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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案王友志代理律师:媒体报道中的首要错误”

发布日期:2021-06-15 12:00:02 浏览:

领工资的女工周秀云被民警杀害引起了网络的广泛关注。 迄今为止,舆论集中在民工讨薪和警察暴力执法两个焦点上。

在工人看来,戴头盔只不过是治安官停止讨薪的借口。 如果要聚焦采访来澄清这个问题,第一步自然是提出双方的意见,寻找证据。 但是,工人的观点被节目完全消除了。 关掉后,可以自然地偷偷混淆,不需要对质细节。

  

  

其他电视台和频道:

  

  

  

  

  

(周理品) ) )。

程海律师:

  

1、和王友志结束工作后,没有在事件前检查过员工数量,明确了应该支付的工资还没有到手。 13日核对的业务量是小包工头和现场主任核对的业务量。

2、王友志的生活费借用分四次进行,不是一次,而是进一步证明第一位;

总公司的报道、央视信息频道、太原信息运营及调查小组的结论如下。

  

3、关于王友志12人和所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明,周理品尚不明确。

证据如下。

  

  

  

  

  

由于施工和结算过程情况比较多、复杂,经与主要当事人王友志和周理品反复核实,情况如下(

王友志是制作建筑工程模板的木工集团的组长,这个集团共有13人,都是老家河南省邯郸城县的,妻子周秀云和儿子王奎林也在其中。 王友志和周理品合作多年,至今周理品欠王友志集团太原市心脑血管病院项目施工工资20709元。

“周秀云案王友志代理律师:媒体报道中的首要错误”

1、由于太原市龙瑞苑工地人手紧张,去年9月29日,周理品派出王友志等5人从太原市心脑血管病院工地到龙瑞苑工作了一天。 四天王友志5人回到了原来的工地。 10月28日,王友志5人又回到龙瑞苑,11月14日,权班组13人全员在龙瑞苑工地施工。 12月4日或5日开始浇灌混凝土,只有少量工人在现场维护修理模板,所以只留下徐前进、王光伟看模板。 12月8日完成了混凝土浇注,12月10日完成了现场的清扫,模板木工全部完成。 12月12日晚,王友志等4人前往周理品在太原住所核查工程量。 以前,由于周理品和项目的核对工程量不对,12月12日上午至中午,王友志等工人到项目部谈判支付工程量和工资不足的问题。 周理品去项目部口头约定周一即12月15日支付欠薪,这个约定是项目方车大伟12月14日付钱给周理品,但不能保证支付。 车大伟那时没有履行诺言,自己也不能垫付钱。

“周秀云案王友志代理律师:媒体报道中的首要错误”

2、周理品向王友志集团支付工资情况:王友志于年10月8日向周理品支付生活费2000元,10月28日生活费1000元,11月18日生活费8000元,12月13日上午生活费6000元,以上欠款共17000元; 12月17日下午至晚上,周理品将前往王友志住院的太原市武警医院8楼病房,请王友志签名自己写的结算书。 因为大致相似,所以余额为29315元,王友志不仔细看就签字摁手印。 付款时缺少100元的一角,王友志被没收,周理品没有零钱15元,实际支付29200元。

“周秀云案王友志代理律师:媒体报道中的首要错误”

3、之前王友志方面向河南省相关劳动局投了需求援助,12月23日,邯郸城县劳动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志刚到太原市相关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 由于上一份真实29315元的决算书被合伙人岳霖拿走,为了应对,11月24日,周理品又凭记忆写下27110元的决算书,找王友志签名,将该决算书交给太原市小店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某(女)。 11月24日重新签署的27110元结算单,误扣除了王友志以前的借款19000元(必须为17000元),日期为1月17日。

“周秀云案王友志代理律师:媒体报道中的首要错误”

4、11月24日起两三天内,周理品还应所属劳务企业要求,撰写《关于王友志13人和全体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上面注明13日向王友志班支付6000元现金购票,他们将于14日返乡 周理品称是车大伟、周理品、王友志三人在武警医院王友志病房签署的事件手印。 当时有王友志的侄子等亲属,王友志及其亲属主张没有见过这个名单,并在那里签了名,没有按手印。 周理品说这篇文章的正本成了劳务企业的人员。 情况证明三人或两人签字,对上述事实对结算等过程的真实性不产生重要影响。

“周秀云案王友志代理律师:媒体报道中的首要错误”

综上所述,太原市政府在信息活动和主要媒体报道中的首要错误如下

1、欠薪及结算实际金额为29315元,不是报道的27110元。 27110的结算是后来增加的,是错误的。

2、结算和支付时间为年12月17日,不是12月15日。

3、据报道,去年12月15日王友志和周理品等签订了因工资不足于12月15日支付的协议,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周理品单方面的口头承诺,不保证12月15日付款。

4、年12月24日,周理品为请王友志重新签名的27110元错误或虚假决算书,重新签名日期为1月17日。 据说周理品把原件交给了劳动监察大队的王某。

5、周理品提供的年12月24日有车大伟、周理品、王友志三人签名盖章的《关于王友志13人和全体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复印件,原件遇到劳务企业人员,王友志和亲属在本文件上签名盖章

王友志等人的代理人程海

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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