S2 /大体上

不要全部破坏农村的土地集体制

尊重农民的意志。 多次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模范诱惑,不做强制令和一切一刀切的事情。

遵守政策的最低标准。 要加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重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重叠家庭经营基础地位,重叠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破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减少耕地、削弱粮食生产能力、损害农民利益。

多次循序渐进。 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多元性,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慎重稳妥地推进改革,从点和面展开,不要操之过急,要把实践经验逐步上升到制度安排上。

根据土地情况多次安排土地情况。 充分考虑各地资源存量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差异,鼓励切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立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模式

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

完善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比较有效的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逐步发挥三权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受保护的格局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都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 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录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的三权分离办法过程中,必须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向承包方订货、调解、监督、回收等各项功能,发挥土地集体的一切特征和作用。 农民有权依法建设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有权在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伤等特殊情况下依法调整承包单位; 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采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时间荒废、土地毁损、土地用途非法变更等行为。 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移须经农民集体同意的土地经营权,应当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土地被集体征收的,农民有权集体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土地三权分置意见:农民进城落户无须退出承包权”

严格保护农户的承包权。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必须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聘用、收益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无论经营权如何转移,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在完整的三权分割方法中,要充分保持承包农户的聘用、流动、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功能。 承包农户有权占有、采用承包地,依法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获取收益; 有权转让、交换、租赁(分包)、入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到承包地获利,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强制或限制其转移。 依法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设定抵押,有权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 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得到相应的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不得非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 [/s2/]

“土地三权分置意见:农民进城落户无须退出承包权”

加快土地经营权的激活。 赋予经营主体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土地经营者有权对土地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利益。 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基于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在完善的三权分割方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经营主体有权采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取得相应利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以依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合理补偿。 流转合同到期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承包土地。 经营主体重新转移土地经营权或者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经承包农户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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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完善三权关系。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整个集体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衍生出土地经营权。 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离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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