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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发布日期:2021-06-22 19:03:01 浏览:

还记得去年,在成都进行了关于夏芳的行政诉讼吗?

当时还没怎么听说过赵雷的《成都》。

到了年底,终于做出了判决。

成都》已经成为街头歌曲。

这两年多我来过成都十几次。 都是为了夏芳的案子。 微信的朋友圈里有人怀疑我是不是在成都藏了小情人。 否则,你怎么总是朝成都跑?

夏芳阿姨比我妈妈年龄大,她没有女儿,只有一个儿子在打工。

迄今为止,我提供的是法律援助,没有收到过她的律师费。

关于夏芳的土地案件,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约有10多个案件,胜与败都提出了上诉,但都很接近真相。

这个裁定可以理解成都中院,在考虑了两年多之后,选择了回避。 我知道有问题,但不能做出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程序裁定驳回,交给上级法院四川省高院处理。

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也相信最终的胜利应该站在我们这边。

申诉状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殊安全橡胶玻璃厂,四川省住所地成都市机投镇万寿村。

法定代表人:夏芳。

上诉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成行初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指示成都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案的事实及上诉理由

1995年,夏芳成立了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殊安全橡胶玻璃厂。 因此,征地6亩,面积4003.70平方米,获得武国用( 2000 )字第00308号国土录取门票。

后夏芳于1997年再次征收16.09亩,设立成都市福芳装饰材料厂,但在办理该厂国土证时,因指界需要,发现旁边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殊安全橡胶厂的土地被注册为黄治国全部。 后夏芳多次要求政府查询和提取国土变更登记资料,但未被国土部门许可为非土地开采权人。 并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之间相互推诿后,在我公司的强烈要求下,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于年9月23日制作了年度第22号告知书,本公司不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派出所说明的文件制作、保留公司,故有关公司(武侯分局, 并告知经办机构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建议我公司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我公司随后于年9月29日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年10月14日制作国土资源信用( 409号《告知书》, 我公司4003.70平方米土地相连,( 2000 )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 2000 )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派出所被称为黄志国的说明,于2007年1月全部变更为黄治国。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因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名义违法变更该地权利,夏芳于年3月20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5日作出(成行初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提起诉讼 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有以下错误。

一、本案不是由法院执行人依法执行,另外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无原件,其来源不明。 本案不存在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情况

1、协助执行需要法院的执行人亲自执行。 本案系黄治国伪造的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2000 )武侯执行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6年自行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并非法院执行人出具合法身份后依法执行。

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司法解释《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物业管理部门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已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和行政机关协助物业执行的手续和各自的义务,2004年3月1日 第二条是第二、人民法院对土地开采权、房屋进行扣押或者实体解决前,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向国土资源、物业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的权属情况,应当出示本人的就业证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向国土资源、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开采权或者房屋暂扣、暂扣登记手续的,应当出示本人的就业证和公务执行证,并出具暂扣、暂扣裁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 最高法院执行局葛行军、范向阳(均为起草人)在人民法院向国土资源、物业管理部门解读查询、扣押、临时扣押、强制搬迁等若干事项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表明身份。 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因此,执行人必须向国土资源、物业管理部门出示本人的就业证和公务证,以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即协助执行需要法院的执行人亲自执行,当事人在法院执行人发出应当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6年后,主动请求行政机关协助执行。 这叫做执行合作吗?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2、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必须提交原件保留文件。 但是,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要求提供( 2000 )武侯执笔第917号民事裁判书和伪造的) 2000 )武侯执笔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使是伪造的情况下也要求提供原件,被告首先主张有原件,然后确认没有原件, 法院确认确实没有原件,也不知道黄治国是否在自行办理更名手续,,,武侯区法院执行卷宗也没有其执行协助通知书。 成都市中级法院凭什么拿着来源不明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说他们在和法院的执行人合作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二、即使根据伪造、不存在、行政机关自行提供、同时履行执行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文案,被告也不会将土地转让给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黄志国,而是在身份不同的黄治国,即据称存在的法院协助执行书中,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根据法释( 2004 ) 6号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确实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内。 但是,法释( 2004 ) 6号文件全文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内。 但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合作扩大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措施造成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内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发生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和赔偿责任问题的函》(法办公厅[2006]610号(第一条一,… … 但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合作时缩小或者扩大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措施造成其损害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的规定也继承了这个大体。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在本案中,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主张变更起诉人的土地所有权以( 2000 )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裁决书及) 2000 )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但这两个文件中记载的当事人平均身份证号码为5101222 不是身份证号码51012219607073的法院委托张三变更行政机关的名义,既然委托李四,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将纳入行政案件诉讼范围。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三、黄志国诉夏芳民间借贷纠纷事件本身就是冤案,包括本案黄治国伪造法律文书变更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这是为了侵占夏芳的资产,由武侯区法院审判员和执行人员、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1、黄志国诉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属虚假诉讼。 【参见武侯区法院( 1999 )武侯经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 在此不详细叙述,但必要时,可以另外提供证据】

2, ( 2000 )伪造为武侯执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 2000 )武侯执字第9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均来源于武侯区法院) 1999 )武侯经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所载判决文案为还债而非土地权变更, 在法院执行阶段,作为法院执行阶段的( 2000 )武侯执笔第917号民事裁定书名义上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裁定上诉人的土地交给黄志国。 这本身是违法的,也是武侯法院执行者参与诈骗的铁证。 一个是夏芳完全没有参加和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法者应当将协议书记入笔录,申请人因欺诈、威胁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原生效 也就是说,即使有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也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能由执法者出具裁定书,直接变更土地的权利。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3、黄治国伪造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没有法院执行人的执行下,以个人名义单方面变更土地所有权。 没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经营者王坚的协助是不能成功的。 黄治国申请变更土地所有权的资料只有10页,但在这10页的资料中,都是破产的。 一个是两个法院文件的印鉴大小不同,另一个是派出所的两个说明文件(行政区划变更说明及黄治国身份说明) )的户籍登记章也明显不同。 然后行政机关以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被指控将黄志国等同于黄治国。 其根据的理由由武侯机投桥派出所说明,据说明,兹有我辖区万寿村村民黄治国集团出生于1966年7月14日,黄志国出生于1966年8月5日。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在这里说明。 身份证号码510122196607144619 2004年7月5日,黄治国于2006年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土地变更登记,派出所应了哪家贵公司的要求? 这种明显的虚假,如果没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内部人员的协助,我单位的土地是不可能过户的。 长达6年,不就是为了找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内部工作人员协助诈骗吗?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事实上,一审议院在开庭审理中明确了本案是冤案,与犯罪问题有关。 审判结束后,负责的法官多次向夏芳表示已经移交纪委解决,但现在时隔两年突然裁定驳回起诉,在中共中央、最高法院、最高检查中反复警告要保护民营公司的合法权利,促进监督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权益,其主张事实应当依法纠正相关行政行为。 的情况下,本案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的犯罪,浪费法律进行审判,不是包庇犯罪吗? 不是渎职吗? 他们真的不担心法官会终身追究责任吗?

“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支持本公司的上诉请求,指定本案继续审理。

成都市武侯区福芳特殊安全橡胶玻璃厂

年12月29日

本文:《“吴法天:三年前成都的那个行政诉讼,终于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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