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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农村土地流转意见》:不得损害农民权益(全文)”

发布日期:2021-06-09 03:03:02 浏览:

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快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北京网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快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吸引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快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工业化、新闻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快速发展适度规模的经营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表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快速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农业技术的宣传应用和农业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我国许多 对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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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S2/ )。 全面了解和正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加快建立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合作联合为纽带、支撑社会化服务的立体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中、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重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分离一切实现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重复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积极培育新的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必须明确,步伐必须稳定。 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诱惑,鼓励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不得大跃进,不得强制命令,不得盲目指挥,必须迅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的经营,使之适应城市化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善的程度,适应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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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2/ )基本上)/S2/ )。

重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激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共同快速发展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以多次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的创意创新,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通过改革解决快速发展的难题。

依法自主、有偿重复、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改变农民权益,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在注重经营规模适度、提高土地经营规模的同时,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和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田农用,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快速发展。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确立承包合同取得权、登记记载权、证书说明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转移、快速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业务。 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为土地转移、土地纠纷调解、开展完整的补贴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和抵押担保的实施提供重要依据。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闻应用平台,方便群众咨询,有利于服务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大体上可以确实到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也可以有确权不确定。 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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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切实登记认定工作。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责任的要求,在切实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认定工作,妥善处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确、四四不明确等问题。 业务中,各地稳定承包关系,以现有的承包登记簿、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方的归属; 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的文案和程序开展业务; 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处理矛盾纠纷; 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性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符合标准规范,使用农民群众同意的技术做法; 分级负责,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机制。 制定科学的就业计划,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就业质量。 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比较提出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和具体的实务指导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认定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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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土地流转形式的创新。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通过分包、出租、交换、转让和入股等方式迁入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诱农户长时间迁往承包地,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交换承包单位细分问题并改变方法处理。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方法转移到承包方的,大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并经承包方同意。 以其他形式流通的,应当依法向发货人备案。 抓紧研究探索土地流转中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研究了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担保试点,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方法,探索了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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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流转的有无、价格如何明确、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 转移期限应由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明确。 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单位,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全村的承包单位集中于对外招商经营。 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的私人授受,谋取私利。 严禁通过确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动面积、流动比率纳入业绩评价等方法推进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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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动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动市场的快速发展。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农村三级服务和管理互联网,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新闻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土地流通服务的主体可以开展新闻信息表达、委托流通等服务,但禁止通过层层转包获取利润。 非本村(集团)集体成员或村)集团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动,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者征收基础设施招聘费和土地流动管理服务费,并征收农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吸引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复印件。 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只有在流动合同失效后流入,才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更新。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中介体系,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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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理明确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明确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防止脱离现实,违背农民的意愿,单方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现阶段,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挨家挨户承包地面积的10-15倍,农业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的外出务工收入时,要重点扶持。 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吸引土地资源适度集聚,并通过农民合作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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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为了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的归属由承包农户和输入方协商明确,新的部分要向粮食生产规模的经营主体倾斜。 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者产量开展向生产者发放补贴的试验。 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探索运行规范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营销贷款试点,允许使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粮食保险应当由粮食生产规模的经营主体尽其保证,适当提高谷物生产大县稻谷、小麦、玉米对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险费补助比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的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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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对土地流转用途的管制。 重复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搬迁之名进行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观光胜地、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也严禁变相建设。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池塘种树或其他破坏栽培条件的行为。 严禁破坏、污染、围困闲置耕地、破坏农田基础设施。 坚决查处因出租代办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利用规划和标准快速发展设施农业,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监督管理。 采取措施保证为农业生产转移土地,可以抑制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方法闲置荒废耕地的行为。 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建设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支持政策。 合理吸引谷物田价格转移,降低粮食生产价格,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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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性作用。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支持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要点培育以家庭为第一劳动力,以农业为第一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引领适度规模的经营,使现代农业成为快速发展的有生力量。 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诱惑。 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一系列高标准农田,让家庭农场、专家等规模的经营农户优先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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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价格,提高生产效率。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农民的意愿,统一整理耕地,量化土地折股,切实送达住户手中,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吸引农民以承包地为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和委托经营等方式快速经营农业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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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快农户之间合作经营的快速发展。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联合采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法快速发展联合经营。 鼓励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机构快速发展,深入推进模范社的创立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的快速发展。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牵引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迅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参照耕地数量质量、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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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鼓励与公司化经营相适应的现代种植业快速发展。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等涉农公司侧重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户和农民合作社的快速规模经营发展。 工商资本快速发展适合良种种苗生产、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公司化经营的现代种养殖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快速发展多种经营。 支持农业公司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系,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双赢。 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快速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全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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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 地方鼓励扩大对家庭农场、专家、农民合作社、龙头公司、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接农业相关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加快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交给合作社持有和管理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按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督促金融机构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比的信用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用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玩法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以此加大扶持力度。 落实完整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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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工商公司租赁农户对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应当对工商公司长期、大面积租赁农户的承包方有确定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查、风险保证金制度,规定租赁地的条件、经营范围和违约处罚等。 工商租赁农户承包单位按面积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农地资源浪费、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防止承包农户因流入源违约和经营不振而损失。 定期对租赁土地公司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调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符合要求的政策支持。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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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培养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 鼓励农业技术宣传、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农业快速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扩大服务范围。 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快速发展良种种苗生产、统制、土壤测量施肥、粪污集中解决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粮食干燥、农场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 鼓励政府开展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试点,从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监管方便、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 编制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化流程、监督机制。 积极宣传农户承包关系不变、保人种植的管理服务模式,鼓励粮食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管理或主要生产环节管理,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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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业计划和政策,加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农业相关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农业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项目,以主导产业为中心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模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专家、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领导人、农业公司经营管理者、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培养青年农民成为国家实用人才 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支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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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特点和作用。 按照稳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改造自身、为农民服务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建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新锐军队和综合平台。 利用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渠道,深化领域合作,推进技术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 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公司、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 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比较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合同,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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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局。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快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多元性和长效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多次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完全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办法。 加大政策推动力,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快速发展环境。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确定本单位承担农村经营工作职责,确保有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实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共同管理的实务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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