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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贵:农业“两个飞跃”应创建集体权益与成员权益统一的实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1-06-12 15:51:01 浏览: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农村快速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保障集体权益,不可偏废成员权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权益和成员权益不应该单方面实现,必须在实践中探索和形成能够统一双方权益的实现形式。 这是长期实践给予的深刻启示,是实现农业两大飞跃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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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国内外实践对此进行了长时间的充分验证。 晚清以来,直到民国时期,无论国民党统治区还是日伪占领区,都借鉴了英国等国迅速发展合作社的方法,将散沙的农民组织成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实现各自目的的一种选择。 将农民组织成合作社的功能除了处理每家每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农业快速发展外,每个推动者都有特别的设定。 国民党政府和日伪政府把合作经济组织当作对农民的掠夺工具。 毛泽东提出了组织化、组织化是人民群众解放的必由之路,是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的论断。 中国共产党旨在巩固农业组织化的快速发展方向,积极促进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小农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促进生产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的财富等多个目标。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组织化过程中,建立了集体所有制和以此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统一经营和家庭经营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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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从开始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到1955年,中国农业以家庭经营为主,实施统一经营的项目很少。 在这个农业组织化的起步期,组织化的实现形式各种各样,有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的高级社)等。 到1955年,全国总农户中,一个农户占35.14%,互助组农户占50.66%,初级社农户占14.162%,高级社农户占0.033%。 根据该数据,包括家庭经营的自营业者和互助组在内的农户占绝大多数,参加集体统一经营的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农户共计只有14.195%。 这一时期兴起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力和自给半自给经济都以较低的水平传承下来,首先是应对家家户户生产经营中的劳动力、牲畜耕作、农具短缺等问题,相互之间劳动交换、牲畜交换等松散类型的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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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从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78年,集体经济实行单一的统一经营。 受苏联集体农场化的影响,中央规定初级社为半社会主义,高级社为社会主义。 从1955年夏天开始,全国掀起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热潮,在过分要求的情况下,许多农民不经历初级社直接进入高级社,1956年在全国几乎建立了高级社。 在高级公司,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统一经营。 农户可以培育很少的自留地和很少的家禽家畜。 也就是说,家庭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几乎不存在,而是单一的生活组织。 1958年建立了规模大于高级社、政社合一的农村生活人民公社,延续了高级社单一集体统一经营的方法。 在这种经营体制下,按集体劳动、工资劳动、工资劳动进行分配,但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很难按劳动的质量和量分配劳动,也很难实现劳动分配,从而导致劳动投入和收入回报的离散。 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丧失退出权的情况下,一些成员会选择消极偷懒(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收益形式)来搭便车。 这说明成员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成员集体行动增收前景不佳,集体难以实现快速发展。 这是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经营方法上的缺陷。 少数农民不甘于集体行动懈怠贫困,高级公司成立后,探索实行承包生产入户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增产效果明显,深受农民欢迎,但由于意识形态原因,将其视为资排辈,农民自发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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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现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一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改革开放初期,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下,将包产到户定性为姓社,将集体经济中的单一统一经营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一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这种经营方式的改革,适应了农业生产力低下快速发展阶段自然生产特点的要求,处理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的问题。 在小鉴视村实施包租工作,使生产投入和收益挂钩更直接,成员也不能坐私家车,只能自食其力,因此可以积极投入生产的快速发展。 全国也一样,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改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到1984年农业就此获得了连年丰收。 家庭承包经营深刻的制度创新意义在于,农户不仅拥有经营权,而且由此拥有相应的产权,进而重构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重构了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农户经济。 但是,此时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所有制建立之前的家庭经营有本质的不同。 也就是说,土地不是私有而是集体所有,家庭和集体之间是承包关系。 有鉴于此,中央反复强调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筹划分结合的双重经营确定为农村基本经营体制,邓小平还提出了农业两大跨越式战术思想。 但是,在双重经营实践中,许多地方单一快速发展家庭经营,放弃统一经营,除土地外,农具、牲畜、水井、仓库等也划分在房子里。 这种加强家庭经营虚化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的偏废方法,实际上是违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要求而组织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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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施不长期后,由于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的虚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困难很快暴露出来。 1983年开始的粮食难,反映了农民积极性被调动,促进了农产品产量的快速增长,国家粮仓设施建设没有得到相应的跟进。 到1985年,国家取消农产品批量购买制度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难现象普遍而持续发生,反映了分散的千户小规模生产难以与大市场对接的问题。 在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日益空虚、其他服务组织未及时成长的情况下,各家小规模经营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的困难越来越突出。 从一开始就很难销售产品,之后也面临着新技术应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生产资料采购、储运及信用、保险等诸多困难。 特别是农民因生产的农产品卖不出去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有农民冲击政府所在地,要求政府处理这个难题的需要的群体。 这说明,如果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虚化,集体的快速发展和权益得不到保障,成员的权益也会失去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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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困境,我们一方面做好多次家庭承包经营。 包括认识到实行家庭经营是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征。 另一方面主张迅速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破解家庭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后续实践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可以迅速发展为良种提供、机械耕作、机械播种、植物保护、机械接收、购销等多个服务行业,但很难发展为农村公路建设、农田水利、社会事业等行业。 在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快速发展中,集体经济组织应发挥其他组织无法或不愿承担的功能,特别是在农村公路、农田水利、社会事业建设中发挥其特点。 但是,在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度时,由于缺乏对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的重视和支持,社区性综合服务的统一经营不断虚化,这种选择忽视了国际经验。 也就是说,人少的国家通常选择综合合作,人少的国家选择专业合作。 在这种农业组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处理了家庭经营面临的许多困难,但未能处理好社区快速发展的问题,一点村由此成为无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村和留守老人、儿童的/ [// ] 集体经济中统一经营和家庭经营的变迁,给予了深刻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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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集体经济中,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具有自然生产的特点、人多地少的资源存量,必须多次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促进家庭承包经营的快速发展。

第二,在集体经济中,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要协调快速发展,不能通过强调家庭经营的快速发展来虚化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 国内外实践反复验证,缺乏组织化的服务,家庭经营难以实现快速发展。 1949年前的中国,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农业由家庭经营,其弱势地位明显。 鉴于此,国家强制实施了重农抑商政策,但对农业实施了这种倾斜政策,农民仍未摆脱快速发展的困境。 从国外实践看,在人口稀少的美国、加拿大等地,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集体行动不可或缺,这是合作社和领域协会等众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段时期,中国大多数人在强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要性时,一再强调美国等家庭农场,但很少提及,即便避开这些国家的大农场,合作社和领域协会提供服务这一客观事实也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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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多元化农业组织化的实现形式下,以土地集体为基础的中国式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积累统一其社区快速发展的集体行动,可以承担提供其他经济组织无法实现的公共品和保障农民多种权益的职能,在农村经济社会中 说明华西村、刘庄村、周庄等实现了经济高速发展,又实现了社会事业的同步快速发展,集体经济的多次快速发展和统一经营不仅有助于农村经济社会内快速发展能力的提高,也实现了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功能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经济中,集体权益和组成人员权益相互依存,既不能偏重于组成人员权益,也不能偏重于集体权益。 否则,无论是对组成人员的快速发展,还是对集团的快速发展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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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中国农民的多方面权益得到保障,但不并且期间也存在不同的问题。 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初期,农民不仅从事农业实现快速发展,而且可以在积极参与其中的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受益,农民权益问题不会出现。 家庭承包经营普遍实施后,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的虚化以及提供的服务的缺失,从处理挨家挨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出发,在迅速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时有脱离集体经济的趋势,从而导致农民生产经营中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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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初期,宣传企业+农户模式是首要的,因此农民分享快速发展成果的权益难以保障。 随着改革的深化,加工贸易公司向生产与销售、贸易与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迅速发展,连接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分割的产业链,处理了市场定向改革过程中采购与销售服务不足,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贸易公司抓住了这一历史性快速发展的机遇,凭借比集体经济组织更强的营销能力特点(计划经济体制下采购销售服务由采购销售公司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本来就不参与采购销售服务) ),成为市场的先锋 在企业+农户模式下,农民的收益权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小农户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在交易中平等谈判。 企业通过交易压低价格购买农民产品,生产和销售,贸易和工农一体化后,独享加工和高附加值的收益,农民很难充分分享快速发展的成果。 另一方面,当供给大大超过需求时,企业拒绝购买农民生产的产品,产品卖不出去,农民不仅无法实现收益权,还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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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转让给少数成员。 在企业+农户模式明显不利于农民的情况下,农民又组织起来迅速发展合作经济,但当时谈及颜色的变化,各方避免采用合作社一词,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将其称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在立法过程中,起草了历时两年多的法律,并于2006年6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命名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只有在这一年8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时,才 进而,将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冠以“入侵控制”一词,称为自古流传的集体经济组织。 这些都是由于不敢正视历史,没有正确认识历史造成的。 实际上,除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避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涉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分化的各类农民土地权益这一多而复杂的问题,因此,法律规范的文案比较简单,先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支持政策 为此,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 但是,在不对称的法律地位和支持政策下,开展综合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失去了这次快速发展的机会。 不仅如此,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特殊法律保障,实际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项目,但不得不成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项目,这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权益,集体经济组织 这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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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日益显现。 在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一点村以土地集体为基础,通过社区集体积累和统一集体行动,快速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在农民自发的情况下,将部分征地资金转为资本和股权,快速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本不足这个瓶颈。 并且,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一个村庄迅速发展为城市,村民委员会被取消,农民转为居民参加居民委员会,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在集体经济中的权益。 其中,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民成为市民时,可以拥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发达地区的农村,21世纪以来集体经济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时期,小贫困村迅速发展成为发达村。 顺应这种实践快速发展的需要,浙江率先在全省范围内促进集体经济快速发展,1992年制定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根据实践快速发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 上海、北京、广东、江苏等地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此基础上,2009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采取奖励补助办法支持地方试点工作。 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资源为增长点,资产数量庞大,覆盖全体农民。 农业部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显示,截至年底,全国(不含西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为3.1万亿元,其中东部地区所占份额为76.1% ); 全国村庄平均资产555.4万元,东部地区村庄达到1027.6万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些优势决定了其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支撑、不可替代的农民安全保障本金、收入来源、权益保障基础、公益事业依托等功能。 以财产性收入增长为例,截至年底,全国共有5.8万个村庄、4.7万村民集团实施了切实到户的改革,累计向农民发放股东分红近2600亿元,其中年分红4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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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可以既保障集体权益,又保障成员权益,实现两者的相互促进和统一。 而且,关于乡村治理结构也需要相应的完整性。

(一)探索能够统一集体权益和成员权益的比较有效的实现形式

关于保障农民权益,要转变思路,用单一权益保障,统筹保障权益和促进快速发展。 为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截至年底,全国258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认证试点,确权面积约8.50亿亩。 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的产权,全国开展了对集体经营资产成员量化的改革试点。 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片面探索农民权益,缩小了处理三农问题的路径。 如果不单方面保障农民权益,与集体权益保障统一推进,在家庭承包经营改革时就会陷入虚化集体经济和统一经营的困境,空再次挖掘农村公有制经济。 在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和实力恢复的今天,20世纪下半叶有条件不将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乡镇社私有化,不能陷入私有化逻辑。 反复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在快速发展中充分调动了非公制经济的积极性,实现了快速发展,并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 另外,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是在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与集体权力虚化问题进行比较,鲜明强调集体和成员双方权益的和谐推进,探索创造能够统一双方权益的比较有效的实现形式,使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快速发展更加有机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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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民投资土地、牲畜、农具等初级社和现阶段各地的许多实践探索来看,对农村集体经济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同于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时只重视成员权益,也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乡镇公司私有化, 不是将集体权益和成员权益作为零和博弈的逻辑对立,而是通过股份合并和合作社机制,可以统一集体权益和成员权益,保障权益2。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选择,以及开放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成员众多、纷繁变化,明确其资格的困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仅阐明了成员资格确认的难题和完整的内部治理机制,而且发展迅速 现阶段必须重点处理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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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定法人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其法人地位不确定,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隶属制度、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与专业合作社有不同的优势,必须单独立法。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组织的法人地位不对称,严重影响其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加快立法,确定其法人地位,给予组织机构代码,使之能够贷款、开具发票等,保障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先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并据此制定法律。 关于登记,不能一律进行。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情况,分别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登记,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经营活动由所属公司经营的,在向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后,由技术监督部门授予机构代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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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创新支持政策。 既要以集体经济组织为政策扶持对象,又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政府对三农扶持政策的整合,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内快速发展能力的提高为目标,提高支农政策的绩效。 并且,应该探索将国家支持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为集体股,强化集体功能。 这不仅与国家财政资金的属性一致,而且长期以来与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共同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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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确定成员资格。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确定,即拥有所有权者享有成员资格。 但是,在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和改革过程中,成员明确多而繁杂,如果解决不当,将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危险因素,必须稳步推进,可以从条件和程序两方面加以确认。 条件确认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集体的一切为基础,根据是否具备承包土地、宅基地等条件进行确认。 手续确认是基于全国对一点特殊情况不能统一规定,确认成员时,由于社制是合适的,有必要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作出手续规定,并在成员大会中明确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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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促进集体权益和成员权益统一的治理结构

任何理论都有其假设条件,无视现实和理论假设的不一致,陷入形而上学。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成为无经营活动的空壳村,成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空心村,就是照搬了西方理论。

在农村治理创新中,可以探索构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三驾马车治理结构。 (一)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相互平衡的权力、执行、监督、经营管理机构。 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投票等方法进行表决,就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事项集体行使权力。 )2)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错位行为。 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但两个组织的目标不一致,迅速发展集体经济的目标成为软目标,这无疑是虚化集体经济。 改变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有助于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3)加强党对集体经济的领导。 经济社会实现快速协调和快速发展的村子有共同的优势。 也就是说,有一个可以对集体经济的实施进行有效指导的好党支部。 在公共财政支持不足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对公共品的提供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因此,当集体经济实力较弱时,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很难在各成员当期收益中体现出来。 这就必须依靠党支部的集中力量,改变风沙的快速发展模式。 但是,在实践中,为了一点村干部的私利,没有集聚沙子成为塔,而是挖掘集体经济,使成员远离集体的倾向变强。 这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人主张将集体经济私有化。 对此,必须正视,把严格治党作为振兴集体经济的重要措施。 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三驾马车农村治理结构时,可以借鉴浙江省的方法,通过组织协调和民主选举,实现党支部书记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结合统一,为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区积累和统一机制的完善提供党的指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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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有贵,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中国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史学会副会长兼中国现代经济史专业委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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