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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国:不再提“中外合资公司”,外商国民待遇不变”

发布日期:2021-05-30 15:30:01 浏览:

年1月1日新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开放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阶段。 《外商投资法》由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其中未继续沿用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的称呼,统一归类为外商投资行为,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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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是因为《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原有的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海外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被废除。 《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也将陆续制定公布。 此外,现有外资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予以废止或酌情修订。 《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投资环境向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迈出了一大步,为我国高水平开放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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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之所以不再继承公司二字问题,首要原因是原外资三法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制定。 当时,我国的《企业法》和《合作公司法》还没有颁布。 这是因为外资三法上有公司法的文字,那是为了处理外资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公司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 大体上说,外商投资公司进入中国后,其公司的组织行为都必须依照内外资公司一致的《企业法》和国内公司的组织法律规定。 即国内现行的《企业法》应适用于国内公司和外资公司,并应适用。 这一变化恰恰证明了《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有利于处理原外资法律与《企业法》和《公司组织法》的不一致性,体现了内外资公司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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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公司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外商投资法》对外资公司落实国民待遇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 因为这家外商投资公司是中国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生产的货物、建设工程或者提供的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应当平等对待。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确定在政府采购的新闻发布、供应商条件明确和资格审查、考核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公司实施差别待遇或差别待遇,包括全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家、 不得在产品或服务企业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下限定供应商,不得区别对待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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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的知识产权 这个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营商环境优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一致。 《经营环境优化条例》于年1月1日与《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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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禁止技术转让。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做出了承诺。 加入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应当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分配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或者对进口、进口权或者投资权的其他批准办法,不以下列复印件为条件: 是否存在与此类产品竞争的国内供应商; 所有类型的业绩要求,包括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业绩、在中国的研发等。 该规定包含不以技术转让为某些行政是否批准某些事项的前提的约定。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禁止技术转让的要求。 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要求,并不限于上述行政审查环节,而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手段的实施。 可以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任何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转让技术。 与此同时,中国通过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压缩负面清单将逐渐大幅减少股权限制和合资要求,也有利于处理外国投资者对技术转让的关注。 (作者是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前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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