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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扫路时身亡 人社局2次认定工伤被法院撤销”

发布日期:2021-06-19 07:42:02 浏览:

年8月9日上午9点左右,正在清扫道路的62岁养生工张先生突然脑出血病倒,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陕西省渭南市人社局分别每年进行两次工伤认定,对张先生进行工伤认定,但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企业不服两次认定提出上诉。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次《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判断劳动关系未确定,取消两次工伤认定,判决由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目前,第三次工伤认定已经推迟。

“养护工扫路时身亡 人社局2次认定工伤被法院撤销”

近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各相关当事人,认为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为非劳动关系。 蒲城县人社局表示,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第三次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关系的新证据。 他怀疑既然承认了家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发行工伤认定书。 否则,进行6年的维权诉讼不会有任何结果,也浪费在司法资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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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在业务中不能倒下

接受急诊治疗无效而死亡

年9月3日上午,小张的妻子唐想找一点丈夫生前的旧照片给记者看,但找遍了房间的每个角落,只找到了用黄色纸包着的证件照。 唐先生低头看着丈夫的证件照,说在事故发生之前,我们一起度过了37年,这几年他很好,也没生过大病。 但是,去年8月9日在道路上工作的他突然倒下,没有任何征兆‘ 离开了。 说到这里,唐先生开始有点哽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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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旁边的小张的弟弟说,哥哥是家里的老大,下面有五个兄妹,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哥哥很诚实,不怎么和人红过脸。 只是这次旅行太突然了,留了一句话,事故当天就没人了。 尽管事故后的养护企业没有追究,但目前县人社局没有进行第三次工伤认定。 这场诉讼持续了六年,现在看来这次维权之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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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小张当天突然生病,唐先生说,去年8月9日上午9点多和丈夫一起去清扫道路,不知道为什么突然蹲在路边。 那时他还清醒,我去救他,但手脚僵硬。 赶紧打电话告诉亲属,然后把丈夫送到医院。

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脑出血,当晚医院给丈夫做了开颅手术。 术后,主治医生说情况没有明显好转,让家人做好了心理准备。 我和家人商量之后,决定带他回家。 但是,那天晚上回家后代不行了。 唐先生说。

看到事件当天情况的唐家堡村村民说,8月9日上午,我骑自行车给其他村民送化肥,经过他清理的道路,看到他认真工作。 送化肥回来的时候,看到他坐在地上躺在唐先生怀里没有反应,腿僵硬,好像突然生病了,旁边放着劳作的工具。 还给家人1000元让他赶紧送去医院,但没想到从医院回来后人就不行了,所以有点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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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认为工作场所没有劳动关系

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先有劳动关系。 蒲城县人社局在前两次进行初步工伤认定后,向渭南市人社局提交了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后承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人社局不会做出工伤认定。 现在不再次进行第三次工伤认定的话,我有点不能接受。 张先生的弟弟说,哥哥出事后,养护企业不承认哥哥与养护企业有劳动关系,也没有人回家吊唁。 为了听哥哥的说辞,走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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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蒲城县人社局和渭南市人社局承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未进行工伤认定。 老张弟弟说。

华商报记者根据亲属提供的年号414和年号380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两决定书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工伤,两判决书最后加盖渭南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该亲属还表示,年初哥哥与养护企业签订的《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承包目标责任协议书》规定,管理人员按考核办法每月进行验收考核,养护费为镇道每月120元。 任务完成后,每月每公里奖励10元-20元。 规定每月25日-30日进行检查审查。 这些都足以表明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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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亲属还向记者提供了两张年6月、7月蒲城县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分发表目录。 记者两张都有张先生的名字,每月收取480元的费用,每次收到都有张先生的签名或代办人的签名,但这两张费用分发表中没有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有限企业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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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先生的弟弟说,去年,法院判决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但是蒲城县人社局迟迟没有做出认定,就这样推迟了认定。 不管是否认定,请发行说明书。 否则,这次维权无法继续。

前同事

有审查奖惩制度

好像是劳动合同

张先生的一位前同事向记者表示,各养护工与养护企业签订承包合同,要求定期道路养护巡逻、每月不定期检查、作业中不穿标识服的处罚等,名义上是承包,但类似于劳动合同。 每周一、周三、周五由专业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也要扣钱,有明显的隶属关系。 当时的‘ 养生工一月可以拿480元工资,大家都按人家要求完成,不想被扣钱。 但是,自从小张出了事故,尽管养护企业不管不问,但看到心情不好,我也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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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另一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养护工介绍,张先生发生事故后,养护企业突然向所有养护工购买了意外保险,但保险费需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那个养护企业可能害怕再次出现老张那样的状况。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为临时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

关于与张先生签订的道路养护承包合同,年9月4日上午,蒲城县农村道路管理站养护股一负责人解释说,年原农村道路养护企业与张先生是临时雇佣关系,每年签一次字,不是长时间劳动关系。

家属表示,养护企业对养护工有明显考核指标,费用发放由养护企业(现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直接发放。 对此,负责人没有认真对待家人的说法。

另外,这位负责人说,事件的时间长了,很多事情都记不住了。 我只是管路的,但是中途发生了这件事之后,管理站有负责人,管理着这件事。 什么都不知道。 法院做出了判决。 如果你想知道越来越多的消息,可以去法院看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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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争论

双方是否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目前,法院的判决取消了前两次《工伤认定决定书》。 撤销的原因是,还没有确定在决定书中列举和分析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双方之间是否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唐先生家属提供的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齐章安等3人的《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蒲城县农村道路养护承包目标责任协议书》、《蒲城县乡级道路日常养护费用支付表》、《蒲城县医院危急通知书》等证据, 最后有三位教授的签名,并盖有陕西律师研究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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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章安向记者表示,年末对唐女士丈夫的工伤认定纠纷进行了法律专家论证,根据当时唐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双方认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人社局应为唐女士的丈夫进行第三次工伤认定。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企业与张先生签订承包合同,名义上是承包合同,但从文案来看实际上是劳动合同, 从双方签订的补充规定的文案来看,张先生完全接受养护企业的劳动管理,因为张先生提供的劳动是养护企业业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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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有可重新认证的新证据

蒲城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的负责人解释说,每年和每年确实接受过两次工伤认定。 张先生认为与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企业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未能列举和区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取消了前两次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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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什么认定还是延迟了呢? 根据有关规定,重新认定需要家属提供说明劳动关系的新证据才能认定,不能根据原证据重新认定,如果进行认定将是违法的。 我们向家人提出了两个建议。 一个去了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另一个请法院做出了关于劳动关系的判决。 提供其中一个的话,人社局就可以接受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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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重新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新的证据吗? 渭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判断重新进行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前两次工伤认定是基于家属提供的证据进行的认定,第三次工伤认定不能基于原证据重新认定。 此次蒲城县人社局要求唐先生提供新证据,重新认定为合规合法,不能凭原证据再次进行工伤认定。 对此,家属质疑,所有证据在第一次工伤认定时提交,第二次工伤认定时未提供新证据,但县人力社局进行了第二次工伤认定,目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无法进行第三次工伤认定为由,不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次为什么能做呢? 人社局的说法与方法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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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

人社局可以直接认定

那么,工伤认定是否需要首先进行劳动关系仲裁。 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一负责人解释说,人事局认为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并且,劳动关系不确定的,可以到仲裁机构进行劳动关系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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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人士介绍,唐女士从未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劳动关系仲裁,但仲裁院根据渭南市人社局年的3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年1月8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唐女士丈夫因公死亡。 但是,由于法院随后取消了380天的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裁决书也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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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不提供新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将原养护企业的承包合同解释为临时雇佣关系。 对此,赵良善表示,这一说法不成立。 临时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用人单位严格管理和处罚。 相对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严格管理,但张先生的员工也确实由当时的养生企业严格管理。 因此,双方不是劳务关系,不应该是劳动关系。 那么,临时雇佣关系的说法当然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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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于蒲城县人社局提出的只有进行劳动关系仲裁才能出具工伤认定书的说法,赵良善说,人社局这种说法不合理。 法院要求在认定书中体现双方的劳动关系,为了确认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人社局可以利用以前的协议书、工资表等原始证据在认定书中陈述证明,证明双方是否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但是,去进行劳动关系仲裁的,不仅仅是劳动仲裁可以说明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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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两次撤销工伤认定,赵良善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要依据的相关证据,并不是一定要出现在工伤认定书中才能确认。 法院要求在工伤认定书中记述或辨认的情况也是可能的,没有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赵良善还表示,目前,无论人事局认定还是不认定工伤,如果不给家人结论和说明,家庭维权之路就无法前进。

(原标题) 62岁的“养生工”因清扫道路脑出血而死亡,但家属维权6年未果; 蒲城县人社局先后进行了两次工伤认定,但两次被渭南市中院取消,现在推迟了第三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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