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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4次重大改革”

发布日期:2021-06-12 20:27:01 浏览: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 1949.9~1953年春天)。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逐地探索,是在夺取政权的条件下的充分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继续、扩张、深化。 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土地改革实施的地区,农民已经必须保护土地的所有权利。 在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要经过动员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肃清土匪头目、减少租界减产、分配土地等步骤,实现耕作者拥有其农田。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我国土地改革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天,除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土地改革已经宣告完成,3亿多土地和少土地的贫困农民获得7亿多亩土地,免除350亿公斤粮食地租,几代耕种者拥有该土地即可 根据新中国早期的历史文献,农民分土地后,以小私有主的身份存在… … ; 农民的私有土地可以买卖和佃农,但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当时的县人民政府一般向农民发放“土地、不动产全部证”。 该全国基本统一法律草案规定,农民土地、不动产是本户(本人)的私有产业,农业、居住、典型、转让、赠与、租赁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害。 土地改革带来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充分表现出来。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从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均增长13.14%; 棉花总产量从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均增长43.15%; 油料从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增长21.17%。

“历史: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4次重大改革”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 1953~1957 )。 合作运动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全国到1955年夏天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1955年夏天到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 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基于自愿互利,基本上根据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保存的农户私有制,农户之间通过人工互改、改为人工种畜、种地、种地等形式,相互联系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最大的优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一定要交给初级社统一招聘,允许员工保存小块土地自己保留土地,年底分配时农民的土地股参加分红。 因此,初级社有时也被称为土地合作社。 高级社是根据初级社设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家畜、大型农具价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入股,集体全部统一经营,但农业合作社保留全部耕地的5%,允许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 规定居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收供销金,不提出集体供销金,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售、出租、非法转让。 综上所述,明确了农户私有土地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历史: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4次重大改革”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团整体、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 1958~1978 )。 在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全部。 其办法是,各农业合作社所属土地和职工的自留地、墓地、宅基地等所有土地,连同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所有公共财产免费全部归于人民公社三级全部。 公社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劳动分配。 但是,公社体制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完善,成为公社的组织… … ( 1958.12 )、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错误( 1959.2 ),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 … 直到( 1959.4 )《农村生活人民公社实务条例修订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 1962.9 ),农村生活的人民公社全部制关系是以人民公社全部、人民公社三级全部生产大队全部为基础,以人民公社三级全部生产队全部为基础的三个阶段 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部分固定为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别形成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社区性全员共同全部、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结构。

“历史: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4次重大改革”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 1979~现在)。 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阶段。 第一阶段( 1978-1999 ),恢复和扩大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动的新农村土地制度。 第二阶段( 2000~2008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 一是继续以完整和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 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和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30年的变迁采用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大力推进相结合的方法,沿着确定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利用采矿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置权的路径前进,形成了迄今较为完善和成型的新土地制度 该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利益,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在该制度的政策副本中,多次允许农村土地集体都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荒芜、荒地、荒坡 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历史: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4次重大改革”

节选自王景新(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

本文:《“历史: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4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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