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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法治探讨”

发布日期:2021-06-23 02:09:01 浏览:

  

在新型城市化进程中把孩子留在农村

教育问题的法治探讨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S2 ) (要旨) )/S2 ) )农村孩子的教育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未来。 要重视从提高国民素质出发保护儿童教育,打破农村新的不读书论,着力恢复和重建农村小学原有活力。 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安全和教育方面的首要问题,一是生存状况堪忧,二是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三是保护责任主体不清晰。 处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法治对策:第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监护责任。 第二,要依法优化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 第三,要依法将学生的劳动实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四,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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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城市化农村留守儿童; 生存状况; 教育问题; 法治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事关国家的未来

必须从提高国民素质的高度重视留守儿童教育。 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集体概念,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了生计外出务工,将孩子留在农村生活的未成年人群体。 留守儿童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特殊弱势群体,不仅农村有大量留守儿童,而且内陆小城市也有父母双方或一方来沿海繁华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打工。 这些长时间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城市孩子也同样是留守儿童。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留守儿童不是天生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永恒不变的,也不是人们主观的喜好就能消灭的。 它是伴随着城市化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也是由于快速发展不足而产生的,只能随着新型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实现、人们生活质量的整体提高而逐渐消失。 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和教育问题,构成了我国当前非常尖锐的社会问题。 本研究的范围仅限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根据我国政府1991年12月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时作出的承诺,政府应确保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儿童充分和谐迅速发展个性儿童幸福、有爱心、有理解的家庭儿童身心健康迅速发展 各级政府必须从现在开始解决事实上的留守儿童问题,尽早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 这是负责落实和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大国的最佳表现,也是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佳途径。 如果中小学基础教育基础不牢固,在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不仅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件,稍微有点能力的农民也会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离开农村。 因此,大力开展农村中小学基础教育事业,是政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处理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关键。 各级政府要在“十二五”期间,以加强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为资金投入要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的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从根本上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基本办学条件。 农村中小学的稳健快速发展和教育质量的迅速提高,无异于为消除农村留守儿童恶劣的生存环境找到了突破口,也等同于在农村大幅提高了国民素质,加强了弱势群体的综合素质。 年8月,教育部发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学校管理标准》),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92条的具体要求,以规范和推进农村中小学依法办学和科学管理。 所有涵盖农村义务教育的中小学,都要贯彻执行《学校管理标准》,不断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内涵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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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着力打破农村新的读书无用论。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西部某边远村庄,四成农户认为读书是浪费的,孩子上高中或大学的农民家庭中,说读书是浪费的比例更高[2]。 这样狭隘的认识,无异于为了寒门难出贵子的论调,好好地加了脚注。 当然,这其中有三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值得关注。 (1)贫困家庭的读书娃娃往往缺乏必要的社会关系和就业新闻渠道,不读书的人在追求职业方面没有太大区别,只能挤在次要劳动市场就业,农民后代对读书效用的正能量评价下降, )2)以土地为中心扩大面包的城市化浪潮,客观上冲击了农民后代通过读书摆脱农门的唯一期望,读书无用论抵消了只有读书才能实现身份转换的效果。 (3)优质教育资源在城市化进程中持续向城镇集中,曾经是村庄文化中心的乡村学校大量解体,原有文化传承的村庄突然沦为文化沙漠(3)。 另外,相关数据显示,仅1997年至2009年的10年间,全国农村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已经减少了大半,平均每天以64所学校的速度减少[4]。 我国整个基础教育不仅呈现出远离城市、乡弱、村空的乱象,还出现了城市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两个新的边界群体[5]。 一般讨论的上学路远、读书费贵、求学困难的情况,确实出现了农村读书娃和留守儿童痛苦、大面积留守儿童厌学、逃学、辍学的现象。 越是位于各种分类标准底层的农民家庭,父母和孩子似乎越认同新的不需要读书论。 对底层农民家庭的孩子来说,盲目相信新的读书没用,放弃读书,就像从人生的起点放弃大部分未来的可能性一样。 国民教育是一种公共资源,在新的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坚持教育公平性的大致规律,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均等化。 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教育公共资源的分配和采用上,确实出现过城市保护主义的现象,人们通俗地将它比喻为公交效应。 在自己还没上车的时候,拼命要求开门; 我主张一旦自己上车后,马上关门。 其实今天的城市生活者是昨天的乡下人。 任何人都不应厌恶或轻视乡巴佬。 农村义务教育必须重叠再教育资源的公平优先。 大体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去年9月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切实处理农村解体和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当务之急。 本着小学就近入学、中学以乡镇为中心妥善集中的办学理念,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农村中小学,越来越多地关注贫困地区、落后山区、远程牧区,加快缩小目前仍在扩大的教育差距。 另外,建立以常住人口为准的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为与父母一起打工进城的流动儿童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农村生活人口仍占56%的快速发展中国家,因此,大力开展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无疑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 因此,近年来,国家相继开展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学工程等项目、农村学生营养改良计划的实施等,惠及3200万以上的农村儿童。 这些年国家义务教育财政性教育支出的60%以上投入到农村中小学,自2007年以来连续7次提高了农村学生平均公共经费标准[6] 总之,国家正在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从各个方面消除农村出现的新的不读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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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着力恢复和重建农村小学原有的活力。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城市和乡村关系,就像车两翼、鸟两翼不可缺少的依赖关系一样。 新型城镇化表面上是在处理城市问题,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城乡一体统筹快速发展,本质上是为了稳妥处理农民、农村、农业问题。 如果要实事求是的说,国家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地转移到了城市,这不仅推动了城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增长了农民的见识,开阔了他们的眼界。 但是,从前传下来的农村越来越受到商品化的压迫和侵蚀,许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得不忍受与亲人离别的痛苦,参加了声势浩大的城市建设大潮。 也就是说,农村儿童留守现象今后还将长期存在。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令人痛心的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必须改变过去对农村和农民生存资源的压迫掠夺方法,从工业上反哺农业和农村,着力恢复和重建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活力。 国家财政投入和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向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倾斜,加大资金和科技援助力度,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引导农民实现就近城市化,早日过上家庭和平安居、愉快生活的本土生活 在此基础上,必须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对于本来不应该拆除的农村中小学,必须尽快恢复重建,决不能容忍官僚主义继续祸害农村的教育事业。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确定,在第十六条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中,因地制宜地继续保存和办好村小学和教育现场,对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消极行为承担解释责任。 无论在哪个偏远的农村地区,一旦人们期待的农村小学消失,年轻人就会失去唯一的精神寄托,以及本来就少得可怜的体育和文化设施,祖祖辈辈居住的这片土地很快就失去了生机和活力。 所以,不起眼的农村小学不仅是教育者的载体,也是覆盖这个农村社区的政治文化中心。 目前农村小学教育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是缺乏高素质的教师资源和学生资源 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尽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依法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移动共享。 尽快建立和健全城镇教师对农村学校的教育支持制度,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定期轮班工作的交流制度,让更多农村适龄儿童享受更好、更公平的教育条件。 无论今后城市化发展到多么高的水平,农村小学要想突出特色和水平,就必须扎根农村本土,突出农村教育的本质,在城乡一体化的交流中实现农村教育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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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安全和教育方面的首要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现在,人们用令人痛心的语言描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现实的生存状况:他们长得像野草一样。 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孩子周围很久没有父母了。 年6月发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理状况白皮书(年)》显示,在全国61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中,约1794万留守儿童一年只能见父母1-2次,921万农村留守儿童一年只能见父母1次。 留下50%以上孩子的父母,每年只能春节回家; 20%的留守儿童的父母只能每两三年回家一次。留守儿童的父母中,也有很多年没回家过[7]。 这些家庭的留守儿童竟成了没有爸爸妈妈的孩子。 全国妇女联合会在《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也表示,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达到6102.55万人,占农村总体儿童总数的37.7%,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88%。 农村学生留守率达到七成以上,尤以留守儿童问题最为严重。 其中,父母双方外出赚钱的占53.3%,父母双方外出赚钱的占46.7%。 在这些农村留守儿童中,80%由祖父母或祖父母担任临时监护人,13%托付相关亲戚监护,7%的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单独居住的事实上的孤儿占3.4%,其人数达到205.7万人[8]。 另外,据总公司报道,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被媒体称为无女乡。 因为在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中,有132名学生失去了母亲(母亲未正常死亡),116名学生的母亲再婚或离家出走。 这些母亲本来是人贩子从国外拐卖来的,她们是一群无辜的母亲和妇女[9]。 因此,无女乡被认为是农村空心化的最强识别码,不仅暴露了农村普遍贫困的劣根性,也折射出了农村大量留守儿童深刻的社会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建设特别是城市化建设进入高速公路,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城市快速发展的附属品,被认为是城市工业化所需的粮食、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的出口地。 这种以凝聚土地为基本优势的单向城市化,对引导乃至绑架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快速发展有着深刻的危害,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划都是以行政资源为中心,无论是与农民生存密切相关的微薄就业、教育、医疗资源, 有些家庭,迫于巨大的生存压力,打工是唯一的生计之路,妈妈们也要抛弃自己的孩子,拼命进城寻求生存的一线希望。 本质上,农村留守儿童是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群体,不是农村农民家庭固有的个人问题。 在担心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状况和教育状况的背后,隐藏着片面的、非人口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必然结局。 由于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生态文明的新时代,如果继续使用工业文明时代的构想和政策,可能无法彻底处理三农问题。 在城乡差距暂时难以消除的情况下,千万农民工不得不离乡背井外出务工,留守儿童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市的快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这样悲伤的大背景下,保护孩子的心理和感情贫困程度有时是比物质贫困更可怕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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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许多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整个社会以经济快速增长为主导目标,偏离了城市快速发展的正确方向。 再加上过去城市化片面重视土地城市化,从根本上忽视了人口城市化,4000万-5000万失地农民被城市化,还扮演了2亿5000万伪城市化的城市农民工群体[10],千百万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流动的城市流动儿童。 例如,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的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集体服用敌忾农药自杀[11]; 安徽省安庆市11岁的留守女孩也因在家服农药而死亡; 河南省的一个小男孩伤痕累累地和猪同居; 西北地区某家庭的聚式托儿所,有三五个孩子被放在民宅里,去户外活动时全部用绳子拴着。 四川省南充市13岁留守女童被毒打[12]四川省大凉山贫困山村彝族4年级女生木苦依五木写的最悲伤的作文《泪》说,4年前父亲去世,后来母亲也倒下,为母亲做饭的一刹那,母亲放手了。 即使为留守儿童开设了一部分农村寄宿制学校,也基本上只满足于为这些孩子提供基本的住宿设施和进行监控,以免发生任何事情。 例如,在深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被害的人数急剧增加,从2007年的2361人上升到年的6370人,年均上升率为16.67%[13]。 农村原有的敬老爱幼等历来流传的互助伦理日益衰退,留守儿童正常成长的风险越来越高,教育生态和生存状况越来越差。 留守儿童一般存在健康危险和情感缺陷,与人交往中存在一些人格障碍,不仅心理失去平衡,而且行为上处于郁郁寡欢的偏执状态。 毫不隐瞒地说,舆论所说的留守儿童之痛,归根到底是不规范的城市化和不完全的现代化之痛,是以城市化、工业化和商品化为主导的快速发展模式,是压迫农村和农民生存和快速发展空之间的结果。 在新型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今天,让农村留守儿童继续为社会变革付出成长的代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事件,也是整个社会无法承受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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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等的共同责任[14]。 在我国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法律规定的共同管理,往往陷入谁都有责任,与谁都无关的悖论。 农村孤儿、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必然是社会弱势群体,各种社会矛盾和敏感问题凝聚的负面效应往往集中在他们身上。 国家立法机关应当统一调整《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修改法律时增设亲子团聚权条款,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现实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司法解释等,保障亲子团聚权的顺利实施。 未成年人归根到底是家庭、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国家应当通过及时修改立法的办法,在政府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在司法机关设立专职部门,确定它们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权责、失职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大力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加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确实,不能带孩子外出务工的父母在外出务工前,必须依法确定或委托孩子的监护人。 对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和孤儿,需要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由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监护责任。 要依法有序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驻村民警管理留守儿童的机制,以更加人性化的关怀方式关心留守儿童问题; 必须根据地区组织和动员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 例如,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临时监护人等,必须从加强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切实实现保护儿童的机制。 从政府和社会的防止体制机制出发,确保为保护儿童和孤儿的生命安全地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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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法治对策

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监护责任。 我们通常所说的监护责任是指尽力监督和照顾留守儿童。 过去留守儿童发生的人生安全事故,大部分都与他们父母应尽的监护责任分不开。 这不是简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而是保护孩子父母和孩子的真实问题,没有简单到可以根据政府的下一个指令转移监护责任。 家庭的爱情和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父母是孩子身心健康和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母亲是孩子的第一老师,这个责任和义务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代替的。 尽管国内外法律有明确规定,对孩子不承担监护责任或者未尽到监护责任问题的父母,可以依法剥夺对孩子的监护权,政府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将孩子的监护责任转移给其他个人或者机关。 但是,我国许多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并不是不爱孩子,而是必须顺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城市打工的家庭太穷,所以必须外出打工来筹措孩子未来教育的学费,最终是这些农民工的孩子 对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村庄,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建立较为有效的留守儿童保护养护机制。 为了加强留守儿童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目前需要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推进城镇流动人口市民化,或者采取就地消化农村劳动力的办法,减少有子女农村劳动力向不合理地区的转移。 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完善的立法和修改法条的途径,尽快处理无亲人留守儿童监护人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列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和父母的责任始终排在第一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颁发的《依法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监护人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年1月1日起实施)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副本,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均依法 确实,一些年轻的父母有把孩子作为自己的附属品的习性,没有意识到作为有独立个性、人格尊严的孩子有基本的权利,不知道作为父母应该履行那些责任。 因此,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反对和禁止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是任何家庭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未成年人父母必须遵守的基本底线。 因此,我国必须考虑到城市现代化和落后农村仍然是松垮垮独轮车并存的国家,考虑到不同地区迅速发展不同阶段失衡的现实情况,大致提出留守儿童监护的补充和监护转移问题, 即使考虑到留守儿童,政府也不能将留守儿童的教育权、监护权简单地转让给父母以外的人。 各级政府当前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律意识、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和监护责任意识,为未成年人营造适宜的家庭教育环境和生存快速发展空之间。 对因执行监护责任不充分,严重危害留守儿童的父母,对有条件有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团体机关,约定不履行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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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优化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 农村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也是阻止农村贫困代际传播的重要措施。 从某个身体选择自己一生的兴趣作为教师职业的时候开始,就和选择了清贫一样,放弃了出世和发财的梦想。 不要像其他人一样沉溺于无休止的欲望。 但是,我国330多万乡村教师中,许多人长期处于收入下降、工作压力较大的困境,必须正视。 据媒体报道,在甘肃会宁这个曾经是冠军县全国闻名的地方,教师相继辞职报考警察[15]。 在警察职业带来的荣耀感和待遇面前,这些位于边远山区的乡村教师似乎没有脸谈自己的理想和志向。 教师自身不能有尊严地生活时,他如何有能量地给学生有尊严的梦想? 近年来,在社会公众的潜意识里,对教师群体的信用感和道德依赖度发生了一定的逆转性下降。 有些对教师的理解和评价是,从曾经崇拜偶像的圣人沦落为现实的俗人,使教师的工作场所等同于正常的生活手段。 当然,也有少数教师的道德自我期待正在下降,个人超越了基本的道德界限,这并不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悲伤事件。 为此,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乡村教师支援计划(年)》(以下简称《支援计划》),为缩小当前我国乡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的差距提供了措施,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确定了确定的方向。 《支援计划》证实了我国农村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突出问题,要求各地政府加强老、少、边、贫、岛及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吸引和促进优秀人才在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整个师资队伍的水平 要有计划地培训农村教师,特别是加大城乡教师交流力度,明显提高农村教师的物质待遇和精神待遇; 要依法尊重乡村教师的人格尊严和情感尊严,尊重乡村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基本权利,实现乡村学校教师和学生个人权利的大幅提高; 要依法促进教育资源公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尽快缩小城乡教师水平的显著差距,用法律保障各农村儿童接受公平优质的学校教育。 《支援计划》强调,到明年,要大幅改善农村教师的资源配置,大幅度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能力水平,逐步形成“宜居、寓教于乐”的局面。 到了2010年,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乐于服务、乐于扎根农村的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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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将学生的劳动实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纵观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归根结底是劳动快速发展的历史。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世间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创造了世界和人类的一切。 正因为劳动是区分动物和人的本质活动,劳动教育才是永恒教育的根本依据。 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加强依法教育。 依法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我国的教育方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这是有关教育的性质、地位、方向、培养目标、实施途径等的复印件。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快速发展的不同阶段,教育方针有着不同的历史优势和表现方法。 根据现行《教育法》第五条,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把受教育者培养成道德、文化、知识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6]。 每个地区、类型、性质不同的学校,都必须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创造性地贯彻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草案涉及全国性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完全修订相关法律条。 比较学校没有适当地将升学率作为办学唯一的追求,家长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质量优劣的评价标准,个别教师以学生的分数作为挖掘物质利益的筹码,教育方针中规定的劳动教育理论和实践被边缘化。 特别是对比学生普遍只重视语文、数学和外语,劳动实践课在学校被弱化、在社会被淡化、在家庭被软化的现实,年7月20日,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年劳动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其中培养目标是通过必要的劳动实践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健康素质和劳动素质,从小培养尊重劳动人民、热爱劳动的习性和态度。 就业目标是花3-5年的时间,推进建立课程完整、形式多样、适合中小学生优势的劳动教养体系,形成师生普遍重视劳动授课的良好氛围。 《意见》要求各地中小学结合当地现实情况,着力于相关课程、校内劳动、校外劳动和家庭劳动各环节,将学生劳动实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中小学劳动教育教学质量,中小学生在德智体美的各个方面全面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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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 要实现中小学义务教育的法治化,首先要有法可依,迅速改变现行教育法严重缺失和法体系严重滞后的状况,扭转和处理某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对立问题,构建适应性强的完整的教育法体系。 我国中小学义务教育法体系不健全的地方在于,至今既没有先进的《学前教育法》,也没有规范的《学校法》。 建议教育部和国家立法机关在“十二五”期间,抓紧制定《学前教育法》,促进学前教育科学事业的高速发展。 为了加快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学校法》; 抓紧制定《考试法》,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将各种学校考试纳入法治化轨道。 教育法体系的完备性和适应性还表明,涉及留守儿童就近入学问题、学校安全等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制定《边远乡村教育保障法》和《学校法》。 涉及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待遇等问题时,如果涉及需要及时修改《教师法》和《教育法》的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对留守儿童教育的责任问题,及时修改《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部分法律条款与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发生冲突 有必要防止与学校管理体制脱节,影响义务教育自身的改革和快速发展,制约中小学根据自身的办学规律健康快速发展。 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具体负责和分管教育相关工作的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义务教育的法治观念,不能徇私枉法,也不能无所事事,只能从事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消极 未成年人案件和义务教育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确实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在涉及义务教育依法惩处和司法救济方面,必须通过立法统一和完善教育案件标准,规范权利人的私权保护法定程序。 当地政府应当保障人民法院受理学校教育案件所需的承受能力和审理条件。 虽然我们短期内不能彻底处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根本问题,但只要采取哪怕只是一点点有效的解决方案,就能实现为根本解决争取时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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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社会科学》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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