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湟盘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风暴分类目录网的编辑 人员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31
  • 快审网站:10
  • 待审网站:0
  • 文章:25860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发布日期:2021-06-22 19:18:02 浏览:

申诉人:曾逢春,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桃江县人,中国共产党员,原林机械厂法人代表,厂长,党委书记兼林苑企业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09 )开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中刑二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定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中刑监字第004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第 且相互矛盾,量刑证据不切实际、充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证据表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与说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矛盾的; …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终审刑事审判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或者未通过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第一证据不充分或者没有说明力的; … … (四)定罪量刑主要证据矛盾的… … 特别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贵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再审。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申诉几个事项:

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09 )开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中刑二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决书及) )撤销长中刑监字第004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本案。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年2月8日,上诉人因涉嫌受贿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关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007年9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在( 2007 )开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上诉人曾在逢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财产8万元,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22万元。 宣判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3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长沙中院于同月10日发出[2008]长中刑监字第0347号刑事判决书,指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复审。 复审期间,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15日再次以相同罪名将上诉人关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2009年6月16日撤回起诉,但未释放上诉人。 2009年9月15日,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 2009 )在开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曾逢春受贿10年,刑期为2009年4月15日至年9月3日 曾逢春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院于年6月23日(撰写长中刑二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 申诉人于年7月1日被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送往长沙监狱服刑改造,于年1月27日假释,现已服刑完毕。 年11月29日,上诉人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年11月26日发出(长中刑监字第00414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年9月26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为2009年4月25日至年1月3日,现已服刑完毕。

原判决认定的三种受贿行为如下:

1、李红果为在建设工程中得到照顾,向当时湖南省林业机械厂长曾逢春支付红包6万元;

2、李红果为承包林业机械厂工程向曾逢春行贿26万元的整套房屋;

3、曾逢春向洪青等人要求贿赂(股权分配) 25万元。

目前,申诉人只对原判决认定的第2、3款受贿行为提出申诉。

二、陈述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表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有错误。

新证据: 1、2007年11月25日上午,对湖南省林业厅领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省林机械厂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和主任的谈话录音; 2、年3月1日,投诉人与丁先生通话录音; 3、年5月22日16时55分被分配到洪青办公室,进行洪青与曾某之间电话通话过程的视频录音录像; 4、年10月17日,上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索取一审文件时拍摄的录像; 5、谭江英于年6月27日亲笔写的所有权证明。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预定说明: 1、本案与洪青等和侦查及公诉机关(开福区检察院)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2、此案启动是原检察机关办事人员与湖南林苑置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林苑企业)实际管理人员洪青之间的非法利益关系; 3、此案的所有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都是非法取得的,且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是为了陷害申诉人而形成的; 4、申诉人在讯问中受到酷刑,被迫招供; 5、一审法院讯问同期录像光盘被隐藏,说明被强制拷问的证据消失了; 6、原审的主要证据都是违法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7、谭江英对100万股拥有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从来不承认春天拥有所有权,一直主张这个所有权的所有权。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二)分配给谭江英股权的红利25万元不得认定为受贿。

公诉机关指控,曾逢春等提出以洪青等名义占有股份、收受红利25万元收受贿赂的行为完全是错误的欲与罪。 事实上,没有证据表明谭江英作为股东获得的25万元红利系谭江英的合法收入是他曾经在春季遇到的受贿收入。

1、行贿者没有行贿动机。

调查显示,这家25万元红利系林苑企业根据股东会决议分配给股东谭江英分红。 法院认定曾逢春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是公职身份。 当时曾逢春作为林机厂的厂长和林苑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经营业务范围也没有任何关系。 曾逢春是林苑企业聘请的总经理,在林苑企业中没有公职身份,即使股东身份和工厂员工一样是股东,这25万元的红利也和曾逢春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曾逢春真的收受了25万元的贿赂,那么被贿赂的人是谁? 如果林苑企业以分红为理由收购了自己聘用的员工,动机是什么? 从2003年12月开始,林机厂退出国有股东身份后,林苑企业由大股东洪青管理,企业对外的工程承包合同须经其同意方可签订。 曾逢春只有执行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洪青举报曾逢春向他们行贿是不符合常识的。 有社长向会长行贿的道理吗? 林苑企业行贿也是无稽之谈。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是对质犯,没有行贿是不可能受贿的,法院在行贿人及其动机未得到充分认定的前提下认定曾逢春受贿,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定罪量刑的基本情况。 而且,其草率的判决被确定并结案,也有损司法的公共信服力。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2、曾逢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谭江英本人从未承认该收入系曾逢春的部分受贿所得,申诉人也未在审判中承认这25万元系的受贿所得。 法律上,谭江英和曾逢春不是近亲关系,合法个人收入也与曾逢春无关。 谭江英将25万元的合法收入退还林苑企业账户是谭江英个人的行为,其自愿退保并不承认其价款为曾逢春的受贿所得,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他人收取的红利收入认定为曾逢春的受贿行为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 事实上,这家25万元系林苑企业根据企业内部手续分配给股东谭江英的红利,与曾逢春无关,不能说是受贿故意。 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必须主观故意才能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为受贿罪实际上忽视了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3、谭江英系通过购买股票成为林苑企业的股东。

原审判决认定曾逢春以谭江英的名义从洪青那里领取102万元股权的依据只有洪青等人的话证据,股权所有者谭江英不承认这笔金系曾逢春的受贿所得,谭江英在检查机关的证言没有提交法庭(公诉机关确实有此证词, 另外,被告人逢春在庭审中不同意该股为受贿所得,有《湖南林苑置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条》、《转账凭证》及《股票权证》等书面证据,谭江英在林苑企业中也担任监事 谭江英在2003年股权转让时支付对价,成为合法股东已证明客观事实,实际上法院并未最终认定谭江英的股权曾在春季受贿。 那么,股权分红并不是股权受贿,为什么股权分配分红就受贿了呢?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4,25万元是谭江英股份的合法收入,没有证据表明与曾逢春有关联,法院将该股份的分红收入单独认定为曾逢春的受贿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

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股权分配是企业合法股东的法定分红、合法利润,谭江英作为股东应领取的25万元红色是其合法个人收入,没有证据表明其股权和分红与曾逢春有何关联,但原审审判 违反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基本,侵害了作为案件外人的谭江英的合法权益,进而将无关的股息种在谭江英和法律实际无关的曾逢春身上玷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5、本案的证据认定不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大致规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被认定曾逢春系以谭江英名义收受股份贿赂的证据只有证人洪青、段世玲及李湘武的证言。 洪青正是要包下谭江英股份的举报者,段世玲和李湘武是企业的大股东,洪青也是作为控制林苑企业的棋子,和洪青欠了大笔债,但无需发放或归还借据的朋友。 比如购买林苑企业股份时,洪青对这三名证人的证词为什么公正客观?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二)该三人的证言与本案中的书面证据完全不一致的,应当依法根据书面证据反应的事实认定,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语言证据。

)3)本案定罪后,洪青因错误的民事判决将曾逢春的28.05万元股权和谭江英的102万元股权收入囊中,证明洪青绝对是本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必须与其他客观证据互补,才能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谭江英在长沙中院再审申请手续中提交的股份类谭江英合法受让的证明,长沙中院知道谭江英本人提交的同时,可以与本案中的客观书面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说明股份转让行为已经完成,利害关系人洪英 在本案中,也确实缺少了全体股份所有者谭江英的笔录,但是长沙中院完全无视了这张铁证,没有作任何证明。 652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审认定谭江英的股权和股权分配红利属于曾逢春。 谭江英本人一次也不同意,明显与事实不符,所以这种张冠李戴的错误判决应该纠正。

(二)原判决缺乏证据认定曾逢春从李红果领取26万元房屋受贿的事实。

1、本案认定本受贿事实的唯一证人李红果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前后不同的证言不得作为本案确定案的依据。

(1)李红果系洪青是董事长、段世玲作为高管在林苑企业承包工程的承包商,2005年依托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企业的一分企业承包林之苑一期8#、9#栋工程,但洪青没有支付其工程款。 洪青为了执行投诉人曾经的春季受贿行为,强迫李先生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a、2007年2月9日,李红果在检察机关笔录后,拖着这一年多的工程款于12、13日共收到3笔工程款约100万元,真的很快就生效了。

b、2007年4月29日,李红果收到工程最后价款20万元。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李红果系与洪青、段世玲等人一起设计了本案证人的证言。 本案的结果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证据不能作为判例的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嫌疑人大体有利的判决。 但是,原审法院将此孤证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确定案的依据。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2 )李红果的两个证言与一审出庭时口头陈述的不一致。 特别是在一审审判中陈述真相后,检察机关的笔录中作出了否定在审判中表现的偿还,同时表示当时借10万元钱的时候,我在林机厂办理了正规的借款手续,但本案中没有书面证明其借款手续。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提交证据将成为确定案的依据,但奇怪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红果出庭作证,没有提交证据。 另外,曾逢春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要求李红果出庭作证也被驳回。 因此,李红果变更证言复印件的调解书没有证据,与出庭时陈述的复印件不一致,也没有其他证据,不能依法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3)本案中李红果查明的现金6万元和不动产过程及详情、李红果在证言上的反复,以及在对被告人提出不利的询问后可以立即领取工程款的异常情况,再加上本案相关民事案件洪青取得被告人和谭江英的所有权,李红果、 可以清楚地看到洪青和本案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洪青控制李红果逼迫被告人提出不利的指控,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事后言词的证据,特别是出庭时的法庭陈述与之相悖。 不能作为确定方案的根据。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四)如果李红果在一审审判中作了伪证,不依法追究伪证罪,就不能确认其记述为伪。 但是,本案至今一审审判中的陈述没有伪证的定性,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李红果在一审审判中作出了不实的陈述。

2、李红果没有动机把不动产送给曾逢春。

根据法院判决,李红果表示2003年底至2004年左右将不动产赠送给曾逢春。 事实上,从2003年10月林机厂退出林苑企业之日起,曾逢春就不能为承接李红果的工程提供任何便利了。 因为林苑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变成了洪青。 这从李红果与林苑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可以明显看出。 林机厂2003年以后,没有机会进行李红果的建筑工程(因为没有土地)。 李红果不能冒着被自己的部下索要工资的危险把不能向房地产商支付工程款的房子送到方便的曾逢春。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3、曾逢春领取不动产的主要证据,即李红果的证言和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等,之间存在矛盾。

李红果首次出庭作证时,曾逢春主观确定购房,表示退还其替代房款,并承认收到其中10万元,其余部分稍后归还。 在公诉机关撤回控告后进行起诉的审判中,它没有出庭作证。 公诉机关只以最初出庭作证前编写的笔录作为曾逢春定罪的依据。 此外,其笔录有许多不合常理之处,与其他语言证据也有许多矛盾之处,必须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本案确定案的依据。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4、法院收集证据的手续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的证言必须在法庭同时查阅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证据后,才能成为确定案的依据。 在该案中,李红果作为重要证人完全有条件出庭作证,但未出现在该案的审判中,审理法院也未证明就违法同意书面证言,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该判决的公平性值得怀疑。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5、两次判决基于相同的证据在事实认定上矛盾。

在开福区法院开刑初字第313号的判决中,曾逢春领取李红果26万元房子的指控被各方否定。 但是,之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和提出的新证据,曾逢春妻子的易改创新指示李红果改变原证言,但其他证据和证言未得到辅助证明,李红果也未在判决书中出庭的合法原因 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形成孤证,不能通过孤证立案,大体上前长沙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再审法院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和相同的证据,根本改变了原判决,明显犯了该案件不同的判决错误。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三)纵观所有案件,在手续中也有许多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1、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完善的调查问卷。

曾逢春在案卷中最早的( 2007年2月1日)调查问卷中,侦查员在笔录中老曾)曾逢春)说,我们继续和你谈谈。 过去的称呼表明侦查员和曾逢春已经建立了至少熟悉的关系,继续对话表明这样的对话应该有多次。 但是,在检方提供的调书中,关于时间线这是第一份调书,综上所述,可以推测到目前为止已经存在多次调书,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完整的调书。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2、曾逢春笔录中的口供和辩解不符合常识,侦查人员未真实记录,笔录制作过程违反法律规定。

公诉机关卷内的第二次讯问笔录( 2007年2月9日17时10分至9日17时40分笔录)持续了30分钟,但只进行了短暂的对话,生成的页码表明中间少了2页,中间部分未提供给公诉机关 这本笔录读了逢春上次在上述笔录上签名的两位检察官和我说的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提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查阅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侦查人员对可以查阅讯问笔录的曾逢春直接违反规定宣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常识,申诉人认为其笔录未经如实记录,被篡改。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3、申诉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不仅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而且确定判决不当不当、不当,申冤。

)1)在2007年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长公开捕字【2007】01号)签发的逮捕令中,申诉人在左下角的签名栏签名前写下冤枉字。 因为,侦查人员曾经在逢春嫌疑人被逮捕之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这个冤情就是投诉人发出的救助信号。 申诉人认为,其招供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准备的,并不反映本案的事实真相。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2 )上诉人在二审裁定书的送达证明上领取时也写下冤情文字,以示判决不公(年6月25日中院裁定书送达证明),除此之外,上诉人也必然对其判决和裁定提出起诉。

4、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本案的录音录像盘是非法隐匿的。

在2007年2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在笔录中说,现在我们依法呼叫你,同步录音录像。 ……虽然表示当天的笔录被录音录像了,但是在前一次审判的过程中,侦查机关无法提供该录音录像。 并且,申诉于去年10月27日前往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档案室取出这张视频光盘时,发现文件光盘存放在袋子里。 (/k0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这段录音录像是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最佳说明。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第一次复审程序听证会结束后,申请人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要求调取一审所有档案,不料档案中装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保管袋为空,两张讯问光盘不翼而飞 (详见补充证据1 (开福区法院档案室录像录像和档案中光盘保管袋空 )/K0 ) ) ) )显然一审法院和检察院知道这张光盘中有刑讯逼供的证据,故意隐瞒或销毁, 对此,申请人要求核查讯问时的情况成为死亡无对证。 尽管如此,从刑法和刑事起诉法的基本结论来看,案件的疑点必须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说明。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机关不能通过同时录音录像说明没有使用讯问时逼供的手段,被告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定罪认定的证据。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另外,侦查机关提供的3人口供中,只有1人表示有录音录像,其他2人也没有提到有问题的口供,实际上,该事件的所有卷宗中完全没有看到该录音录像资料。 对此,对这两个口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侦查机关很可能以隐匿或者销毁录像资料的方法掩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5、原一、二审法院均未依法排除本案中的违法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确认不能排除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的,应当排除有关证据。

6、曾逢春有自首行为,但法院认定予以否定。

申诉人在被纪委调查侦查期间,已经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纪委出具了说明书证明了该文案,法院以前的判决(开刑初字第313号)中认定了自首行为。 但是,法院在重新审理后的判决中,以申诉人在法庭上推翻判决为理由否定了自首行为。 显然法院忽视了申诉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的法律规定。 上诉过程中辩护人也提出了这个观点,但二审法院以自首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敷衍理由否定了申诉人自首的情节。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复审依法审查。 驳回申诉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不公正。

1、申诉的回答中,中院第一条回答中证据不完全的回答是侦查机关只提取了一部分,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识。 由于该案在调查过程中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本来就没有理由部分提取较少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举证时也没有作出任何证明,无法部分提取该推理系。 并且,实际上检察机关自行提取的部分资料是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资料,是谭江英所有权和分红权利的证明。 这种不负责任的推理是如何依法审查的结果?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2、中院第一条的回答中关于制作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的回答,不能排除委托侦查机关宣读笔录给其听的可能性,因此其理由没有准确的事实根据。 逮捕令上写的冤情不能充分表明口供笔录已经事先准备好。 这样颠倒逻辑的理由可以出现在中级法院的法律文件中吗? 第一,根据笔录的要求,公诉机关对明显有文化、一直自己查阅签字的嫌疑人使用朗读的方法,至少笔录上注明被讯问人要求朗读的方法,否则只能说明该笔录不是被讯问人的真实意图 第二,只能说明被讯问的人被破坏为无法完成查阅的虚脱状态,其证据的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逮捕证上当然有冤情文字,但也不能充分说明口供笔录联系事先准备好的其他作成 由故意不提供的重要证据、与伪证事实完全相反的书证等组成的证据链,完全印证了本案系的冤案。 作为审判机关的中级法院,这个基本逻辑和法律概念不清楚吗?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3、中院第一条答复中没有录音录像资料的答复是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了录音录像资料,并在法庭上提交了证据。 因此,本案中没有一份录音录像资料,也不基于事实。 完全是无稽之谈。 判决书不但没有出现,在审判中也没有播出。 最没有这个回答理由的是,整个文件看不到任何录音录像资料。 这个录音录像资料在法院出示后,留在哪里? 为什么不和卷一起留下来?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4、中院第二条回答中故意避免关键证人李红果前后证词不一致,不符合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且购买过程一致,这不是本案的重点。 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受贿的故意,李红果关于这一点的证言正好发生冲突,也是故意不出庭的根本原因。 根据刑法第59条的确定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最高法院《刑诉法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进一步确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识别、证据确认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属实,否则不能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在此次案件中,李红果在没有法定情况下,违背内心制作虚假询问笔录后,担心出庭作伪证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不出庭逃避法律责任,但没有法庭证据的询问笔录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 另外,由于中院逆转了虚假收据和10万元支付的时间顺序,曾逢春认定10万元未作为房款的代表。 事实上,假发票出现在前面,10万元付款出现在后面,如果双方以假发票的形式结算了房费,曾逢春为什么要在之后支付10万元房费呢? 明显不符合常识,也与事实不符。 真相只有一个,也就是曾逢春被动收到了假收据,但没有将其收据作为支付房费的证明。 认为还是应该按约定支付那个房费,已经付了10万元。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五、中院在第三条的答复中,将法律将其收集证据的责任强行推给被告人,并且以与书证完全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的话和证据作为确定案的依据,将谭江英入股的合理举证责任推给曾逢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举证责任依法归检察机关其次,曾逢春因讯问笔录前后不一致,洪青作为举报人及股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段世玲和李湘武均系当时向洪青借款购买股权的当事人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不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其三,本案中的书面证据(即收据、还款证明、股票权证、股权转让合同等)均表明该股份属于谭江英,与曾逢春没有任何关系。 在有这种证据的情况下,谭江英自己对股份归属的陈述尤为重要,但法院可以无视检察部门不采取这一重要证据,同时在复审中接到谭江英对股份依然主张权利的信并无视回避,这是本院错误的判决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6、中院在第三条中必须认定回复谭江英102万元的股权对曾逢春的受贿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未经法院审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任何人的某一行为有罪,人民法院复审立案审查庭也不例外。 第二,与上述道理一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说明谭江英的所有权与曾逢春有何关联第三,上诉无加刑基本上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不包括发现新的犯罪行为。 中院的这种说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要彻底找借口遵守其错误裁定。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综合以上六个方面可以看出,中院在复审立案审查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在为其错误审判寻找借口。 这句话充满了自己不想撤销本院生效文件的心情,而不是按原审判的证据和再审理由依法分析,所以应该驳回申诉的理由不公正,违反了相关法律。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申请人受贿行为的证据严重违法且证据不足,据此被认定为事实完全错误,存在隐瞒、篡改、销毁证据的行为,被定罪的第一证据相互矛盾,不符合常识,可以排除合理嫌疑 但是,法院仍然以证据确凿为由进行判决,在此过程中违背了直接的措辞大致、犯罪法定大致、罪刑适应大致。 在这样错误的判决下,上诉人遭受了重大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还对法院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损害了法律权威。 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依法改判,对申诉人给予公正审判。

“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怎么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曾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一、刑事诉状副本三份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09 )开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1份;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刑二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决书1份;

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刑监字第00414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5、2007年11月25日上午,与湖南省林业厅领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省林机械厂改造指导小组组长的谈话录音及影印版(新证据1 ); aa

6、年3月1日,投诉人与小丁的通话录音(新证据2 );

7、年5月22日16时55分被分配到洪青办公室,查看洪青与曾任检察官的电话通话过程的视频录音录像(新证据3 );

8、年10月17日,上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领取一审档案卷时拍摄的录像和光盘保管袋被藏的照片(新证据4 );

9、谭江英关于股权情况证明的亲笔信(新证据5 );

10、上诉人在逢春写的《我的冤狱过程》。

本文:《“冤案是怎样炼成的?一名党员的申诉状”

免责声明:凤凰湟盘网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