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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茂:警惕有人打着集体经济的旗号,干着瓦解集体经济的勾当”

发布日期:2021-06-11 23:00:05 浏览:

根据在某课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进行整理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问题,无论理论界还是政策研究部门,很少见到明确解释这个问题的文案。 相反,有很多文案,一边宣扬集体经济,一边做着破坏集体经济的勾当。 去年在中心体制做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的课题,很好。 其中讨论了很多问题。 很有意义。 在我们去年讨论的基础上,我最近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做了一些重新总结,概述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我告诉你,先记住。 虽然可能还不严密,但是如果能用于今年的这个课题的话请使用。 如果不用的话,请把它作为继续研究的思考主题。 一个基本含义是从生产方法、经济制度、组织形态、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五个不同的角度研究和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属性。 不具有片面性,不被私有化的谬论误解。 另外,这里正在研究以农村村庄社会为母体,即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不包括过去那样的城镇集体经济形态,所以有必要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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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集体经济也是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自由劳动者联合体。 她既区别于个人农业和个人手工业的生产方法,也区别于资本支配下雇佣劳动的生产方法。 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快速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农村这种从个人生产向协同化、集体化的一些变化,相当于资本主义初期从个人手工业向工厂手工业的发展,是从个人生产向简单合作,再到专业化分工合作的快速发展过程,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所以,从生产方法的角度来看,有组织的集体经济首先是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在统一经营的基础上,即使是单纯的劳动合作的生产方法,也可以创造出比个人劳动更高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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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刘少奇和薄一波等领导人不同意山西省农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的意见,但毛主席说服了他们。 薄一波在《几个重大历史决策和事情回顾》中指出,毛主席说服他们的第一个观点是,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还没有使用蒸汽动力机械,既然有了依靠工厂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中国的合作社,就是统一经营形成的 薄一波后来总结了。 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土地合理利用、水利繁荣、土壤改良、新技术使用等许多单干农民无法企及的事件,特别是在抗击自然灾害方面,体现出了自己的优势。 见薄一波《对一些重大决定和事情的回顾》。 通过组织农民,可以彻底改造以前流传下来的小农经济,统一经营和分工合作的特点,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改善落后的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 薄一波认为,毛泽东提出了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开辟了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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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这种从个体农业到合作化再到集体化的过程,本身就是生产方法的变革,是个体生产迅速发展到简单合作,再到迅速发展到分工合作的变革。 所以,农村的社区集体经济,首先是一种新的生产方法,是一种完全区别于个人生产,也完全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全新的生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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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认知农村集体经济,又是生产关系的概念,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在基本制度层面,这里至少有三层含义。 一种是村社单位全体成员共同拥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 这种集体所有制是不可分割的公有制,不是按部分共享的合伙制,也不是合伙制和股份制。 这是农村集体经济区别于合作制和企业公司性质的基础性、决定性因素。 我国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时代,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多以生产队为主体,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只有少数已经转为以大队(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村)为主体。 其次,在集体经济内部基本上是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既不是资金分配,也不是按需分配。 这样的按劳分配是有限的。 因为不同的生产团队之间,或者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不存在按劳分配。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所有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平等,不是按股权多少计算,也不是按资本计算。 所以,从生产关系来说,她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一,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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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农村土地集体的所有基本经济制度都需要用一定的经营方法来实现 例如,生产团队可以直接组织生产,统一经营,统一会计和分配。 就像改革前的很多农村一样。 在集团多元化经营个别发展的基础上,生产团队(或转为大队后)按分工分工大体上也可以统一承包给不同的专业集团、团队,按生产成果统一分配。 还有其他许多具体的经营方法。 但是,这些具体的经营方式并不是永久不变的,而是随着集体经济生产力迅速发展水平的不断调整。 使集体经济某种经营方法永久化、固化、普遍化的方法,本身就是完全无视马克思主义、完全违背唯物辩证法的形而上学。 本来,选择什么样的具体经营方法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选择权的问题,党的政策应该给予方向性的指导。 但改革后,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概念应运而生,并以法律形式强加于全农村,巩固了家庭经营的法律地位,但空使得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被搁置和淡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选择权被剥夺 基于农村产权改革、土地确权、自由化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必然发展到最后消失。 其实,在我国古代史上,这种从公田到私田的发展已经演了无数次。 从最初的井田制到私有制的变迁,先是有个人土地的实际占有和经营,后来逐渐得到法律的同意,如鲁国的初税垄。 以后的历史战从公田向私田变迁,几乎都在重复着这个过程。 国家的公田、地方的各种官田、军队的屯田等,可以通过相似的法律形式完成私有化。 因此,研究农村集体经济,首先要搞清楚基本经济制度,即土地所有制问题,而不是本末倒置,要搞清楚用什么样的基本经营制度代替基本经济制度。 关于集体经济的具体经营方法,不仅不能在基本的经营制度中强制规定,在国家一级也不能称为制度。 因为这是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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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这一母体的组织形式的角度受到了关注。 为什么要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 是提醒人们要注意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差异,包括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与自己所属公司的差异。 农村社区集体不仅要区别于个人、私营的公司组织,也要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合作经济,还必须区别于股份制经济的企业公司。 这个问题必须从理论上理解,法规和政策也需要确定的区分。 不客气的说,大多数私有化的人都有意识地混淆了这些大体边界,以所谓产权制度改革的名义,通过将集体产权特别是土地产权量化为个人形式,达到瓦解集体经济的目的。 他们把集体经济的概念解释为个人的集合,是多个个人的简单加法,个人可以自由出入,自由转让自己的所有权。 这样的理论是瓦解集体经济的理论,把集体经济变成一堆装在一个篮子里的土豆。 那不是集体经济,充其量是合作经济。 去年在贵州湄潭参观了浙江大学抗战期间在贵州的学业史展,有浙大农经系40年代的调查课题,那时有农村合作经济研究。 我跟你们说了。 “请看。 合作经济是我们共产党的发明吗? 国民党的时候有研究合作经济的人。 现在做了几十年,反过来把集体经济的概念退化成了合作经济。 必须把集体经济说成是个人的聚会。 需要将土地所有权量化为个人名义后,才能允许自由流动。 其他还有什么集体经济? 所以,要说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不是共享制,要了解这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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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法人主体,既不是公司法人主体,也不是合作经济的法人主体,而是特殊的法人主体。 你们要研究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要研究这种特殊的法人主体,不能等同于企业公司,也不能等同于合作组织。 甚至陈锡文也强调,我们的村子并不像企业公司那样随时可以破产。 这很有趣。 有人企图通过产权改革企业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这些人知道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吗? 公司每年倒闭很多是很正常的。 因为是公司组织,所以获胜后淘汰是很正常的。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起的公司,也可以转让、合并、破产。 但是,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行。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特定地理空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除国家征用外,这些土地不可分割、不可抵押、不可买卖转让、不可合并。 所以,只要还有集体土地,农村社区的集体就不会破产。 即使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农民也不能迅速发展两三产业公司,不能打工了,但只有减少收入,他们才能依靠农业实现自我保险。 这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合伙制和企业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她不能公司化的同时不能随意破产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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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可以看到,农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与社区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重叠,集体经济承担着一定的社区社会功能。 所有这些都与企业不同。

基本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些变化,取决于农村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发展状况。 在农业机械化水平低,同时又多次以粮食为纲的快速发展阶段,农业生产以单纯劳动合作的方法迅速发展,其经营方法也很简单。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进入工业化进程后,随着多种经营和社队公司的迅速发展,分工分工发达,必然会导致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发生变革。 从这个角度来看,过去人民公社的三级体制,即三级全部、以队为基础的体制,本来可以在政社分立的基础上向公社经济功能企业化方向改革,但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可以在承包制上向村经济合作社方向改革,最终形成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新的 但是,改革初期就解散了人民公社,没有了社一级体制,土地所有村级全部由家庭承包经营,形成了统一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这是全国的情况,但是在北京郊区,这个体制的变化和全国不同。 也就是说,在政社分开的基础上,公司一级体制当时得到保存,公社企业化,乡镇有经济总企业,管理着公司一级的集团公司。 这个人制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末,这需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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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郊这样的发达地区,村自为战的双重经营体制早就不适应了,应该向什么方向升级? 这种地区农村集体经营体制的升级方向是复合型体制。 从集体所有制母体的角度来说,村、社两级全部,村可以有自己的企业,乡镇一级也可以有自己的企业,企业下可以划分几个企业、子公司,实行多层经营。 这就是二级全部、多层经营的复合型体制。 在集体经济组织母体的产权结构中为二级,或基本为二级。 在企业层面是多层经营。 通常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资产,企业公司经营具体项目。 这样的复合型体制,既吸收了家庭承包、双重经营体制的合理事物,又继承了原人民公社有价值的东西,不是单纯否定双重经营,也不是一劳永逸地扼杀人民公社体制。 这个构想只产生于北京郊区这样的大城市郊区,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首先产生。 在大城市的郊区,特别是早、海、丰、石等郊区有很多现成的实例。 要研究这个,远郊乡镇也要马上这样做,不是说不行,但是要搞清楚方向,有条件的先做,无条件的创造条件,通过乡镇的统一,向这个方向迅速发展。 这就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从人民公社三级体制变为家庭承包双重经营体制,然后发展为乡镇统一基础上的二级全部、多层经营复合型体制。 这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趋势,是对辩证法的否定。 除非遇到资本主义势力的顽强抵抗,否则最后陷入了土地私有化的泥潭。 我们要想真正迅速发展集体经济,就必须研究这种经营体制,这种复合型体制。 在二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多级,管理一定是民主制,一定是党委领导下的职工民主管理模式,有职工代表大会和管委会,或者联合公司的理事会、监事会等。 但在企业层面,根据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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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问题,必须谈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不能相互替代。 哪方面? 一是村、社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母体的管理体制、模式。 这是一个问题,本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问题,是党委和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权利问题。 这个问题无论如何不要忽视,也一定要强调。 不这样做的话,会缺一大块。 另一个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企业公司治理模式问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母体与企业公司组织的关系。 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独资公司,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共同经营的企业公司,都存在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这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省性管理体制模式不同,不能混淆。 这两个问题也不能相互替代,都需要研究,需要加强。 为此,我特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和经营体制分开,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管理机制不同于企业公司组织。 这个问题的核心,或者说本质的区别是两点。 一个是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不是根据资本份额的多寡投票决定的。 这是最本质的区别,是公有制的特征。 另一个是党的基层组织(党委和党支部)肯定起着核心的指导作用,不是任何乡贤统治。 有些地方提倡农村必须由乡贤治理,什么叫乡贤? 在封建社会是地主阶级的代表,大规模资本下乡一定是资本家的代表。 那时,基层党委、支部要做什么? 在集体经济中做什么? 习主席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共产党的领导。 为什么要单独提出这个,希望你观察和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母体本身的管理模式、体制、机制。 一定是民主制,一定是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党的基层组织起着政治保障的作用。 这种治理模式与企业治理模式不同,需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此外,公司治理模式由企业法规定。 相反,人民公社60条废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除基本经营制度规定外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至今还没有确定法人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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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母体与企业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或与社会资本共同经营的企业公司的关系,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 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堵住搞私有化的谁的嘴。 他们总是说集体经济的产权关闭,不能使经济迅速发展,这是错误的。 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必须关闭产权,但兴办企业公司时可以完全开放产权。 不管谁合作,合资都行。 民间资本合资也行,国有公司合资也行,外资公司合资也行。 企业的产权能完全开放吗? 怎么能说集体经济组织不开放,不能迅速发展呢? 这不是胡说八道吗?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必须全部私有化才能开放吗? 如果是这个逻辑的话,国有企业也不需要。 是因为国有资本也不能量化为个体吗! 不得将企业的产权开放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 产权开放了,所有权可以自由转移。 请问一下反复快速发展集体经济的村子。 老百姓的所有权自由移动吗?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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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阐述了五个立场,请认真研究。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要快速发展,还需要解决一点关系。 除了刚才提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公司的关系外,还有与党的领导关系、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与社会服务组织的关系、组织建设与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关系等,今后也要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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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张文茂:警惕有人打着集体经济的旗号,干着瓦解集体经济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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