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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西安13所民办院校融资办学被指控为 “非法集资”适用法律不当依法申辩”

发布日期:2021-06-22 18:36:01 浏览:

……经过长达5年的诉讼实践和调查研究,认为西安13所民办高校涉嫌非法集资,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应依法裁定为民间借贷。 申辩的理由如下。

从法条的宗旨来说,被告以办学为目的,因陕西地方政府大喜功,盲目冒进,不但没有依法落实办学经费来源,反而没有建立快速发展基金,在国有银行正门不通的情况下,只好从偏门(社会)集资于民 各学校根据《合同法》与社会出借人签订借贷合同,该行为有法有章,可循,有有效裁决,确属民间借贷,但根据《刑法》176条的规定确定定性量刑是适用法律的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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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三章第四节列举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共29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为其一。 应该观察的是,金融是什么? 是否有罪? 必须逐条加以明确。 首先,金融是指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收、贷款的发行与回收、存款的收款与提取、汇率的往来等经济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证券、期货、股票等犯罪嫌疑也已经入刑。 但是,这些都与利用民间资金办学校无关,因为民办大学既没有金融机构也没有从事过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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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 由此可见,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和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 根据法律,被告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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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247号令《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将早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经登记,金融机构不开户,办理结算,在提供贷款的同时,还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必须予以取缔。 但是,为什么被告从2004年到2004年向社会融资10多年,教育、民政、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可以取得合法证件照呢?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金融办公室有没有对民办13所大学的融资办公室采取取缔或行政处罚措施的房子? 根据客观事实,上述国家机关认为民办13所高校融资研究的行为是合法的。 其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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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依法认定了民间借贷规则遵循的合法性。 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报纸上刊登的谈话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和迅速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权自由借贷,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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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表了新的司法解释,要求严格限制被认定无效的合同范围,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 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指出,必须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 对故意不履行申报手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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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重新确定了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还具体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一)侵占金融机构的商品价款,高利转让给借款人,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应当知道; )2)向其他公司借贷,或者以向本公司员工集资所得的资金向借款人借贷获利,并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需要知道的东西(3)借款人事先知道借款人的借款为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借款,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规定的。 采用上述司法解释对照检查,民办13所高校的融资办学应当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比较有效的合同、多渠道融资的规定,并依法予以保护。 另一方面,定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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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不得将民间借贷与银行存款混淆。 贷款和存款本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常识性概念,在眼前强行模糊了界限。 事实上,存款是银行体系以前流传下来的业务之一,其最本质的优势是利用资金运营来赚取利息,资金的存款是为了放贷,从而赚取利息差。 民间借贷本身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 各有关方面经过4年的深入探索,13所民办高校尚未发现公共存款非法吸收不成立的轻微放贷营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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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民办13所大学的融资办学被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为民间借贷,为终局裁定(即终审判决)。 西安中院延期强制执行,西安市政法委原书记刘春雁以召开协商会议为名撤回退款指控,都是违法执法行为,当事人保留终身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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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必须具备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 那么,什么是扰乱金融秩序呢? 谁在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1 .《刑法》第176条将非吸上罪纳入该法分则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但对什么是非吸上金、什么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没有准确的定义。 因此,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一些人顽固地认为,打破国有银行吸收公共存款的垄断地位是扰乱金融秩序,但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金融专家和许多人认为这是去年5月7日国发() 13号《民间 国务院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认为利用证券、期货、股票等为犯罪活动疯狂,公然打压、制裁、禁止民间投资融资和民间借贷,才是真正扰乱金融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中国各行业的民营经济成分(包括金融业)将达到70%以上,这才是世界公认的正常产业结构和金融秩序。 实际上是这样吗?

“为西安13所民办院校融资办学被指控为 “非法集资”适用法律不当依法申辩”

2 .将本求利是市场规律,无可厚非。 大众听从党和政府的话,把出生以来微薄的钱借给民办13所大学办学,征收国家许可范围内的利息,是合法正当的。 另外,出借人与校方签订的补习协议明确规定,助学客人不参加学校的经营管理,不承担校方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 在规定民办13所高校的融资办学为非法集资罪后,不将善良公民的合法收入视为非法加以保护,显然违背了宪法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政府不是比承诺不让出借人承担风险的拘留犯还要好吗? 不可能公平正义!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人还债的古训。 在标榜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的司法机关居然可以不还债而自行注销! 这不是扰乱了金融秩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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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前所述,民办13所大学没有利用借款盈利。 因此,决不会扰乱金融秩序。 顺便说一下,民办13所学校在2004年至2010年间,从未听说过贷款学校扰乱了金融秩序。 该校关闭后,全国金融秩序日益混乱、越来越混乱、越来越混乱,迅速发展到习主席必须亲自带头成立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的地步。 并且,习主席提出的金融业务的四个大致情况是:回归本原,优化结构,加强监管、市场导向,无意打压民间投融资、民间借贷、任何集资参与者,而是重复市场导向。 这证明促进民间投融资和民间借贷的健康快速发展与中央金融稳步发展的大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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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民办13所高校的融资办学没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不符合刑法第176条规定的客观行为要件。 相反,有法有章,有效判决可以证实,定性民间借贷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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