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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发布日期:2021-06-11 21:33:01 浏览:

农业部经营司司长张红宇表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股东红利达到15%~20%,说明改革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显着促进作用。 从全国来看,在农民收入的4大构成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只有3%~4%,欠发达地区特别低,表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和空之间非常大。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切实提高获得感。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张红宇司长以上观点在学术界和政策部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是当前国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力源。 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重要措施。 《意见》要求对地方集体经营资产归属不明确、经营收益不明确、分配不公开、组成人员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进行一点比较,着力推进经营资产从确权到股份制的改革。 《意见》特别强调,改革将在有经营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进行。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从中央公布的《意见》可以看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在有经营资产的村落进行。 之所以在这些村落进行,是因为存在一些地方集体经营资产归属不明、经营利润不明、分配不公开、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集体经营资产的存在是进行改革的前提。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中在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其他常规农业型农村基本没有或根本没有集体经营性资产。 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社集团如何管理集体资产,如何分配集体资产的收益,容易造成矛盾。 可以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理财,处理资产收益分配问题。 中西部缺乏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常规农业区,由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稀少,也没有必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目前,农村所谓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以经营目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社集体建设的以经营目的租赁的房地产。 进而说,这些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是上个世纪农村快速发展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在村社集体土地上建设形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出租,或者在土地上建厂房出租,形成了特定时期的资本经营性资产。 这一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租赁场地主要集中在沿海城市经济带发达的地区和城中村、城郊村,正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城中村、城郊村,繁荣城市的两三产业对建设用地有很强的诉求, 这些地区的农村土地如果用于建设,可以获得远远超过土地农用收入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归村社集团,村社集体分红给村社成员,红利收入由此成为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 张红宇司长表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股东红利达到15 %~20 %,表明改革对农民收入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这里,张红宇司长显然有误解。 因为发达地区农民来自集体红利的收入在改革前后没有变化。 不是因为农民改革获得了集体股东红利,而是因为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营资产有收益,过去给农民带来了红利,红利比例也不一定的变化只是红利更加规范了,产权不清晰产生的矛盾更少。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沿海农村、城中村、城郊村的农民不仅从集体经营资产中获得股东红利的收益,他们一般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超大面积的房屋租赁获利,珠三角农村有时也有一套以上的住宅。 珠江三角洲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户村社集体取得的股利收入和住房租赁收入应占家庭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 从这个意义上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民可以说已经是土地食利者。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显然,在沿海城市经济带发达地区的农村、城中村、城郊村,繁荣的城市经济产生了对建设用地的强烈诉求,村社集团通过在村社集团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成功获得了城市经济附着在土地上的增值收益。 村社会只有有集体收入才能向农民分红,农民也能获得所谓的财产利益。 发达地区的农村、城中村、城郊村形成集体经营性资产,从而获得集体收入有两个前提。 一是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提出诉求,这是最基本的前提。 另一个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之前,村社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将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的自主权。 这两个前提是不可缺少的。 如果国家不允许农民集体建设集体土地,就不可能有占所谓集体经营性资产主体部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没有第二三次产业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诉求,即使有建设用地也不会产生价值。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从全国农村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农村通常是农业型农村地区,在这些常规农业型农村地区,农村几乎缺少两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条件,农业收入有限,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经商,农村/ [/] 进城的农民宅基地空闲下来了。 由于对宅基地诉求不足,部分地区农民自动恢复宅基地种粮。 由于缺乏对建设用地的诉求,全国大部分农村农地仍为农业用。 进入21世纪,国家对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村社集团也无法在农地上进行经营性建设。 因此,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 90岁)缺乏集体经营性资产(第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没有对建设用地的诉求,也不能产生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入,自然也不能给农民分红,增加农民的所谓财产收入 当然,不能通过所谓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张红宇说,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民收入的4大构成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只有3%~4%,这表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和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切实提高获得感,显然是有希望的。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现在舆论普遍认为,农民有土地,土地很值钱,但是国家不允许农民土地入市,所以农民抱着金饭碗吃饭。 这种舆论已经严重影响了政策。 前中央政治研究副主任郑新立说,如果允许农民宅基地自由移动,中国农民宅基地可以实现100万亿美元的价值。 相当于各农户宅基地价值的50万元。 如果有宅基地流失的收入,农民可以拥有财产进入城市,容易城市化。 目前全国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也使得农民财产收入有所增加。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宅基地集中在最广阔的中西部农村。 在这些地区,农民大规模进入城市,农村空中心化,几乎没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需要。 为什么学术界乃至政策部门很多人认为,只有允许农民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才能显示巨额价值,农民才能获得巨额宅基地财产性收入? 如果没有对宅基地的诉求,宅基地市场价值为零。 这是目前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民进城后普遍开垦宅基地耕田的原因。 不能用沿海城市经济带的发达农村地区、城中村、城郊村的建设用地的价值来想象普通的农业型地区。 在土地不可移动的情况下,人口流入发达地区旺盛的建设用地诉求和人口流出地区农民宅基地过剩,造成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巨额土地资产和中西部地区土地农业收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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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造福中西部农村农民,典型的如重庆的地票制度。 具体做法是以农民复垦宅基地为耕地,形成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在目前国家强调集约节约土地以保护耕地的国策下,在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每年分配给地方的建设用地指标比较严格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进行建设而占用土地,会因建设指标不足而产生稀缺、稀缺的价值,因此 这样,农民就可以从宅基地退出恢复耕地,也就是所谓的土地财产性收益,地方政府得到了增减挂钩的指标,这又通过土地票市场以交易形式完成。 这真是太棒了。 为了使农民复垦宅基地形成的土地票具有更高的价值,有人建议国家每年给予地方政府的新的建设用地指标进一步减少,使地方政府产生更大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产生更高的指标价值,造福农民。 例如,通过稀缺价值可以将目前重庆土地的票价从15万元/亩提高到100万元/亩。 农民很幸运。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这个完美市场的最大问题是,建设用地指标本来就是国家要支持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维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行政调控是行政手段。 如果用行政手段造成城市建设用地不足,要填补农村宅基地复垦带来的土地单,地方政府购买土地单的支出会增加。 另外,农民的土地票收入是由于地方政府购买土地票而损失的,这是财富的转移,不是市场行为生产的财富。 没有无缘无故的财富。

“贺雪峰: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

现在的问题是,以地票为典型的增减挂钩指标是财富转移,而不是市场方法,应该通过公共政策进行财富转移。

因为只是转移财富,学术界和政策部门根据农民退出宅基地作为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第一渠道的想法和方法,无论包装得多么好听,只是被耍得团团转,注定要大失败。

年11月28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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