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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发布日期:2021-06-10 13:24:02 浏览:

年7月31日(星期五)上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共同召开农村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同志、自然资源部执法局长崔瑛同志、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长江华安。 农业和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同志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非法侵占农村耕地住宅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自然资源部发言人吴海洋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吴海:

各位记者,同志们,早上好。

欢迎参加关于胡乱占用农村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的新闻发布会。 感谢各信息媒体多年来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主席多次强调,耕地保护是一件涉及14亿人口吃饭的大事,一点也不能疏忽。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于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生命根源。 目前,农村退耕还林问题突出,蔓延必然加剧耕地非农化,严重冲击国家粮食安全。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为了坚决遏制农村新一轮耕地乱占住房建设行为,积极稳妥有力地推进农村耕地乱占住房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于7月3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耕地建设八项不许可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今天,我们邀请了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同志、自然资源部执行局长崔瑛同志、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司长江华安同志、农业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同志出席记者发布会,并近日介绍了两份联合印制的相关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首先,请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同志介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八份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的有关情况。

陈尘肇:

媒体们,早上好!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耕地建设八项不许可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那么,我给大家三个证明。

第一,结合缓解拥堵,采取综合措施,统筹处理控制增长和库存处置问题。 耕地保护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14亿人的生存问题,关系中华民族后代的持续快速发展,是任何闪光点都不能有的。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红线必须严防死守。 必须像保护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近年来,总书记多次就大棚问题、别墅建设违章问题作出重要指示,这次也对农村耕地侵占建设问题作出了重要指示,强调要在保障农民合理住房建设诉求的同时,加强监管,坚决遏制这种乱象 这些都是总书记、党中央一贯表明了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和人民利益至上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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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占农村耕地建房问题费时、涉及面广、量大、问题突出。 不仅包括住宅类房屋,还包括公共管理服务和工矿、仓库、商服等产业类房屋。 违法类型包括非法用地、非法土地、非法土地转让、非法房屋出售等。 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了大棚、别墅建设等专项整治,发挥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自然资源部也采取了完善的政策、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等措施。 例如通过推进考核制度改革、移交考核权、清理未供应土地、清理闲置用地、严格精准执法考核等措施加强领域管理,保护耕地。 但是,农村耕地侵占的住房建设并未完全停止,如果不坚决遏制,将会陷入不可收拾的境地。 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从部分地区向全国,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到非法出售,从独栋到有组织地蔓延。 相关法律制度沦为摆设,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充耳不闻,甚至充耳不闻。 在一些群众中,也存在着法律的不负责心理,认为别人盖也行,我建也行,别人不拆也行,我都没问题。 在胡乱占用农村耕地建房的问题上,还夹杂着多而杂的利益关系,甚至基层干部的腐败问题,如果不及时遏制,就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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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维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触及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的当务之急是进行重整改革,坚决制止增量,进一步增加违法违规面积,防止再次非法占用耕地。 历史库存问题的整治,要依法循规蹈矩,注重实务做法,牢牢把握实务要点和节奏,逐步整治、分类处置,保持积极稳妥有力的秩序,比较有效地推进。 在保障农民合理住房用地诉求的同时,重点整治强制侵占、非法出售等恶意用地建设行为。 目前,我们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员工安置计划,全面了解了情况,掌握了基础数量。 在此基础上,研究分类处置的政策措施,逐步分类处置库存问题。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这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发出《关于非法侵占农村耕地住宅的八份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拥堵和疏散两方面采取了有力和比较有效的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坚决遏制新占领耕地建房的问题。 《关于乱占农村耕地建房的八股通知》采取直接办法,列举目前最突出、最明显的八种典型违法情况,向社会广泛推广公告,发出容忍新违法违规行为的强烈信号,是基于全社会的法律 另一方面,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树立依法用地意识,要知道占用耕地建房是违法违规的。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乡镇和村组干部必须知道耕地受国家严格保护。 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或者为老百姓提供宅基地的时候,必须确认是否占有永久的基本农田,是否占有耕地,不能非法批准或者越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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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通知后出现的新的违法行为,各地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认真解决。 该拆迁的要拆迁,该没收的要没收,该重新耕作的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此必须特别强调两个方面。 一是追究行政责任。 对监督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为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二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通常耕地达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对非法转让行为,基本农田在5亩以上,通常耕地在10亩以上,非法获利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对土地非法批准征收录用行为,永久基本农田10亩以上,普通耕地30亩以上,以及不符合上述标准,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耕地被大量破坏等恶劣情形的,由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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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诉求。 农村侵占耕地建造村民住宅的现象,其中不少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况。 既有地方政府的理由,也有政策设计的理由,总结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农村村民住房用地未规划,缺乏规划,有些地方多年未批准新宅基地二是规划指标政策未充分确定,存在截留、夺取、挪用。 三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耕地(含耕地)考核水平高、周期长、材料多四是农户难以实现耕地平衡。 五、部分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性争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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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这些突出问题,我们二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住房建设诉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起草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总结三句话,第一句话,计划单列,授权委托; 第二句话:规划管制,统一增补; 第三句话:观察每家每户、分户的合理性,第一个复印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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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计划指标单列。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中单列出来,约为新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5%以上,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提供了特殊保障,年底实际销售。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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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业转用考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要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指标出台的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若干事项,提请县级政府批准,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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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规划管理。 《通知》确定,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村庄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诉求,为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确保空间。 批准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的,批准宅基地时,应当统一考虑规模和布局,搞好与未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实用村规划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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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统筹落实耕地实现平衡。 《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减少耕地。 在需要切实占用耕地的情况下,通过储备补充耕地的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方法统一执行是均衡的。 农民不必承担平衡耕地的义务,各地不得向农民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县域确实不能取得补充平衡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市域或者省域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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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别观察五分户的合理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观察分户合理性的基础上,强调了三个不能。 一、依法执行每户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擅自改变。 二是要切实做好户籍管理工作,不得设立相互为前提的申请条件。 三是比较地方存在的问题,强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村、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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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本着《通知》的精神贯彻落实,结合当地现实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合作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严格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处理非法侵占耕地建设村民住房的问题 在此之前,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宅基地和村民住房规划用地相关部门的分工、审批程序等作出了确定规定,必须在各地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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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耕地保护是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政治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也有保护耕地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我们共同的使命。 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信息媒体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在座的信息媒体们,对耕地保护工作也非常关心,加强舆论监督。 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部署,共同完成农村耕地乱占建设问题专项整治任务,坚决维护耕地保护红线,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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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

谢谢陈警长的介绍。 请向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情报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 让我问问崔瑛局长。 陈副总督察刚才说,农村耕地乱占造成的住房建设现象突出,如果不坚决遏制,可能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崔瑛:

感谢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这个问题提出得很好。 正如刚才陈尘肇副总督察在通报稿中所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类房屋,包括工矿、仓库、商服等产业类房屋,其中非法占地面积占绝大多数。 根据以往的情况分解,第一是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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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认知不够。 虽然很多地方都认识到耕地保护的重要性,但说到具体问题,我总是觉得占一些,不妨碍大局,占利益很多,耕地保护很重要,做起来没那么重要。

二是土地执法不严。 由于自然资源系统和地方政府的程度不同,存在监督管理不充分的问题。 自然资源鉴定的力量和科学性也不够。 有点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阻碍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土地违法取缔力度不够,责任追究还不够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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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优势驱动,违法价格低。 以前,非法占用1亩耕地最高罚款2万元,金额很低。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的,有犯罪嫌疑。

四是政策法律不完善。 例如,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在非法用地上建设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规划,都必须拆迁,但实际调查困难,也难以落实。 例如,法律规定农村独栋房屋,具体保障措施不充分,政策不充分确定,有些地方挤占、挪用规划指标,甚至停批、限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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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既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问题,也有需要改善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的问题,需要从疏解结两方面着力处理。

经济日报记者:

我想请崔瑛局长回答我的问题,《通知》中记载的八种情况简洁易懂。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全面地理解,准确地把握通知的内容,可以逐条解读吗?

崔瑛: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不仅是记者朋友,这个《通知》发出后,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别人的关注,可能也会有同样的疑问。 就八未经许可的《通知》而言,正如记者所说,言简意赅,陈副总督察已经做了简要介绍。 八不许可的通知立足于耕地和房屋两个关键,要点集中在八种乱占耕地房屋的典型情况上。 每个情况的表现都很简单,但涵盖了很多违法的情况。 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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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造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房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禁止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居8种乱占耕地建设情况之首,强调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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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允许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许可的数量建造用地,非法侵占大量土地驳斥土地。 强制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未经合法批准,占用过多耕地建房的行为超过合法批准的面积,应当明确禁止。

三、不得买卖、搬迁耕地非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等非农业建设。 通过买卖、耕地流转等方法建房,改变耕地农用地性质的,应当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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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在承包耕地非法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保护和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因此,《通知》确定不允许在承包耕地非法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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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允许巧立名目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涉及农村振兴、美丽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非农业建设的,都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通知》对这些情况制定了禁止性规定,旨在防止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批准的耕地进行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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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准违反挨家挨户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捐赠住房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许可。 违反逐户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应当明令禁止。

不得非法出售占用七块耕地建造的房屋。 非法占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特别是耕地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因此,应该禁止。

八、不得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应当由权利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手续进行。 公司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场地建设的,批准文件无效。

必须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了不允许随意占用耕地建房的八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不允许有未纳入的行为。 对其他不得覆盖的农村随意侵占耕地的行为,也要依法严厉打击。

记者:

刚才崔局长也说过,我感兴趣的是,八不许可第六条的确定规定不允许违反挨家挨户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是如何理解这个规定。

张佐:

继崔局长八不许可的说明之后,我就不得违反第六条逐一占用耕地一事作了补充证明。 两个部门八个都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确定规定,内涵十分丰富,应该完善和正确理解这一规定。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或者其他类型的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履行规范的审查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有土地建造房屋。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捐赠住房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许可。 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经批准后采用宅基地建造住宅。 审批上基本上优先采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减少和不占用耕地。 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依法审查后,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可以先建房,也可以同时建房,或者少建房,这都是每家每户法律规定的执行相关制度性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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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闻记者:

江司长,这次发布的《通知》在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方面,提出了那些比较措施?

江华安:

谢谢你。 刚才副总督察陈尘肇强调,清理这次耕地建房首要是与疏塞结合。 刚才崔瑛同志就堵车提出了八项措施,这里先以保障疏散立场,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的合理诉求立场为一个介绍,我们经过与农业农村的深入调查研究,首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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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比较了计划指标诉求平衡差、指标采用要求不充分确定、指标被挪用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比较措施。 一、以自下而上、需求和保险制度、县域为单位,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两个,根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实际需要,共同提出用地诉求,提高规划合理性。 二是自上而下专项保障,划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建设,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配置,通过县级专项管理防止截留挪用。 如果当年保障不足,明年优先保障,加强计划的保障性。 三是要合理用地实用销售,根据规划对项目的改革思路,强调规划指标的适用要以村民住宅的实际用地为标准,防止宅基地建造和闲置浪费,突出规划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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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比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农用地审查水平高、周期长、申报单多等问题,提出了比较措施。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去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确定宅基地和村民住房规划许可并执行申请合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一并颁发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一方面,涉及农用地占有的,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简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力。 因此,地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将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审查的若干事项委托县级政府审批,提高审查效率,及时保障村民住房的合理用地诉求。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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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卫视记者:

我这个问题请问江司长。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中,为严格保护耕地采取了哪些措施?

江华安:

谢谢您的提问。 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鲜明,从稀疏的角度来说,必须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的诉求,但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护耕地。 正如刚才崔瑛回答的那样,八不许可范围内的东西很堵,未到达的违法用地也很堵,哪一方都不要偏。 一方面要为农民建立合理的道路,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耕地保护。 《通知》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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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计划空之间的预约。 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村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要统筹调整耕地保护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规模、配置保障,村民住宅建设要落在村内空的闲地

二是统一落实耕地实现平衡。 需要切实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方法统一执行达到平衡。 这是因为农民不必承担平衡耕地的义务。

三是严格执行标准。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依法落实每户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另外,今年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人均土地少、一户不能保障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地实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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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也就是说,地方在实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统一调整耕地保护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可存量,保障独栋、独栋的居住。 优先采用现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真的很难,可以在与计划很好地配合的情况下占用一点耕地,但必须在县级统一落实并取得平衡。 不是说耕地可以自由占有,特别是不得占有永久的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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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方面要从根本上防止乱占耕地建房的问题,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耕地,防止耕地非农化,不得偏废两者。 谢谢你!

记者:

我想请问张佐司长,《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的印发对农民住房建设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什么重要作用?

张佐:

这个记者的问题很好,我认为这份文件的公布对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两个部门发出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比较处理当前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 该文件对农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从空之间的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确定的规定,是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重要文件。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工作,去年,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 具体来说,在申请和考核环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村组按照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作为审查的一部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向农民申请的资格、用地是否符合规划配置等复印件后,依法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凭这两个证书合法建设住房

在村民用地申请和住宅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执行三次到场请求。 也就是说,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必须实际去看。 在农民开始建设住宅之前,对这块土地的测量和批处理必须出席; 农民住房建成后,必须检查并出席。 通过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使农民能规范开展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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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两个文件的出现,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管理从最初的规划和规划指标的落实,到最终的农民宅基地建设申请审批和监管过程的管理,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 因此,通过这两个文件可以切实保障农民合理住房建设的诉求,同时也有助于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 谢谢你!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从业新闻发表会”

吴海:

感谢张司长、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陈尘肇副总督察、崔瑛局长、江华安司长、张天佐司长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记者发布会到此为止,如果各位记者朋友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联系我们的情报处,采访相关负责人。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感谢您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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