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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信访反被拘留,行政诉讼进入第二季”

发布日期:2021-06-14 06:15:01 浏览:

编辑被湖南双峰县的倒倒式支撑着,引起了行政诉讼。 新年伊始,双峰县法院通过了审查委员会的决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罗忠信老人同意,刊印案经过录像及其诉状。

罗忠信事件的经过

罗忠信倒在地上

行政诉讼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忠信,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居住地:双峰县石牛乡鱼形村王石村民组。 省略联系方法。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居住地双峰县永丰镇八条街,法定代表人)黄祥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发生行政处罚纠纷案,不服去年1月6日收到的双峰县人民法院(湘1321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

1、要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湘1321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上诉人于年7月18日作出的双公(治)决字) )第07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书规定,本案原告罗忠信向被告负责人办公室反映情况,被告负责人已经书面指示的情况下也拒绝离开办公室,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接到劝告要求访问室反映情况。 原告不听劝告,辱骂被告工作人员,停留局长办公室,扰乱局员事务秩序,业务不正常,情节较重,被告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受害人家属信访反被拘留,行政诉讼进入第二季”

一、罗忠信不存在扰乱局内人事务秩序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

上诉人因双峰县印塘乡海龙王槟榔工厂业主贺楷龙等非法侵占场地,致使村民朱永领受伤,贺楷龙被释放,公安机关因拖延案件,不断受到被害人骚扰和威胁,陪同被害人父亲朱继余到双峰县公安局。 罗忠信只是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将嫌疑人绳之以法,同时罗忠信在反映需求时,是以尊重、礼貌、克制的态度进行的。 他和朱继余接受了黄祥光局长的接待,并对他们的资料进行了指示,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这样的签名未必行得通,请公安局盖章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依法请愿的权利,其需求是合法、正当的,也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利。 对于贺楷龙等两人的刑事拘留,也说明了这次信访的必要性。 接待来访群众,处理受害者的需要,进而劝告上诉人自身是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不仅业务不能正常进行,而且可以使业务更为比较、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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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的过程发生在局长办公室,当时局长因为会议已经离开,没有在其中办公,那个办公室里也没有其他员工在工作。 这位罗忠信和朱继余在办公室等着黄局长回来在文件上盖章,因为没有扰乱办事机构的办事秩序,业务没有正常进行。 所谓停留,根据执法录像,实际上只有20多分钟的时间。 而且,这20多分钟的时间与相关人员传递信息。 在此期间,没有肢体动作,没有暴力和不文明的行为,只是语言理论。 大部分时间,上诉人坐在沙发上和办事员说话。 用温和的语调,我说得更小声。 我只能和你们这样的大菩萨商量。 我没有办法。 我不会影响事务。 我只要按印章就行了。 我绝对不会影响领导。 我没有吵架。 一个人也没插手。 两个人没有大声说话。 我希望你公平,领导。 我要和你谈谈,但是被公安局纪委书记陈春华指着罗忠信的鼻子质难。 在这种情况下,罗忠信情不自禁地说了类似于人形的麻屁的话。 这是陈春华对态度的自然反应,不是侮辱,也不是辱骂员工。 文明执法本来应该是公安机关审讯的标准,但是对一个70岁的老人责骂,反驳感情用事,都是辱骂工作人员,这本身也是不常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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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认为,在工作场所短时间停留,与工作人员进行语言信息表达,不能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事实上,政府和其他公安机关中经常有人反映这种需求。 另外,也没有因为被认为情节严重而被拘留过。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反映这种需求的行为扰乱了办公室的秩序。 相反,毫无征兆,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突然将语言信息表达手无缚鸡之力的上诉人推倒在地,强行带走,将数具从4楼拖到1楼,2名民警拉着罗忠信的双手倒在地上10米多,最后铐上手铐,将手铐铐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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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忠信行为本身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的情况[/s2/]

双峰县人民法院对罗忠信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后半段,即扰乱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就业、生产、营业、医疗、教育、科研未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上诉人认为没有违反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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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扰乱公司秩序,向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施加压力,闹事,实现自己不合理要求,发泄不满的行为进行处罚。 客观上,这种行为涉及(1)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内损坏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2)相关国家的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3)机关、团体、科研人员 但是,这些行为必须有一个结果,员工、生产、营业、医疗、教育、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不予处罚。 由于不存在上诉人,工作人员… … 因为不能正常进行,所以不满足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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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公安机关的业务不能正常进行,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适用适用场所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拘留不适用。 后半段情节较重是指与前半段相比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在本案中明显不存在,所以退两步也不应该适用后半段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完全无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涉及行政拘留。 罗忠信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会扰乱局机关的秩序,也不会严重到涉及行政拘留罗忠信七天的地步。 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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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三、被上诉人在办理本案手续方面存在严重违法情况(/S2/)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解决的。 办理本案的彭志平等多名民警是案件的处理者或冲突时的一方当事人(彭志平将罗忠信丢在地上),本案的证人)、治安拘留处罚的负责人(彭志平是本案的案件民警)、运动员、观众和审判双方

“受害人家属信访反被拘留,行政诉讼进入第二季”

一审判决书承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认定被上诉人6名工作人员在笔录中证实的罗忠信阻止朱继余离开局长办公室与录像资料不符,即被上诉人6名工作人员的证言为虚假证言,实际上被上诉人的相关证据为虚假 一审法院对律师在开庭中提出的代理意见只字不提,无视录像的证据和我们的证据意见。 我们请求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事实,开庭审理。 上诉人双峰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处罚明显不当,双峰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双峰县公安局做出的错误处罚决定。 希望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以法律为基准做出公正的判决。

“受害人家属信访反被拘留,行政诉讼进入第二季”

怎么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忠信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本文:《“受害人家属信访反被拘留,行政诉讼进入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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