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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国有农场对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启示”

发布日期:2021-06-13 16:18:01 浏览:

对国有农场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启示

贺雪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农村管理研究中心) )。

(/S2 ) )文案提要(/S2 ) )国有农场的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公有制形式,都是与土地私有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 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实行了挨家挨户责任制,农业生产力大幅解放,国有农场普遍学习了农村挨家挨户的经验。 进入21世纪后,国有农场的农业经营体制和农村农业经营体制发生了重要的分化,其中农村经营体制更加强调农户承包经营权,国有农场重复着农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 在21世纪快速城市化和农业机械化的背景下,国有农场通过调整土地关系和生产关系,很好地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变化的需要。 相比之下,由于农村经营体制过分强调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力受到了当前农村土地关系的束缚。 国有农场的经营体制和土地制度安排为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贺雪峰:国有农场对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土地公有制产权制度

一、引用论

最近调查国有农场,有一个发现,值得讨论。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农场的经营体制对农村经营体制具有相当重要的启发作用。 由于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国有农场大多得到了很好的克服。 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和集体所有是两种不同的公有制,都与土地私有制不同。 1983年,全国农垦系统普遍学习实行了农村从田到家的经营体制。 进入新世纪,农村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税上附着的各种收款,农场不取消以前向职工承包的土地收款,改为收取租赁费,走上了不同于农村经营体制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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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农垦系共有9000多万亩耕地,数百万职工。 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农业开垦系统约占全国种植面积的4.37%,生产全国5.88%的粮食,年农业开垦系统粮食亩产达476公斤,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20公斤多。 [1]以江苏垦区为例,江苏农垦年占全省1.45%的耕地生产全省3%的粮食。 [2]农垦农业收入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9个百分点。 [3]在几乎全国所有省区,国有农场的农业机械化程度、科技水平、农业组织化程度、农业综合服务能力都优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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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全国农业用三垦系统内部的差异也很大。 其中,新疆建设兵团直属中央,由于农垦边和戍边两种职责,新疆建设兵团与常规农垦部有很大不同。 黑龙江省耕地面积极大,后均耕地远远超过全国农民人均平均耕地,也远远超过全国农垦类后均耕地面积。 栽培结构也有很大差异。 全国大部分省区国有农场人均耕地面积与常规农村无异。 但是,农垦系的国有农场之一是一样的,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的,土地国有形成了现在国有农场独特的经营体制。 以下要点以安徽省农业开垦调查为例,探讨其对农业开垦体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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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的形成

开垦系统的国有农场是20世纪50年代由国家组织开垦形成的,通常开垦为湖、岗、山、股等难以农耕的土地,其中少数国有农场开垦前已有农户、村庄,出现了就地带军的情况。 大部分国有农场是在人迹稀少的土地上开垦的,从那里形成了农垦体制。 除新疆建设兵团等极少数比较严格的团场体制依然保存外,改革开放后,全国大部分国有农场内部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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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责任制,村社集体土地承包交给农户,充分交给国家,留有集体,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农村实行以大承包为第一优势的分田到户体制,促进农户生产 1983年前后,全国大部分国有农场学习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经验,实行农村家庭承包制等土地承包责任制,部分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期与农村相同,保持15年不变。 但总体而言,国有农场学习农村经营体制时,国有农场的部分优势得以保存。 一是土地承包期短,缺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定义。 二是农场保存了较强的员工介入家庭农场的能力,特别是在联产事务等诸方面农场具有较强的介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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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田到户之初,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带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食品价格低迷,农业税负担越来越重,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下降,农业农村农民成为三农问题。 处理三农问题已成为中央工作的重点。 20世纪90年代,部分地区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负担,弃田荒废的情况不断发生,农业税的征收成为天下第一困难。 与税收征收困难相一致的是,村社集体向农户提供联合生产服务的能力迅速下降,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越来越差。 进入新世纪,中央决心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到2006年彻底取消了因农业税和农业税而专属于农民的各种收款。 此前成为农民负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快变成真金白银,此前坚决不承包土地的农户集体要求村社回归自己的土地。 由于村社集团不再向农户征收税款,村社集团也失去了向农户提供联合生产服务的能力。 另外,由于不再征收税款,农户无法通过村社集团征收税款来提出生产生活的需要,必须交给村社集团及其上的县乡政府处理。 农户不再承担农业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小政策法律规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用益物权,乡村组织与农户关系松散,导致村社集团失去了统管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能力,农户只能挨家挨户地应对农业生产事务。 小规模农地上密集分散的土地权利的形成,造成了普遍的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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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农村经营体制的国有农场也在20世纪90年代面临着农产品低价化和土地负担沉重带来的困境。 但是,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最终取消农业税的情况下,国有农场开始走上了与农村经营体制不同的道路。 也就是说,国有农场仍然保存着向职工家庭土地征收税款的权利。 只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费,农垦类国有农场将以前从职工那里收取的土地上附着的税费改称租金,进一步确定了国有农场和职工家庭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同于农村,准确的关系应当是土地租赁关系。 国有农场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农场职工家庭进行农业生产,职工家庭应当承担土地租金。 由于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是异质土地,国有农场不能将土地无偿长时间承包给职工。 因此,国有农场开始完善与农村完全不同的经营体制,取得了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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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的优势

从全国农业开垦系统的农业经营体制来看,农业开垦的首要模式是大农场覆盖小农场,大农场是国有农场,小农场是租用国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职工家庭农场。

通常,农场的全体员工有权从农场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获得就业和收入。 由于农场职工参加了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职工是农场职工,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支付8%的养老保险金,农场作为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必须支付20%的养老保险。 农垦系一般通过给员工分身份田代替农场来支付养老保险金的20%。 身份田可以不缴纳租金,通常每个员工4~6亩。 非身份田的农场耕地也要让职工耕作,这些非身份田的国有农场耕地以招标的形式租赁给职工家庭,通常根据职工人数平均分配租田,不是市场招标。 租金通常也比市场上的土地租金低。 各职工家庭通过身份田+招标田形成国有农场下的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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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行土地承包制的农村不同,国有农场实行的以土地租赁制为基础的大农场小农场配套具有以下重要优势。

1、土地的全部权利是国家的,职工家庭只有土地的开采权,土地从农场租赁给职工家庭,职工家庭租赁国有土地必须缴纳租金。

2、通常情况下,职工家庭的租赁土地只能自己耕种,不能转让、转包。 职工家庭不自己种田的,应当将租赁土地归还农场。 农场进行重新招标,通常在农场内部进行招标。 先是内也是外。 只有农场工作人员不想租土地时才对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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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田以外的招标田,通常也按农场耕地数除以所希望的土地耕作职工数的平均数进行招标租赁,各职工享有获得农场投标土地的相等权利。

4、农场土地租赁合同一般为3至5年。 3至5年合同期满并非一定要调整耕地,土地分配基本合理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顺延。 换言之,职工家庭对租赁土地只有有限期限的土地开采权,这与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家庭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不同。 村社集团不能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场职工家庭不愿承担租赁时间的,国有农场可以收回租赁给职工家庭的土地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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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是因为农场向农场职工家庭租赁的土地有条件,农场才可以要求租赁农场土地职工家庭承担共同生产费,统一植物保护、统一品种、甚至统一农业、统一收获等农业生产的各项义务。 在黑龙江省三江农场进行农业生产的六统一,对生产环节的事务要求非常多。 安徽省农垦对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环节的统一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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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收取租赁费,可以收取共同生产费,可以在生产环节统一。 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关系密切,职工农场每一个都做不好,必须承担困难事件的工作,必须为职工农场提供生产环节的各种服务,有能力为职工农场提供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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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国有农场通过土地租赁制度比较有效地处理了职工家庭农场农业上的各种问题

1、公共服务、2、技术宣传、3、统一服务、4、土地分散破碎、5、生产自救、6、水利灌溉、7、机械耕作道、8、社会化服务、9、反公共地悲剧无数。

另外,由于土地开采权比益物权更属于非产权、聘用权,招聘还需要租金,只能自己耕种土地,所以不愿意耕种土地的农民工家庭不再租土地,退出土地进城。 他们进城失败后回到田地里,就可以从农场租土地耕种。 这样,可以在农场员工进城和从事农业生产之间形成平衡。 因为没有进城失败就不能回到租赁土地的问题,所以对农业生产不太满意,觉得农业收入不高,想进城打工的农场员工及其家人都想进城打工。 很多农场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镇上挣钱不做生意,他们就把以前租的土地还给农场,农场以招标的形式,先租土地,后留土地租给务农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不进城种田的职工家庭越多,留田种田的职工和家庭就可以有更大的种植规模,可以有更好的适度经营条件,从农业中获得更稳定、更高的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变得有利后,城市地区难以外出务工的员工和家庭有可能回到农场种地。 这样,城市和农场之间、农民工和农民工之间、国家经济形势比较好和不好之间、以及不同家庭的生命周期和家庭战略之间形成了动态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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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打工的农场工作人员和家庭在城市体面定居,他们逐渐远离土地,成为了在城市稳定就业的人们,他们逐渐摆脱了与农场和农业的关系。 农场中一部分职工和家庭在逐渐扩大经营规模的基础上成为高水平的农业种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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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与农村农业经营体制的比较

农场租赁制度有三个特别的重要性。 一个是招标田必须支付租金,另一个是租赁的土地只能自己种植,只能转包三、租赁合同一年一次,租期为三至五年。 正是这三个边界清楚地确定了国有农场国有土地的公有性质及其作为生产资料的性质。 这三条将国有农场国有土地的开采权与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制下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开来。 农场的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都是公有制土地,根据《宪法》都必须是生产资料。 从田到户后,由于农村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相继出台,同一公有制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和村社集团的集体土地存在很大差异。 与国有农场土地租赁制相对应,农村村社集体土地承包制的三条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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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集体土地经营的农户不缴纳任何承包费,不承担农业税; 第二,农民可以承包、出租、转让土地第三,农民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种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切实的四至确权,土地所有者村社集团不能调整土地。 而且,农户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定义为利润物权,农村集体土地的生产资料性质逐渐具有产权性质。 从农业生产的角度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拥有相当不同的权属设定,从而产生完全不同的资源配置效果,产生其他相当不同的一系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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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工作人员租赁土地必须缴纳租金,但有可能产生两种效果。 一是土地的开采权是有限的土地权利,是在土地上工作获得劳动收入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不是产权,租赁采用国有农场的土地必须支付租赁费。 城市农民工不再种地的农场员工不强烈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 农民工有民工的收入,所以民工应该进城。 相比之下,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收费,而且越来越财产化,城市农民不仅放弃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随时都在争夺自己认为应该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防止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激烈争夺,国家政策强调确权四至,强调增员不增地、减员不减地,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进一步强化农地的财产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但更多的农户来城市打工,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就业和收入,在城市体面地安居,但他们不想放弃自己不付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城市里体面居住以前的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保存在自己手中,积攒价值,作为自己村子里的人保存,留下乡愁。 他们可以流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但他们要求必须收取高额租金,以及不允许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种植户在自己土地上进行易于生产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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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收取任何费用,村社集体成员激烈争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城市中安居的任何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城市居住地主都不会放弃土地权利。 更多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居住地主。 这些城市居住地主都拥有小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如果不再生产这些土地的城市居住地主将小土地经营权转移给种植户,种植户不仅要支付高额的租金,而且完全无法进行改造,以方便农业生产属于分散细碎的许多城市居住地主的土地,无法容纳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无法建设基本的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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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有农场规定租赁土地只能自己种植,不能转包,充分表明了国有农场土地生产资料的属性。 正因为不能转包,进城就业和收入稳定的员工和家庭不竞争农场土地的开采权,不能成为城市的地主。 相反,如果进城失败,他们希望回去种地,他们可以再次向农场申请土地使用权,从而获得土地的农业就业。 相比之下,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转包,即使农民不再进城种地,他们仍然占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通过分包受益。 随着更多农户进城安居,在此之前村社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平均分配给村社成员,结果,拥有村社承包经营权的大部分农户不再进城种地,但他们仍然占有土地,成为城市地主。 城市村社成员无法切断与农村土地的联系,另外,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面临着过于精细分散的土地,难以进行比较高效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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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租赁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最多三五年一次,国有农场就有能力根据生产力变化重新安排农场职工的家庭状况和土地生产关系,进行便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调整。 土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优点是不可移动的,在当前中国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更多的农场工作人员和农民进城,以前比较分散小规模的农地有可能形成适度规模的经营。 随着更多的职工放弃土地开采权,机械化普及,国有农场一般有能力根据生产力变化的需要进行土地关系和区划调整,从而扩大种植户规模,处理土地精细化问题。 处理土地精细化有利于机械化和农业灌溉、农业管理,可以大幅降低农业投入特别是劳动投入,提高农业效率。 在国有农场,最典型的是土地租赁合同一年签订一次,因此农场可以根据种植户的需要,通过种植户扩大经营规模(更多的员工进入城市,因此不需要土地开采权),也可以保证每家每户的土地。 相比之下,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农村村社集团,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农户有具体地块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城市化背景下,更多的农户进入城市不再种田。 他们还把土地转移给留在村子里耕种的种植者耕种。 种植户可以扩大经营规模,但是不能把流过来的土地集中起来连接起来。 由于流入的土地细小分散,无法进行比较有效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管理,难以获得最低限度的农业生产效率。 与国有农场相反,国有农场的种植者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通常可以一家一户地耕种,将农田连接起来,但农村的种植者种植面积与国有农场相同的耕地。 这些耕地至少要分布在十几到几十个不同的地方。 这不仅会造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还会大幅提高生产价格,特别是农业管理的价格。 粗略计算一下,在地块细小、零散、比土地零碎的情况下,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劳动的投入通常会增加三分之一以上。 而且,农村种植户流入了其他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这些土地通常不允许种植户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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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当前快速城市化和农业生产力快速变化的背景下,国有农场土地租赁制度比集体土地承包制度更有利于农业的快速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中国大陆通过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开采权来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政策,很可能陷入日韩台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困境。 国有农场的租赁制度可以解决日韩台等国家和地区小农经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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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农村,农户拥有比较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税费负担。 农户不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而且可以用土地抵押,可以分包,可以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土地租金。 另外,由于农户土地权利相当完善,无论是县乡等基层政权还是村社集团组织,都很难干预农户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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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农户不承担税金,国家和村社不集体向农户征收农田税。 另一方面,基层政权和村社既没有力量也没有心为农户处理集体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课题。 结果表明,我国农村生活的亩产三分之一、每户十亩小农经营在生产环节出现的困难、不顺、不经济的共同生产事务,基层政权和村社集体不愿做,一户一户的农户无法进行,严重的农业生产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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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农场土地租赁制下,种植户有义务支付租金。 农场不仅向种植户收取租赁费,还可以向种植户收取共同生产费,如排灌费、机械耕作道维修费、统一植保的费用。 农场要想向种植户收钱,就必须关心种植户在农业生产、种植户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他们提供挨家挨户无法处理的社会化服务,在遇到严重天灾时组织种植户进行生产自救。 只有有征收租金、征收共同生产费的能力,农场才能应对和应对农户在农业生产环节面临的各种问题,才能应对他们挨家挨户处理不好的问题,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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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的建设,无论是国家投资、农场投资还是种植户投资,种植户都只有有限的土地开采权,因此农场有能力让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在短期内以最低的价格建设最好的农业基础设施。 相比之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无论进行什么样的建设,项目落地都需要与拥有较大权利的农户打交道。 到处都有钉鞋在利用土地追求不可移动的坐着价格。 国家投资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地时,一个钉子坐着标价,进行项目建设的工程队不能强制压倒一个钉子。 而且,国家每次满足价格上涨的无理价格,都会鼓励越来越多的农户上涨。 结果,当国家为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更多的钉钉在追求利益,而国家发现好的地方就很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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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整理为例,国家为了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每年安排数千亿元的财政资金进行土地整理。 遗憾的是,许多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农村进行土地整理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麻烦,土地整理效果相当好,但在国有农场的土地整理效果相当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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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系统的国有农场差别很大,有黑龙江省职工家庭农场平均租赁面积500亩的大农场,也有职工家庭几十亩至十几亩的小农场。 另外,一点点的国有农场必须承担对农场居民的责任。 例如,安徽皖河农场共有5.8万亩耕地,3000多名职工,2.6万居民。 另外,由于皖河农场有带兵的历史,农场全体居民有权平等租赁农场国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从所有人的平均耕地来看,皖河农场人的土地关系非常紧张,不如当地普通农村。 但是,皖河农场是国有农场,实行土地租赁制与农村基于家庭承包的经营体制有很大不同。 相对于皖河农场附近的农村,皖河农场的土地租赁体制极具优势,选择需要的东西,处理土地破碎化问题,处理联产不足的问题,处理迁入城市和种植者的竞争地问题,从而保证了职工进城和居留地点的平衡。 目前农村家庭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由国有农场比较有效地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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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经营体制能从国有农场经营体制中学到什么

国有农场土地国有制和村社集团土地集体全部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公有制形式。 改革开放之初,从田地分成房子是为了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农业生产力,通过承包让农户占有部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特别是农民占有土地的剩余权利。 在从田到户之初,家庭承包制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迅速发展了农业生产力。 但是,承包制的局限性很快显现出来,特别是此后,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方向赋予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进而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方向快速发展,最终在城市化背景和机械化快速发展条件下,农业生产力受到农地产权严重分割的制约,我国农村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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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初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时,1983年学习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国有农场摆脱了以往学习的农村承包制,完全利用土地国有制的制度安排开始探索。 这种探索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和农业机械化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关系包括土地关系对农业生产力变化的适应,走上了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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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必须向国有农场学习。

怎么学习? 很简单,就是要强调农村农地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性质,改变农地变为农民土地财产的方向。 具体可以学习国有农场的两个规定。 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给分包。 不种田的农户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村社集团,由村社集团先向内外招标承包。 承包期有限。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租赁收益。 并且,农户如果希望农业,可以随时回到土地上自行栽培; 第二,以仍然种植土地的村庄种植户为中心进行村社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和调整。 在某一时刻,所有村社集体成员中希望耕种的农户可以分配自己家庭应得面积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不需要任何缴费。 村社集体已进城或因其他原因不愿意耕作的农户土地,可以按照招标办法先从内到外招标,优先给予本村社集体耕作农户。 投标获得的土地租金一部分用于支付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户,一部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最重要的是,村社的集体土地可以根据生产便利性进行调整,尽量使村社的集体种植户一家一家、土地相连。 然后,村社集体利用国家资源和自有资金对农田进行了整治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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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当前农村土地集体制需要进行的两点改造之一是,土地不是一种产权,而是生产资料,只有自己耕种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是村社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本村社农户要根据生产便利情况大致分配调整。

如果做出这样的安排,国家集资清理农村土地,在当前中国农村生活人口迅速城市化的背景下,可能会产生许多重要的效果。

第一,随着更多的农户进入城市,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就业和收入,在城市安居,住在这些城市的农民真正成为了完全离开土地的城市生活者,他们逐渐切断了与土地的联系。 因此,仍保留村耕地的农户在扩大经营规模、扩大生产规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分区调整来处理土地精细化问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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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再在城镇就业种地,并因此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在城镇作战,获得来自相对有限的承包地的土地租金。 他们中的许多人最终可以通过在城市战斗来住在城市里。 但是,一些居住在城市的农户仍然难以居住在城市,他们可以返乡,可以寻求自己物种的土地使用权。 只有进城失败,才能回到家乡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时,可以放心把承包土地归还给村子的集体,安心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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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村里还留着的农家中,也有老龄化严重的农家。 他们可能只是想种很少的土地,获得土地收入,在田地里打发时间。 另外,也有农户希望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形成适度规模的经营,为其他农户提供农机服务以赚取收入。 这些农户可能希望以较高的租金招标获得城镇农民退出的承包地,形成农村中最具生产能力的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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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由于村社集团对集体土地有一定的支配权,村社集团有介入农户生产环节的能力和意志,可以有能力和意志为农户提供包括调整土地挨家挨户耕作在内的各种调整,有能力和意志为农户提供大生产服务 就像国有农场为职工家庭农场提供的服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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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正是凭借有能力有热情的村社集团,国家有能力将自上而下的各种资源输入农村,建设基本的农业设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维持良好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秩序。

第六,要克服众多权利集中在精细分散的农地上所带来的反公有地悲剧,农地才能得到最有效的采用,农业生产才能达到最大的效率。

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城市有越来越多的就业和盈利机会,农业相对弱势,农业从业者纷纷进城,留村务农的农户越来越少。 留村务农的农户越少,他们就越有机会进行大规模经营,集体土地都留村扩大种植规模的农户就能克服土地私有制国家农地产权分散难以整合的困境,迅速发展成为现代化高效、有收入能力的家庭农场主。 祖祖辈辈居住在村子里的这些农户,具备扩大种植规模,通过土地调整获得生产便利的条件,因此可以从农业中受益,他们完全不需要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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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进城的农民在城市里体面地安居,但他们还能回去种地。 城市失去机会的时候,以及感觉农业受益的机会比城市大的时候。 进入这些城市的农民可以想象退路,可以思念故乡,有了有价值的寄托。

六、总结

总之,认真研究现行国有农场经营体制特别是土地制度安排上的特点,了解现行中国农村经营体制存在的首要问题,防止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盲目转化为农民土地产权的改革,真正发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点, 不仅能够有效应对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业农民问题的严峻挑战,也有可能完全克服日韩台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困境。

“贺雪峰:国有农场对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启示”

本文发表在《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年第3期。

[1]根据年国家统计数据计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年版。

[2]江苏农垦集团有限企业:《全国农垦重大问题调查报告纲要》

[3]参见周琳:《农垦有望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经济日报》年10月31日。

[4]桂华:“以项目制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解体农地整治为例”,见《政治学研究》年第4期。

[5]请参见贺雪峰。 国有农场能为农村经营体制提供什么参考? 安徽皖河农场调查(拟刊行)。

本文:《“贺雪峰:国有农场对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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