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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并曝光:求围观天下苗族第一县天大案要案冤案错案!”

发布日期:2021-06-16 00:42:02 浏览:

现代冤狱王昌元家庭系列冤案及受地方权力机关部门迫害情况概述

目录(实名举报人(杨胜聪,1597157 ) ) ) )。

一、父王治平因冤罪指控反革命罪惨死刑监狱事件( 1957 )

事件二、熊志才不当王昌元持刀杀人案( 1988 )

三、王昌文杀害王昌元事件( 1991 )。

四、台盘乡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殴打王昌元事件( 1991年)。

五、熊朝武召集人进屋集体殴打王昌元,不当索赔案( 1997 )。

事件六、熊朝武与王昌元林木纠纷案( 2001 )。

事件七、长女王望洋被推入溺水事件( 2004 )

八、熊朝武故意伤害王昌元致残的事件() ) )。

九、孩子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差距较大,台盘乡派出所很久没有修订过

受害者:王昌元,身份证号码: 522630195508070155,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四组

被害人王昌元系列案件全权委托代理人,杨胜聪,贵州省台江县人,被害人侄子,在北京工作,联系方式为1597157。

家庭概况:王昌元,男,苗族,农民,1955年出生,贵州省黔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四班,配偶杨阿龙1970年出生,我们1991年结婚。 长女出生于1992年,2004年被推入水中淹死。 (公安机关不立案。 )妈妈受到了这个打击,不久就去世了。 现在家里有长子和次女,但是孩子的户籍年龄比实际年龄大58岁。 (不处理长时间的申诉。 父亲王治平出生于1914年,1957年被诬陷逮捕入狱后,被惨杀的监狱(家人未接到任何通知),长期没有平反。 20世纪80年代以来,响应国家全面反冤情破案政策,本人向各级权力机关部门投诉冤情,自此各种迫害案件层出不穷,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未得到公正判决,未立案。 结果,整个家庭长期处于恐惧和迫害的阴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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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王治平因冤罪指控反革命罪惨死刑监狱事件( 1957 )

(一)事件概要

生父王治平(以下王治平和王志平均为生父姓名。 由于是文盲,记发音记不住字的情况很多,经常写错字),出生于1914年,男,苗族,是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的四班农民。 解放前勤奋务农,有时做生意,买几亩薄田,靠诚实劳动很困难,但过着比其他家庭自给自足的生活。 在全民性贫困的旧社会,这种生活让当地其他更贫困的村民刮目相看。 解放后,他被认为是中农,有只能维持家庭生计的土地,靠劳动维持生计。 当时,生父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无条件地将田产交给了集体全部。 这是因为受到党和国家的信任,担任村小组长。 为了感谢党和国家的信任,生父多次追求实际利益。 大体上,我们反对村里其他村干部虚报收成和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因为被他们怨恨,1957年9月2日晚,他建造火灾现场,谎称是生父所为,生父被逮捕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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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是亲生父亲所为,在审判中亲生父亲坚决否定,另外,审判机关认为当时的火灾没有造成损害,不能构成冤情人企图冤狱的放火罪,预计很快将被释放出狱。 举报者听到这个消息,以为生父一出狱就会报复他们,必须先在监狱里将其歼灭。 因此,他们将生父窝藏匪徒的李志隆、张吉安、王治国等指控为伪证,至此,普通案件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成为反革命罪。 之后,生父在关押中被惨杀,但相关部门没有通知过家人,至今家属都不知道他是在几年几月几日为什么去世的,也不知道遗体的下落。 (案件具体情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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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经过;

改革开放前,这件事一直没有机会申诉。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全面解决冤案,我家才看到希望,1980年要求台江县人民法院信访室重新研究亲生父亲案。 台江县法院信访办公室表示:“你为父王志平提出申诉并收到。 根据法律程序,案件尚未在本院判决,不属于我们重新审查。 我们把你的申诉交给了台江县公安局。 今后请”关于房子被接收的问题,请与相关机构联系,了解在什么级别解决,什么级别负责执行。 1981年2月15日有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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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生父在拘留搜查阶段去世,具体是在什么时候、什么理由下,死者家属没有接到过检察厅法方面的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 于是,家属要求台江县公安局重新侦查审理。 1982年收到台江县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书称,上诉人王昌元不服原台江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台法刑字第36号判决,提出要求重新审视父王治平的犯罪事实的申诉。 … … 本院维持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五日( 57 )台刑法字第36号的判决,对此予以驳回。 ( 82 )见台刑字第3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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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短短两年间,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得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结论。 亲生父亲王治平被关押到什么阶段,权力机关必须提出符合事实、可以接受的真相。 为此,1986年、1987年、1988年多次提出申诉,1988年7月15日台江县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其中,提及二王系被告王治平(因反革命罪纵火案,判处死刑、缓刑2年、强制劳动、事后效果)的儿子,是家族首次在父亲惨死监狱的官方文件。 ( 88 )见台刑申字第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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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叙述,可以推测出事件迅速发展的基本脉络。 亲生父亲放火(证据不足)的冤案(侦查审理)亲生父亲在关押中被迫害死亡) 1958年前后,大跃进、左倾) )显然是冤案。 这个事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大跃进前期社会中出现的偏左路线无关,应该平反。 但是,1982年和1988年台江县人民法院两次驳回申诉,维持子虚乌有的原判决。 本人多次上访,要求权力机关作出公正判决。 在申诉过程中,当地检察机关法律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然主张,此案是台江县最大的历史冤案,但不能给你家平反。 这是因为给我们县的检察机关法抹黑。 中国解放60年,就是不让你的家解放。 这种明知错误却不改正、不顾法律权威、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国家尊严的藐视和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践踏,希望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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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事件的疑点和家庭的需要

1、台江县人民法院在前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得出的结论正好相反,这是什么原因呢? 是滥用职权吗?

2、一九五七年台刑法字第36号的原件在哪里? 死刑这么严重的判决为什么不通知被告方家属而送达呢?

3、纵火案的真凶是谁? 公安机关只听一面之词,没有全面调查吗? 权力机关是否涉嫌滥用职权、职务犯罪?

4、生父亲一介农夫,解放前未出任假禄长、黔东事变队长的,请法院提供证据;

5、生母去探视的时候,生父对她说。 “我被他们诬告了。 他们为了将我处死,让我按了手印。 到底他们是指谁? 亲生父亲被严刑逼供了吗?

6、台江县信访部门的人主张,老领导不让重新研究这一事件。 这个老领导是谁呢? 起什么作用?

7、生父的遗体在哪里? 要求检察厅法寻找生父遗体的下落,交给死者亲属埋葬,安慰死者的亡灵,安慰死者的后代。

各种疑问和迹象表明,地方权力机关有过渡性干预、作伪证、使用伪证词、刑讯逼供、加假句、知错不改等嫌疑。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第375、376条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异地复核审判,依法恢复历史真相,解决有关人员,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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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熊志才不当王昌元持刀杀人案( 1988 )

(一)事件概要

熊成为本村村民是在21岁的时候。 1988年6月26日晚,我(王昌元,当时33岁)用刀逼着她的胸部,割了她的手,割了袖子。 她用柔软的树枝打掉了我的刀,捡起了我的刀。 还指控我和杨忠养来她家侮辱她,出门到门口用岩石砸她家的窗户板,往她家吐口水,告诉她家有鬼之类的,爸爸邀请家人大多来我家准备拉猪道歉 (苗族当地乡规民约解决方法)。 我向村干部申请调解解决,经过村干部调查,熊闹事告状没有事实根据,才能阻止熊志才等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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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经过;

熊骚动毫无根据地诬告本人,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本人的名誉,有侵害名誉的嫌疑。 想到当地人,按照当地的习俗象征性地拉着她家的小猪吃(苗族人),以此来了结当地的乡规民约解决方法。 出乎意料的是,她继续向乡政府诬告,乡政府败诉我,赔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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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服,申请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调解。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熊骚动主张的权利不服事实,主张确实是冤案,并口头告诉了村子。

(三)本案的疑点

熊志才是冤狱告亲生父亲入狱的主要干部之一,曾经告亲生父亲杀人的事情有过节,改革开放后两家没有对抗的情况。 本人向人民法院要求重审亲生父亲案件时,熊志才父女又诬告谋杀本人,其录用手段相同。 那个方法反映了熊志在亲生父亲王治平冤案中第一次扮演不可告人的角色,害怕为父亲事件平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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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昌文杀害王昌元事件( 1991 )。

(一)事件概要

王昌文是本村村民,中国共产党员,1990年就任村支书,曾殴打8名村民受伤,因有背景不敢上诉,合情合理。 1991年8月2日,王昌文因手持柴无故砍伤本人,本人重伤住院,医疗费约900元。 如此涉嫌重大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罪,台江县公安机关竟不立案侦查,只在被害人到访时组织调解,同意王昌文赔偿本人经济损失。 但是,王昌文至今一分钱也没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本人去乡派出所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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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经过;

本案已经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 受害者家属先后向台盘乡派出所、台江县公安局、台江县人大等单位要求立案,这些单位相互推卸责任,台盘乡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更是刁难。 他让我们到县里报案,县里回老家交给派出所。 他说我们找上级他也不管,没办法找县人大,人大只能推给派出所,重复几次这也不行。 检察院,检察院又说应该找公安局。 多个部门互相推卸责任。 (详见附件申请事务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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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的疑点

1、在本案中,王昌文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行为恶劣,为什么权力机关不立案侦查?

2、王昌文一次又一次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虽已是惯犯,但未受到法律制裁。 当地权力机关是否涉嫌包庇或容忍犯罪?

3、如果群众去派出所强制申请经济损失赔偿,所长却公然打人,所长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4、公安机关未立案查处这类严重、不良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件,派出所、公安局、检察院、人大相互推卸责任,许多部门明显涉嫌失职、渎职。

四、台盘乡派出所所长周文忠殴打王昌元事件( 1991年)。

(一)事件概要

王昌文殴打致人重伤的案件由王昌文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迟迟未能领取赔偿金,我于1991年12月22日到台盘乡派出所申请强制执行。 派出所所长周文忠不但不帮忙解决,还用武力把我推出门外殴打倒地。 那时,疼痛难忍,不得不与乡政府的张书记、陈乡长等商量。 他们回答了。 “我知道我们也是。 我们也看到了,但是处理不了。 所以,我忍痛向县公安局报案。 县公安局长姬安荣说:“这是不可能的事,周文忠敢打人吗? 就在这时,电话响了,公主安荣接了电话。 … … … … 王昌元是告示口,王昌元是告示口! 他相信周文忠会打人,说:“因为你吵他们,他才会打你。 这样把责任推给我,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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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的疑点

1、周文忠作为派出所工作人员,犯法,暴力殴打群众,涉嫌犯罪,本人举报过,为什么县公安局不立案调查?

2、本人要求派出所强制执行被害赔偿金,是合法需求,但派出所为什么不受理而是打人?

五、熊朝武召集人进屋集体殴打王昌元,不当索赔案( 1997 )。

(一)事件概要

1997年,熊朝武听从谗言,要求本人赔偿酒60斤、肉60斤、米60斤。 因为本人对此既不做任何错误的言行,也不屈从。 年3月28日,熊朝武召集十几名亲戚朋友进屋,当着年老的老母亲和年幼的孩子集体殴打了本人。 本人全身受伤,鲜血四溢。 涉嫌故意犯罪的,应当对主犯熊朝武和其他从犯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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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的疑点

1、本案能证明熊朝武人品极端低下,行为极差吗?

2、本案应成为熊朝武勾结当地政府不断巴结他人、刁难他人,伤害本人和家庭的重要导火索之一。 (参考民事案件六、刑事案件八)。

事件六、熊朝武与王昌元林木纠纷案( 2001 )。

(一)事件概要

2000年,熊朝武以砍伐了2棵本人丢失的单(地名)杉树为由,要求本人赔偿。 其实,这棵杉树确实是熊朝武家庭的全部,但他还在读书( 1990年前后)的时候,因为家庭没钱上学,父亲把这两棵树打折32元卖给了我,所以这棵树是他本人的全部,我是这两棵树的 但是熊朝武长期关心这两棵树的归属权,在父亲活着的时候,极力阻止了他的想法。 而且,父亲刚去世,他就来声称他拥有这两棵树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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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经过;

熊朝武在父亲去世后,主张上述两棵树的所有权利,但由于他本人砍了这两棵树,熊向乡政府起诉了他本人。 乡政府组织调解解决,认定本人败诉,应当负责赔偿熊2400元。 【台江县台盘乡人民政府解决排内村四组熊朝武与王昌元林木纠纷的解决办法( 2000年11月24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期限执行通知书) 2001 )台行初字第12号,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1 )台执法限制通字第51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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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服台盘乡政府调解处理的决定,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台江县人民政府解释说,熊朝武提供的侯志文、熊志和等联名确认未办案人员个别调查无法律效力。 申请人将争议中的林木折算为价款2400元,但未能提供具体证据,台湾政府解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台湾政府调书( 2001 ) 12号的解决结果。 【参见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2 )台行监字第02号,台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决字) 2002 ) 1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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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的疑点

1、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乡政府和县人民法院败诉至王昌元最终胜诉为止,其地方政府、法院的不作为。 乡政府和县法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请调查。

2、从案件卷宗来看,乡镇府、以及县法院为什么要使用国家机器压迫一介贫民?

事件七、长女王望洋被推入溺水事件( 2004 )

(一)事件概要

长女王望洋出生于1992年4月11日,2004年8月19日在台江县防波堤被同学推入河里不幸溺水身亡。

2004年8月19日下午4点左右,在台江贝发小学读书的长女王望洋和同学李美、王秀英一起回家,路过防波堤时被她们推入河里,不幸溺水身亡。 李美,王秀英向派出所报警了。 那天,回到防波堤时,李美和王秀英下水游泳,一手拿衣服划水过河。 当我走到河对岸回头看的时候,看到王望洋在水边跳了几次就消失了,3名目击者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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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认为我的长女不小心落水死亡,用李美等人的一面之词多次认为是意外事故,不立案。 对此,我要求公安局叫李美和王秀英来示范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但不得超过一周)游泳。 (实际上两者不会游泳,但两人作了伪证。 )如果两者能游过当时的河段,本人将不再追究责任。 但是公安局没有采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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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取证时,(1)向李美、王秀英制作询问调查书时不分别提问,涉嫌咨询。 2 )目击证人有三个孩子,但会议中取出的证人只有一张照片。 派出所和勃弗小学的校长说有三个目击证人。

在这种情况下,台江县公安局依然做出了不立案的决定。 由于台江县公安局不立案,本案无法展开民事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疑点

1、受害者家属用最有利最简单的方法表示李美等人是清白的,但为什么公安局不采用呢? 是失职、渎职,还是另有原因?

2、被害人家属在不立案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申请复议,公安局为什么不答复?

3、本案的目击者到底是什么样的身体呢? 他们在作伪证吗?

八、熊朝武故意伤害王昌元致残的事件() ) )。

(一)事件概要

年2月6日(农历腊月26日,我和熊朝武在亲戚家杀年猪吃饭喝酒后,提议划拳。 熊问我:“你有什么(资格)? 我说:“不,我有两个侄子。 话未说完,熊抓住桌子上的瓷碗多次猛击本人头部,导致本人头部多处受伤。 熊不仅在短时间内多次撞到我头上,还在很多人停下来安抚中操作坚硬的东西(可能是酒瓶或瓷盆),用力挣扎撞到了本人,导致我头多处受伤,大量出血,最终震惊。 家人报警,派出所赶到,看到流血过多,赶紧叫救护车送到台江县医院,但县医院判断伤势严重,技术不够,只能送到凯利市的418家医院。 在418家医院进行了救治,伤势终于得到了控制。 医院认为颅内有积血,需要进行开颅手术。 但是,由于家庭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手术费,最后只接受了清创缝合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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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熊朝武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但次日以写保证书的方式被释放。

(二)申诉情况;

年7月3日,台江县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此案。 虽然案件认定熊朝武故意伤害罪成立,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 … 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说明,被告人平时成绩良好,没有犯罪前科,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轻判熊朝武,以本人辱骂对方为理由,让其在民事部分承担20%的责任。 (详情请参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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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的疑点

1、一审法院的所谓审理要明确与事实不符;

2、一审判决对熊的量刑过轻

3、民事赔偿过少,一审不支持精神损伤赔偿;

4、一审判决有问题(一)法院通知上午9点开庭,但未通知原告的,无故延期到9点30分。 传言中,法院方面与被告律师交换了意见,但没有安排原告方面参加,希望上级部门进行调查。 )在审判中,基本上由被告方代理人辩护,但原告的几次发言被法官打断,没有一个人发言,因此被害人的发言权被剥夺,想证明原因)3)事件发生后至县检察组织调解开庭审理期间,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 一审判决,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以积极赔偿损失为由计算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违法合理的常识。 我想对相关公务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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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孩子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差距较大,台盘乡派出所很久没有修订过

(一)事件概要

本人王昌元生于1955年,配偶杨阿龙生于1970年,我和爱妻于1991年结婚(当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证,见附件),长女王望洋于2004年不幸溺水,见事件7 ),于次年1992年4月 户籍登记时派出所登记出生时间为1984年10日的长子王恩良(乃名王安保)出生于1994年8月1日,但户籍登记时派出所登记出生时间为1988年5月21日,比实际年龄大6岁,身份证号码为522630198805210277; 次女王英保出生于1996年11月8日,但户籍登记时将出生时间登记为1991年11月8日,比实际年龄大5岁,身份证号码为5226301991110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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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的过程

户籍年龄高于实际年龄,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特别是入学的时候,经常被同龄学生称为超高龄的同学。 另外,由于户籍年龄大,很多情况下不能享受入学、升学等优惠政策,今后也会影响孩子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本人多次申请修改儿童年龄,这些申请中有村委会的说明、有计划的说明[见附件],但台盘乡派出所长期拒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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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的疑点和需求

1、派出所在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违背事实,违背常识的情况下,公民的基本需求为什么不纠正?

2、如果明显失职,派出所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3、派出所具体工作人员是否涉嫌人格侮辱罪? 当事人既不是未婚先孕,也不是先生育后结婚,但故意这样做,舒服吗? )

4、台盘乡派出所集体决策故意不做吗? 背后的阴谋是什么? 长期多次申诉都不被改编的背景是什么?

受害者:王昌元,身份证号码: 522630195508070155,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排内村四组

被害人王昌元系列案件全权委托代理人,杨胜聪,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台江县人,被害人侄子,在北京工作,联系电话: 1597157。

年8月20日北京

本文:《“实名举报并曝光:求围观天下苗族第一县天大案要案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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