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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员工超时从业成常态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发布日期:2021-06-20 12:18:02 浏览:

这个五一长假,张小天还没有回湖北老家。

一年多没见父母了,他本打算利用这三天的假期回去看看,但进了汤。

在给母亲的电话中,他不能回去的理由还是那两个字。 加班。

我的‘ 五一节真是名副其实。 张小天向记者抱怨了。 两年前,他有幸进入北京市银行,虽然工资待遇不错,但感觉身体被挖掘了出来。

张小天的烦恼,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门委员会委员时福茂看来,与实施20多年未大修的劳动法有关。

根据时福茂的调查,员工超时的员工,微信的员工群体,无论工作日还是节假日都爆发了,成为了许多公司的常态。 尽管许多公司有加班,但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不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和补偿机制。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也观察到,许多企业事业单位以降低基本工资、增加提成的形式刺激员工加班,形成表面上的自主加班。 由于缺少严格的惩罚,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法可以被遵守也可以不被遵守。

许多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有必要全面梳理劳动法。

劳动法20多年来没有大修过

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人们始终处于劳动法的保护和制约之中。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

该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劳动立法空的空白。 李长勇指出,劳动法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劳动权,劳动法相关主体双方平等适用劳动法,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越来越多和混合化,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有关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和讨论越来越高。 专家们表示,劳动法已经不适应现实要求,科学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部分员工超时从业成常态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或修改了许多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李长勇说,这些都为劳动法的修改探索了道路,积累了经验。

因为2007年被业界称为劳动立法年,密集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劳动法。 此外,还颁布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李长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劳动法的修改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经验。 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符合市场要求、适应的新型劳动就业关系、用工办法、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险等制度也基本形成,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逐渐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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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相互吵架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劳动法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改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从公布的先后顺序来看,该规定构成了劳动法相关问题的编撰修改,但在效力层面上,每周40小时的规定为下级法,每周44小时的规定为上级法,但普遍被执行、遵守的为下级法,导致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混乱。 李长勇说。

为了避免这种冲突的发生,时福茂修改了劳动法第36条,建议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工时制度,便于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明确工时制度。

关于如何打破加班热潮,时福茂认为,首先在修改法律时要细致规范加班行为,强调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劳动强度等明确相应的补偿机制。 另外,通过举报渠道,实施举报奖惩措施,劳动者也可以向工会组织和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记者朱琳)。

“部分员工超时从业成常态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改变不可审判制度

劳动法中也有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这一令人质疑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提请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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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在案件数量增加、法院办案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对案件分流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南京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教授周长征说。

但是,为劳动争议的解决设置仲裁前置,直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效率。 时福茂建议取消这项规定。

作为律师,时福茂接触过很多例子。 仲裁前置延长了劳动争议解决时间,再加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案件未了结,劳动者劳动关系陷入不明确状态,劳动者陷入经济、精神双重压力。

因此,时福茂在立法上提出,改变目前不可裁判的制度,提高仲裁效率,或者直接终局某些案件,减少环节,降低价值成本,尽快落实,有助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60天的时效规定太短,劳动者稍一疏忽,就容易错过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时福茂指出。

时福茂建议适当延长仲裁申请期限,为文化水平不高、保护意识不强的劳动者留出一定的时间。

增加使用者的违法价格

劳动法确实应该大修一下! 周长征指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劳动者受到的侵害力度明显不够,难以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充分的威慑,这也是用人单位坚持违法、知法犯法的重要原因。

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限制、取缔违法行为不力等,直接影响劳动法的贯彻落实。 多个地方只调查投诉被举报的案件,如果有案件一定要调查,如果违法一定不能调查。 周长征说。

周长征认为,应当赋予劳动监察部门越来越多的执法权,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有举报后介入转变为积极干预,从根源上遏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违法机关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不贷,责令改正。 另外,建议提高赔偿和处罚标准,增加使用者的违法价格。 周长征说。

时福茂认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也值得重视。 工会是公司与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要切实发挥工会的各项职能。

各级工会要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重点抓好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维护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方便、专业、比较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时福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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