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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发布日期:2021-06-14 18:45:01 浏览:

今天,中国央行公布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扶持措施、试点监测判断等多个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确定了政策要求。

两权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的住宅产权。

方法强调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明确贷款抵押率、限额、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借款人要求获得的两种抵押贷款应当首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借款人同意的合法用途

方法是公有制性质多次不变,不突破耕地红线,几层不出规模指标,抵押承包土地无权利争议,不得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确认借款人有其他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物时应当采取多样化的玩耍,保证农民的基本居住权。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其中,根据《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需要在借款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抵押权的,借款人结合试点地区的现实情况,由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基础上,进行贷款重组。 必须通过拍卖等多种娱乐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借款人优先收取。 出售或拍卖担保的农民住房,应当将受让人的范围基本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根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需要在借款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抵押权的,借款人依法进行贷款重组、依次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

以下是两个权利考试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依法稳妥规范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 区)》行政区域分别按照《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的精神,送上《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一)和《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二)。 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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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稳妥规范和推进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提高金融对三农比较有效的支持,保护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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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是指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和所占宅基地的采购权为担保,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以下称为借款人)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者(以下称为借款人)发行,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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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集贤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 )行政区域分别暂时协调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和占用宅基地聘用权为抵押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利争议,依法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利说明,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抵押使用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能预留其他长期稳定居住的场所,并提供相关说明资料。

(四)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录用权连同农民住房一起抵押和处置。

以共有农民的住宅作为抵押的,还必须得到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借款人同意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一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诉求和还款能力、抵押所用住房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开采权的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地明确农民的住房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鼓励贷款人诚实守信,有财政折扣,通过农业保险、农民住房保险等增资手段扶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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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格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现实情况合理自主地明确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抵押中使用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情况等因素合理自主明确贷款期限。

第九条租赁双方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判断机构判断、出租方自行判断或者双方协商等方法,公平、公正、客观地明确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与贷款人诉求相比,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和服务方法,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与农民住房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分开或者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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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贷款双方按照试点地区的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明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借款双方约定的情况下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借款人结合试点地区的现实情况,在与试点地区政府合作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基础上,通过贷款重组、依次清偿、房产出售或者拍卖等多种玩耍 出售或拍卖担保的农民住房,受让人的范围应当大体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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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加快推进行政管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切实权属登记认定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判断、抵押处置机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保障抵押处置期间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或者根据地方财力给予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适当的折扣,加强贷款人的放贷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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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企业提供担保的办法,对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主体的融资进行增信。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应当对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强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银行领域监管机构应当统一研究,合理明确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化、贷款分类等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工作。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加快完善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探索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担保保险业务等多种玩法,向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实务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试点组织的实施、跟踪指导、总结判断。 在试点期间,各省将于年底编制年度试点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节假日顺延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发给试点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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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行和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判断总结。 试点县(市、区)应当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局在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报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并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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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和银行领域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以农民的住房产权为他人贷款担保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试点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机构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s2/)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依法稳妥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 区)》行政区域各自按照《暂时调整实施法律规定有关决定》的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一)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二)发给您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农业部

年3月15日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比较有效的支持,保护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担保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分别作出法律规定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为担保,由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农户或者农业经营主体发行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集贤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 )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试点多次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出台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通过合法流动方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都应当依法向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依照家庭承包办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抵押使用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利争议

(三)依法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人已经确定通知承包人土地抵押事项。

第七条依照合法流动方法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所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抵押使用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利争议

(三)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书面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转移合同,或者根据转移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确认的说明,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人同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人已经确定通知承包人土地抵押事项。

第八条借款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首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借款人同意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统一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诉求和还款能力、承包人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及转移方法等因素,合理自主地明确承包人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 鼓励贷款人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等增资手段扶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格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现实情况合理自主地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期、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明确贷款期限。 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剩余的聘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时间贷款,比较有效地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时间贷款投资。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判断机构判断、出借人自行判断和借贷双方协商等方法,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地阐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

第十三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与贷款人诉求相比,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和服务方法,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分开或者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双方按照试点地区的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审查、公示抵押使用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属。

第十五条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借款双方约定的情况下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借款人可以依法采取贷款重组、已排序、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次流转等多种玩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政府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县(区)乡)镇)街)等多级网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建立,建立土地经营权担保、流转、判断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政府加快推进行政管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认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认证等方法流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这是为了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者根据地方财力给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适当的折扣,加强贷款人的放贷激励。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第十九条试点地区鼓励政府性担保企业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担保等多种玩法,增资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主体融资。

第二十条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转移合同鉴证判断、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构建、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判断、抵押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研究,合理明确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权重、资本化、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 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保险业务等多种玩法,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实务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试点组织的实施、跟踪指导、总结判断。 试行期间,各省(区、市)年底编制年度试点总结报告,每年1月底前(节假日顺延的情况下)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发给试点领导小组。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行和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判断总结。 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总结,在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并寄送试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贷款”

第二十六条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和银行领域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以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担保他人贷款的,以及以未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试点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s2/]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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