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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大学生毕业3年内可申请半价买房,须已婚本地户籍”

发布日期:2021-06-01 15:36:01 浏览:

4月18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方法,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过去3年内),可以利用相关说明材料按照程序申请安居住房政策。 其中已婚大学毕业生,且有呼和浩特市户籍的,可以购买大学生住房。 根据方法的要求,大学毕业生住房的平均售价在项目所在地区市场价格的50%上是明确的。

“呼和浩特:大学生毕业3年内可申请半价买房,须已婚本地户籍”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行)实施方法(/S2/) ]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快速发展战术,切实优化人才快速发展环境和条件,引导优秀青年人才在呼和浩特创业创新,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项目(试点),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公司负责建设,为呼和浩特试点区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统一提供住房的行为。

大学毕业生安居项目(试点)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范围内先行实施,新的试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另行明确。

第三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近三年内)在考试范围内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可以利用相关说明材料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本人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自己住房的,或者父母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本市正在讨论由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战术项目的特殊人才(队伍),每人执行一项措施。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安居工程实施规划管理由市委组织部门主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辖区政府合作,根据试点地区人才的诉求,统一制定大学生安居住房快速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五条试点区域政府负责受理、审批、分配安居住房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

第六条大学生安居工程住宅由大学毕业生住宅和大学毕业生公寓两部分组成。 大体上,大学毕业生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大学毕业生的公寓规划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并且经过装修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

第七条大学毕业生住房平均售价按项目所在地区市场价格的50%明确,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税费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分别承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市场价格每年调整,由本辖区政府提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执行。 用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最低可按20%支付。

“呼和浩特:大学生毕业3年内可申请半价买房,须已婚本地户籍”

大学生公寓免租期为2年,超过2年仍需要继续租赁的,按照公租房的标准缴纳租金,居住相关的水电、燃气、温暖的房产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符合第八条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以申请租用大学生公寓,其中已婚大学毕业生有呼和浩特市户籍的,可以购买大学生住房。 夫妻满足订购条件的,最多可以订购一套大学生住宅。 [/s2/]

第九条申请享受安居工程住宅的大学毕业生,需要填写《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住宅申请书》,并向本辖区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二)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在试验区域就业的劳务提供合同、自主创业的相关证件照。

第十条购买、认租安居工程住宅,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资格认定。 试行区域政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资格,得出身份审查结论。

(二)房屋预订)租赁的确认)。 试点辖区政府根据考核结论,统一安排住房资源,制定住房预约(租赁认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结果公示。 试点政府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住房预约(出租)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通报和监督。

(四)房屋交接。 公示结束后,试点辖区政府会同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办理销售或租赁手续。

第十一条安居住房房源不能试点满足申请租赁(购买)条件的大学毕业生,高学历者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承租人离开试验区域创业的,原用人单位或者自主创业者应当自离职(离开)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试验管辖区政府。 承租人离职(未离境),应当自离职之日起按照公租房的租赁标准缴纳租金,6个月后退还租金或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呼和浩特:大学生毕业3年内可申请半价买房,须已婚本地户籍”

从购房人购买大学生住房之日起,不满5年在试点区域就业创业或转出本市户籍的,购房按原销售价格返还或按购房时的市场价格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建立高校毕业生安居工程跟踪监督管理体制,跟踪监督人事关系落户情况,就业关系离开呼和浩特试点区域,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呼和浩特落户,擅自转让、出租租赁房屋,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购房出租人中止安居政策。

第十四条有关地区和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五条市委推进部门负责做好政策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比较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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