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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发布日期:2021-06-12 16:06:01 浏览:

研究土地制度有起点选择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研究由法学家和一点经济学家主导,他们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话语体系,影响着当前的改革。 与其中一人接触后发现,他们大部分不关心我国土地制度的现实,经常以德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规范批评我国的实践。 这让我困惑。 如果离开德国民法和美国的财产制度,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否不存在自身的合法性基础呢?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前几天,我们在北京的农村调查中看到,当地集体土地制度运行越好的村子,村级治理越好。 什么样的集体组织发挥作用的村子,不仅公共品供给有效,国家惠农资源的投入也有效。 集体土地制度是农村善治的关键。 围绕这些现象,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讨论了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问题。 我指导读书的一个学生,现在法学博士毕业。 她长期困扰我们法学界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将公共制度纳入以个人财产权为基础的现代民法体系。 因为主流法学理论不能说明公有的性质,所以当然不能定义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区分宪法意义上的所有国家和民法意义上的所有国家。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民法通则》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定义为特殊法人。 意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与其他类型的法人主体不同。 尽管制定法律的人认识到了这一差异,但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属性。 因为必须以特别法人这个概念来指出这一点。 在实践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对集体经济组织属性的深刻认识上。 也就是说,光用法条将其定义为特殊是不够的。 在很多人看来,特殊法人只是一个词,将其替换为a法人或b法人没有区别。 因为a法人或b法人也可以在法律条文中与其他法人类型区别开来。 由于缺乏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实及其运作规律的认识,特殊成为无复制品的抽象语言。 而且,德国、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制度中没有这个东西,所以我们把实际存在并发挥着巨大作用的集体经济组织视为怪人。 这种看法几乎成为目前我国土地制度研究中的主流。 这种主流的认识试图抛弃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把德国和美国的历史和现实当作常规现实。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另一种观点是,追求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规则、功能的认识,通过研究将法律上的特殊法人变为包含具体副本的制度和实践。 这种观点以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为讨论问题的起点,深入考察土地制度的实践,挖掘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成分,拆除制度改进方案。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以上之所以阐述对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看法,是想借此表明我们看待问题的想法。 我没有从事法学研究。 我们团队中没有一个同事关心土地制度问题,也没有一个同事对照国外的法律条文批判中国土地制度的实践。 法律是社会制度的一种方式,研究土地制度最终是指相关法律。 尽管如此,作为基本社会制度的土地制度并不是学习法律知识的人的思想产物,要建立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土地制度,必须回到社会现实中来。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我自己和我所在的队伍很晚了之后开始关注土地问题。 在从事农村社会问题的研究中,发现用主流理论无法理解的中国土地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集体土地制度在处理土地细碎化、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征地制度在促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性等方面的作用等。 我认为不能抽象地讨论一个制度的好与坏,抽象地也不存在好的制度和坏的制度。 如果一种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公平,那就是好的制度,否则就是需要改进的制度。 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在促进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不能因为不符合其他国家的制度规定而否定。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经过不断的改革已经完全形成。 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消灭土地私有制,建立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目前,试图将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照搬到中国的人,是无视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例如,有人认为《土地管理法》不符合物权规则,主张基于物权改写大体土地管理法。 这种主张,无视我国土地制度的出发点是宪法规定的土地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能越过这条线。 桂华在本书中讨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对比之下是一些人试图超越《宪法》改革土地制度的方法。 书中明确了一个简单而非常重要的道理,就是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基本上是由《宪法》而不是《物权法》规定的。 土地不是财产物而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只有有宪法的眼光,才能理解《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的内涵,指导当前的改革向正确的方向推进。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在本书中,桂华将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分开讨论,并与当前的重要焦点问题进行了比较,如征地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法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农村宅基地改革等。 桂华不是法学专业出身,为了更好地对话讨论了很多法学问题,但他运用了经验性的研究方法。 即,这本书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认识来源于作者基于广泛的社会调查和调查的思考。 因此,我相信这本书一定会给主要法律学界带来完全不同的认知。 顺序。

“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贺雪峰

麻城五脑山年7月30日

本文:《“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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