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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茂:农地改革和集体经济的几个大体上问题”

发布日期:2021-06-12 20:48:01 浏览:

目前,理论界和政策研究行业中,关于三农理论和政策的两种主张流传广泛,具有影响力,略微左右着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取向。 这两种主张,一是持有分化农户土地承包权,其实质是私有化农地产权;一是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进行股份合作化改革,其实质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为个人集合。

“张文茂:农地改革和集体经济的几个大体上问题”

我个人认为,上述两个主张是深化我国农村改革快速发展方向的一系列根本大体问题,不能模糊地解决,必须讨论清楚。 比如,我国农村改革到底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平均分配土地所有权的分田单干? 弄错农村改革前的农业合作化和集体经济,通过改革来彻底否定吗? 还是在肯定其大方向正确的基础上,修改和改善其错误、与当时农村实际不适应的部分? 私有化意向的政策法规会割裂我国社会主义历史快速发展阶段,导致改革前后历史时期的尖锐对立和相互否定吗?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际通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有区别吗? 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普通的企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有区别吗? 集体经济必须多次统一经营吗? 这样,如果这些问题不明确,深化改革的方向就很难确定。

“张文茂:农地改革和集体经济的几个大体上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不是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基于土地所有制关系形成的农村社区性公有制经济组织,不是基于共享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农村地域性、资产公有性、相对封闭性和长期稳定性。 社区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专门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共享一定地域范围农村土地的村社组织。 公有性是指行政村、自然村、甚至乡镇等一定社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公有制而不是共有制,是基于分工具有统一经营功能的有机体,不是个人的集合,不是土豆和篮子。 相对封闭性是指以土地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封闭,不能随意分割、流动、重组,也不能参加或控股其他市场主体。 这种相对封闭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稳定性。 正因为其内部排斥私有产权,农户个人可以自由分割集体资产,对外也不能随意抵押或入股,才能不陷入破产的危机,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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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常规企业公司组织,不同于基于土地私有制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组织,而是特殊法人。 因此,不能用按共享划分的共享制取代社区集团公有制。 但是,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在该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未能得到确定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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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将资产量化为个人,就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想法是站不住脚的。 这无异于彻底否定任何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的合理性,等同于承认国有公司不会将资产量化在13亿人民头上,是产权不清晰。

2、只有村社合一的社区集团才是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

只有村社合一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才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主体。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农村的根本体现,不能有其他主体。 由此可见,为什么私有化的人一方面要赋予农户个人超越集体的永久土地权利,并持有分化承包权; 另一方面,否定、压制村社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鼓励资产向个人量化,将集团改造成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合作组织。 一个是在土地问题上赋予农民权力,另一个是有组织地否定村社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是三农问题当前斗争的两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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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总结贵州塘约村的经验发现,这两个决定性因素很齐全。 一是土地占有、处置和建设权回归集体,只留给农户权益化、货币化的承包权,加强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关系。 一是重建或恢复村社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强化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 这两条是塘约公路生产关系变革中最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不可缺少的。 三权分置多次重复这两者,就可以再次走向集团化,不多次重复这两者就是私有化的方向。 塘约村的干部强烈希望与私有化意向的三权分置划清界限,他们也不想承认是三权分置,这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他们确实没有按照某个政策设计者的愿望虚置集体所有权,而是用流转费的方法虚置农户的承包权,完善集体所有权,实现了新的集体经营方法。 谁能说明塘约村的三权分置不符合习大总书记的谈话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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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三权分置也可以按照集团化的要求调整农地承包关系。 那么,三权分置到底朝那个方向进化了吗,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两个基准。 一个出现在土地问题上,另一个出现在组织形式上。

凡是要以农地承包权为股权的,都背离了宪法关于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双重经营体制的规定,是从集体土地承包制走向农地私有化的具体步骤。

拟将村社一体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农户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合作组织,或者直接改造成私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公司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从组织形式上消灭集体经济。

在这种变化中,承包权的股权分化就是质变。 它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下从集体所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质变之一。 在当初的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是基于土地私有的互助合作,没有动摇私有制。 但是,如果成为初级社就不一样了。 初级社还保存着土地红利,但是开始弱化农地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土地红利的权利是分配股一样的分配基准,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 如果初级社阶段继续加强农户的私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之后的高级社将永远没有,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永远没有。 在现在的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承包权的持有分化实际上是相反的道路,就是在集体全部制内部重新恢复私有产权,退居初级社,退居土地产权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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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地三权分置的不自信和模糊性

农地三权分置的背后没有两个自信。 一个是对家族分散经营已经没有信心了。 这些事我很清楚。 终于,他承认均田制小农经济不行,农业现代化无法实现,为了寻找新途径,他提出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 这等于承认在获得一定利益保障的基础上虚置农民的承包权,出让土地的实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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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对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缺乏信心。 因为如果相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认我们是多次土地承包双重经营的集体经济体制,就不需要根据承包权再分一个经营权,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集体直接调整承包关系就可以了。 改革初期,这被称为易统则统、易分则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本来应该具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的调整权,即西方产权话语中的处分权。 当然,为了保证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秩序性,政府可以提出限制性的政策措施和应该履行的民主程序,也可以建立一定的批准制度。 但是,国家政策法规不能完全剥夺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一功能,交给农户自由化。 不是说平等保护各主体的财产权吗? 为什么要剥夺集体经济组织的处置权、棚空集体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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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农地的三权分置有推移趋势上的明确性和不明确性。 三权分置的通常逻辑是,为了结束均田制的家庭小农经济,应该能够以流转费——地租的形式虚化农户的承包权,使经营权相对集中,将农业推向规模经营。 按照这个逻辑,多次快速发展集体经济,三权分置的核心重要性是:首先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的全部功能,在此基础上保存农户承包权(货币化或地租化),然后调整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从均田制的家庭经营走向专业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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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在目前上层政策和学术研究机构的理论文案和教育教材中,盘踞于农地三权空、虚拟集体所有权、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向资本、大户等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放土地经营权的政策取向。 他们鼓励的不是真正的三权分置,而是资本和大户所需的土地兼并权。 所以,他们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总结为赋权式改革,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作为永久权利,使之物权化后,可以自由迁徙,集体无权干预。 他们说产权与所有的权利不同,所有的权利都不能改变,但是在产权上制作复印件将农地产权私有化将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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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关于三权分置的概念,不得按照私有化的逻辑控制发言权。 三权分置这个概念本身应该认为是中性的,是双刃剑,是矛盾体,是对立统一的。 其自身的快速发展孕育着两种对立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走向农地私有化,让小农改造资本; 也可以回归集体化,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重新组织农民。 其明确性在于虚置三权中的一方,其不明确性在于虚置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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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三农问题专家公开出版的一本书指出,改革初期由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的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避开土地所有权使用承包权的说法,首要是为了降低政治敏感性,在决策层达成农业改革的共识,这是广大农民和改革推动者的智慧 这不是赤裸裸地把他们的私有化理论强加给党中央吗! 他们当初是分田单干,哪里真的搞什么承包制! 所以,目前土地所有权化只是厘清几十年来模糊的土地所有权,凸现出农户集体暗示的土地所有权。 这告诉了我们,共产党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错误的,模糊了私有财产权几十年,现在应该彻底纠正。 于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以为是的改革初衷被强行提出,少数人的逆反成为党的集体行为,前30年的彻底否定成为了改革的出发点。 宪法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规定也成为白纸的政治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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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通过股权分化农民农地承包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合作化、公司化,最后推进股权证券化和自留流动,资本进入农村兼并土地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企业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常规的企业公司和合作制组织,不像公司那样完全以利润为唯一的追求目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承担着许多经济和社会职能。 第一,有生产经营功能、管理服务功能、社区社会保障稳定功能、社会生态环境维护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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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她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具有农业和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功能,这些与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功能相同。

其次,由于有土地的农户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管理和服务土地承包的功能,这些类似于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在国家城市社会保障不能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具有本社区成员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如个人平均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也是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

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益性和基础性的社会功能。 例如,粮食产业本身具有国家安全基础产业的一定公益性,农林业本身也具有生态环境保障的功能。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各种社区社会事业支出等都是非经济功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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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功能证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常规企业公司不同,也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不能刻意强调村社分离。 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吸收合作化、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最新实践成果,在村社一体化、分工不分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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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统一经营也是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

统一经营与否是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本质区别之一。 否定统一经营,也将否定集体经济。 以家族承包制为基础的双重经营体制之所以容易蜕变为个体经营的小农经济,是因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受到了损害和剥夺。

另外,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双重经营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低级集体经济经营体制,其本身具有小农经济家的自前战优势,因此需要集体的统一、管理、服务,也就是一定程度的统一经营。 这种统一经营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农户直接面对市场的困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条件成熟时从均田制家庭承包经营向专业化规模经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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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阶段,即基于分工分工和专业化规模的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副本和形式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表现为土地资源的规划开发、公司资产的管理、货币资产的采用投入等集体资产的经营和集体资本经营。 这些资产(资本)经营活动决定着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 具体的生产过程、营销活动、服务过程等,是集团所属企业公司的经营拷贝,属于公司经营性质。 因此,高层次的集团化也必定是双重或多层经营,最高层一定是资本经营、资本运营,其下才是企业经营、公司经营等不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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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搞好农村集体经济与其他主体的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农业为基础产业,从事多种经营,能够快速发展多种产业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快速发展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公司等其他形式的市场经营主体。 所以必须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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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将自己的股份合作化。 这样做等于从集体经济制度退居初级社,从根本上否定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集体经济可以参考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 在家庭承包农业的基础上专门组成农户持股的小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在快速发展非农产业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股份合作的形式等。 但是,以这种组织形式直接取代社区型集体经济组织绝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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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资经营公司、经营企业,但不能将其自身企业化、公司化。 公司的产权可以分割,随时可以转让、合并、重组甚至破产。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行,根本原因不是土地产权可以像公司产权那样任意分割转让。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被推翻。 否则,必然会走土地私有化和合并的老路。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必须快速发展,也可以利用企业公司等形式。 特别是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集体经营公司几乎是必然的选择。 而公司制度的迅速发展,必然催生了集体经济原有体制的变革,从过去的三级体制发展为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公司的基本特征。 村级集体可以经营企业公司,乡镇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如联社也可以经营企业公司。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出现了农村两级全部、公司化多层经营的新格局。 出现各种形式,如集体经营全资(独资)公司、与其他主体合资经营公司等。 这是集体经营公司,不是集体改变公司,而是两种不同性质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 在这里,乡村二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受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她们所办的企业公司受企业法的规范,在工商部门登记和管理。 (顺便说一下,现行企业法中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企业公司注册的法律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企业公司注册困难,需要修订)在这样的体制下,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母体本身的产权封闭性没有变化,成员边界也很清晰。 但在公司层面,产权关系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条件从事投资、转让、兼并、重组等经济活动。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集体的风险。 所以,不能将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企业化、公司化,必须用不同的法律主体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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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应制定统一的硬性规定,而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 通常,在农村地区,村社的组织成员大多重叠,所以没有必要必须分开。 基本上应该提倡村社合并,分工不分家,过分强调村社分离是不妥的。 但是,在快速城市化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不再重合,可以适当考虑分设。 由于未来存在村委会向城市居委会转移的问题,届时集体经济组织也将继续保存和快速发展,并可能形成新的城市集体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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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一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的关系,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应停留在村、组两级,同时全国许多村的组一级(相当于过去的生产队)的功能也消失了,转移到了行政村一级。 所以,目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行政村级。 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乡镇一级的统一功能越来越重要。 因此,在乡镇层面快速发展超越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必然趋势。 理论上,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采用过去设想的阶段性转移方法,只能用股份制联合的方法创新组织形式和体制。 例如,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举办联合公司的形式,以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持股联合企业的形式等,都有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新体制和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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