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湟盘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风暴分类目录网的编辑 人员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31
  • 快审网站:10
  • 待审网站:0
  • 文章:25860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发布日期:2021-06-19 06:42:01 浏览:

人们可能还记得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假英雄王海。 王海,山东青岛人。 1995年初,青岛某工厂业务员王海去北京出差。 在北京,他读了刚公布不久的《顾客权益保护法》。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增加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为客户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该条文引起了王海的极大兴趣,他决定以身试法,用实际行动验证其效力。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他来到商业大楼,看到柜台上放着一副标有日本制造的索尼品牌的耳机。 王海怀疑这个耳机是假冒日本企业品牌的假货,商厦出售这个假货自然是消法所指的诈骗行为,买了一个。 后来,他找到了日本索尼企业,住在北京办事处,确认了确实不是日本索尼产品。 他立刻返回大楼,又买了10副同样的耳机,然后按照消法第49条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大楼双倍赔偿。 随后,王海转战天津和南方一点的城市,得知虚假的购买假期,提出了双倍的索赔。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王海的行动当时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他被认为是假英雄,自然强烈支持了他两倍赔偿的壮举。 1995年,王海获得中国顾客权益保护基金会顾客休假奖,1996年被媒体选为中国信息人物,被中央电视台邀请担任诚实栏第一期。 也有人坚决反对王海的行为。 他说知道造假后买假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客人,不应该支持。 1998年,王海知休假后,在天津通过诉讼方法提出双倍索赔时,被地方法院判决败诉。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现在,我们面前出现了和王海很相似的人物,一起做着和王海很相似的事件。 据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库报道,年3月1日,一名叫王耀荣的人进入北球鞋业企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只口头支付报酬。 3月28日,王耀荣用手机拍摄了工厂管理者留下的工作记录。 第二天,每天拍摄了三张写着加班的黑板照片和一张车间办公室照片。 4月6日,王耀荣因操作失误被工厂经理批评,两天后报销工资后辞职。 4月10日,王耀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两倍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年8月19日,仲裁委员会的裁定驳回了仲裁请求。 国王不服,向法院起诉。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判定王耀荣涉嫌在单位协商,根据职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索取王耀荣2009年以来申请劳动仲裁的裁决书,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多次与瑞安市仙降镇、飞云街道一带的鞋类制造公司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诉讼, 仅年,该法院就受理了他起诉的3起劳动争议案件。 由此可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耀荣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多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纵观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案件,他被认为与普通劳动者不同。 他在一家公司工作的时间少则一个多月,最长不到一年,有时一年的时间转换多个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次从一个用人单位辞职都要申请劳动仲裁。 王耀荣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获得工资以外的经济利益,却经常实行这种行为,违背了劳动立法的初衷,应该对他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因此要加倍工资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对一审的判决,王耀荣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因此劳动立法应适度向弱势劳动者方面倾斜保护,以期将双方的好处纠正为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制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与7家鞋类制造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短短一年就有3起劳动争议被诉至原审法院。 王耀荣各用人单位在职期短则一个多月,长则未超过一年。 退休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赔额均达数万元,远远超过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涉嫌以劳动仲裁和诉讼收入为业,基本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 原判决不支持王耀荣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妥善解决,由本院维持。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从当地二级法院的判决来看,不能将王耀荣等同于普通工人。 他涉嫌以劳动仲裁和诉讼收入为生。 也就是说,由于是职业碰撞,不能像保护其他劳动者那样保护他,也不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必须对他的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否定的评价。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奇文共鉴,疑义相析。 现在,我们来分解一下二级法院判决的这个论点。

第一,不能把王耀荣等同于普通工人。 这个说法和当时王海没有被视为客户一样。 王耀荣不是普通工人吗? 我国劳动法中通常没有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的区分,无论王耀荣一年换多少家企业,和多少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只要被录用后向雇主提供劳动,他就是普通的普通劳动者。 这就像王海从厦门购买消费品一样,他是客户。 所以,一审判决表明,王耀荣与普通劳动者不同,没有根据,普通劳动者完全是审判员推测的概念。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其次,说王耀荣不是普通劳动者,无非是因为他涉嫌以劳动仲裁和诉讼收入为业,他在职场洽谈的行为基本上违反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 你只是因为有某种嫌疑而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嫌疑是指某些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尚未得到核实。 既然王耀荣以诉讼为工作的事实还没有得到验证,为什么只以一个嫌疑不保护和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呢? 法院判决中王耀荣涉嫌以劳动仲裁和诉讼收入为业,实际上意味着王耀荣有这样的动机。 法律,测量是人们的行为,不是一个动机。 王耀荣内心的动机,当然不应该是法院审查的复印件。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退一步说,即使王耀荣将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作为获得高于工资的收入的手段,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相反,王耀荣以雇主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雇主支付双倍工资,前几次取得成功,正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明确规定。 该条文是对故意不和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雇主的惩罚,也是对自我保护、自我维权勇敢的雇主的鼓励。 如果必须说出劳动立法的初衷和立法的本意,这才是这条法律条的初衷和本意。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第三,我国自颁布劳动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来,雇主招聘和聘用雇主,很少与雇主认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尽管与雇佣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只是自己将劳动合同锁在抽屉里,不将劳动合同交给雇佣者的雇佣者,为了随意欺压雇佣者,没有证据,不能起诉。 考虑到这种情况,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强制性规定写入。 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不与雇佣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虽然说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不能执行,不能谈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虽然总是说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必要的,但是连书面劳动合同都不打算签订。 雇主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在哪里?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对雇主公然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平等、不诚实的信用行为不给予否定评价,相反,根据职权找出雇主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申请仲裁并起诉的证据,涉嫌以劳动仲裁和诉讼收入为业。 经该法院这样判决,人们看到的只有雇主放火,不准雇主开灯。 法官们在判决书中引用了那么多法律条款作为判决的依据,但他们压制谁、打击谁、倾斜谁、保护谁,这不是一目了然吗?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作为新生资本家的雇主们不和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暴露了他们的霸道和专横资本的霸道和专横,而当地法院这张纸的判决,是他们自觉站在新生资本家的立场上,维护和支持新生他们的违法行为,维护和支持他们的霸道和专横。 仅此而已。 还有什么呢?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我知道民营企业的广告主在近40年来一直是社会的宠儿。 《劳动法》施行后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只是劳动力再次成为商品后的劳动力买卖制度。 既然是买卖,就存在谁主导这笔交易的问题。 在劳动力市场上,主导劳动力交易的当然不是双手//k0////k0//]的雇佣者,而是掌握生产资料的雇主。 由于掌握了生产资料,雇主们获得了针对雇主们的特征。 这个特点本身决定了劳动力买卖不是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 法律把这些美丽的名词写在自己的复制品上,却成了堵住耳朵偷铃铛用的装饰。 在王耀荣的职业咨询事件中我们不是看得很好吗? 这些法律大致上可以作为支持雇主王耀荣的根据,也可以作为支持雇主的根据,他们完全变成了无论谁打扮、谁蹂躏的女孩。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几千年来,人们用只允许州官员放火,不允许百姓点灯的成语,来表达什么反动统治者专横跋扈。 他们可以如愿以偿,但老百姓连点灯一样正当的行为都要被压制。 封建时代的官员敢于在老百姓面前这样横行霸道,是因为他们有权力。 有权力的官员对无权力的民众有天然的特征,这是权力专横的基础。 资本时代的雇主对雇主也表现出其蛮横的态度。 因为他们掌握着资本。 拥有资本的雇主相对于双手//k0//是(/k0/)的雇主,这也是天然的特征,是资本专横的基础。 社会底层民众,特别是王耀荣这样的雇主,受到了资本权力的压迫和保护资本压迫的司法权力的压迫这两种权力的压迫。 王耀荣职场碰瓷案的发生和当地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可以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这里面的道理。 这样的判决是,只允许雇主点火,不允许雇主开灯。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再啰嗦一点,回头看王海请假吧。 王海打造假轰动一时,但他自己也获得了伪英雄的荣誉和客户基金会颁发的奖项,甚至创造了客户央视真相第一期节目。 但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商品市场上的假货不仅打,还从王海最早试用牛刀的假货耳机扩大到假冒食盐、假冒疫苗、到处豆腐渣项目,中国人民仍然在假货泛滥的大海上苦苦挣扎。 生动而残酷的事实表明,要根除假货,用王海式的马伯里克斯是无能为力的。 因为王海和所有顾客一样,面对着汹涌澎湃的资本势力及其势力背后的支持者。 同样,在王耀荣的工作场所碰瓷,也不会有越来越多的雇主和雇主认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也同样是因为王耀荣和所有徘徊在劳动力市场寻求一线生机的雇佣者一样,面对着汹涌澎湃的资本势力和资本势力背后的支持者。

“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该条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只不过是有限的改良性规定。 但是,在资本天下统一的时代,即使这样有限的改良也会遭到资本力量的坚决拒绝和合力的抵制。 这也是王耀荣职场的洽谈事件和当地法院的判决告诉我的。

本文:《“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免责声明:凤凰湟盘网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