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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论:对当前“确权”等农业政策的质疑”

发布日期:2021-06-15 13:09:02 浏览:

为了推进具有明显私有化特征的确实权利,把它说得像神一样,仿佛有确实权利,农民的财源滚滚而出,这是一种空虚的方法。

  

对现行确实权利等农业政策的质疑

有两个确实的权利。 一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确实权利,要求全国在年底完成。 (我不知道现在是否完成了。 因为在那之后,下一个就没有了。 )另一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确实权利,目前正在全国试行。 对于这两项确实的权利,神一样被吹了,说是第二次土改。 长期以来,笔者对此百思不得其解,有以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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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问题。

这是根本问题,这个问题有失偏颇,一系列问题都是错的。

现在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把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定义为农民劳动和资本的合作。 这个认定值得研究。

这句话的起源是十五大报告。 原文为在以劳动者劳动联盟和劳动者资本联盟为主的集体经济中,特别是提倡和鼓励。 如果探讨一下这句话的语境,就会发现,当江泽民说城乡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说出这句话,并不是集体经济中的准确定义。 由于城乡集体经济差异很大,城市集体经济中几乎没有土地,参与者以个人为单位,不是以家庭为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与此不同。 所以,上述定义并不完全适合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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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几代农民集体创造的。 20世纪50年代中期走上合作化道路后,在激情澎湃的时代,亿万农民无报酬地进行了农业基本建设。 唤醒了沉睡的高山,改变了那条河的样子。 之后,农业学习大寨,平整土地,兴修水利,改造低产田,改良土壤,植树造林,成年后历尽艰辛。 总之是二三十年,为之后农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的这个成果应该归于谁? 毫无疑问,它不能归于任何身体的名义。 这是集体的功劳,是集体的财产。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理由将其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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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家庭成员通常作为一个单元或基底细胞参与。 例如,家庭联产承包不是个人联产承包。 这与普通的经济组织大不相同。 家庭承包在全家都有的普通经济组织中,承包主体不是家庭而是个人,不是全家都有。 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各家庭也参加劳动,只有一个人代表家庭,实际上所有人都是合作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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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家庭之间的合作是不能排斥的。 这种合作可以称为社会关系合作社会关系合作不仅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和资本合作,还包括未参加集体劳动的家庭妇女、未成年人和退出集体劳动的老年人在内的所有成员的各方面合作——经济的迅速发展, 这样酝酿出来的融入村组的互助合作深厚的乡愁,是从我国特有的国情和民族风俗习性出发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农业合作化的伟大成果。 无视这几个,如上所述,理论上讲不通; 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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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理解也是如此。 为什么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承担五保户、子女学校、村民医疗保险、各项公共事业等? 道理就在这里。 如果只是劳动和资本的合作,就没有必要管理这些事件。 把这些好的古来古往和制度归于大锅饭、左遗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在农村,只要不合作,只要不走集体化的道路,这些文案就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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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理解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定义也很简单。 参加集体组织劳动,如果户口在本村,符合一定条件,那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返回军队或返回家乡的学生,一旦返回,它无疑是本组织的成员。 娶媳妇儿和招女婿都一样。 但是,如果离开本组织,进入军队,进入大学,出嫁,进入城市,只要户籍改变,就不是本组织的成员。 土地生来不会带,死也不会带。 有条件承包就承包,无条件承包就集体归还土地。 本村也是如此,其他农村也是如此。 统一规定和共同的理解,决不引起不和谐。 在人民公社及联合生产承包初期的几十年中,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没有发生任何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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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好啊。 根据劳动和资本合作的片面定义,人们将集体共享改为部分共享。 为了转让,必须分别给予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人们视土地为创意,将承包权变为私产。

土地承包权在长期不变后,没有起到太大的积极作用。 农民早就没有投入土地,化肥代替了有机肥,该荒废的就那样搁置着。 相反,结婚进来的媳妇和其他新进来的人,在本村工作多年,也有很多没有土地的问题。人死了,但还占着土地; 即使人进城,不回来,也占领着土地。 为了从土地中获利,为了承包权和土地赔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成了最敏感的问题,闹得沸沸扬扬,陈情达意,断绝访问,各级政府头疼不已,各级法院一团糟。 同时也成为了农村稳定的大问题。 从长远来看,结果更令人担忧。 假设一个村子一年平均娶五个媳妇,再过230年就有100多家了,涉及农户的也有100多家。 这么大的比例堆积在一起,大家都在争夺土地。 旧的东西年年争夺,新的东西之外,还能使农村的秩序不混乱吗? 那时,原来的农民死了,进城的城市,按照加速城市化的思路,有土地的人有80%不在农村,后面的人没有土地。 或者土地集中在大地主手里,必然会填补另一个农村动乱的根源。 另外,如果一直执行这样的政策的话,那个村子里的女儿大多不会想结婚。 这样下去,许多近亲结婚对民族的迅速发展也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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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任何政策,如果不能促进生产,反而会引起很多问题,那就不是好政策。 因此,在实践中,对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的理解也是不可缺少的。

这样,对农村集体经济出现了两种定义:

一是农民劳动和资本合作。 这个叫做按部就班地共享。

另一个是农民劳动、资本、社会关系的合作。 也称为集体共享。

目前官方认可和流行的是前者的定义。 据说这是一个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以前流传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同。 结果,集体经济只进行劳动和资本的合作。 在这样的组织中,一次分土地定终身,如果当初不分土地,老人、家人、孩子与集体无关,他们都是村民,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如果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也在考虑他们的话,那是因为和以前流传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划清界限,而是受到旧观念的影响。 或者只是暂时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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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集体经济的定义只转化为劳动和资本的合作,成员必须拥有包括一定数量土地在内的资本。 根据宪法,土地不能私有,所以改变法律将承包和经营权从所有权利中分离出来,私有化。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多年来,政策制定者费尽心思,要求首先明确要求产权,将承包权和其他产权量化为个人,继而要求承包权长时间不变。 不能再划分或调整土地了。 增加人也不增加土地,减少人也不要减少土地。 目前,进一步建议在担保时赋予承包人越来越多的功能,如抵押、转让、出租、继承等。 可以说一系列问题与这个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不准确定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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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明确的真正目的。

为了集体土地私有化,学者们苦心创新理论,提出了产权明确的口号。 产权明确化是什么? 任何人都可以去农村看看。 在那里砍树,有人干涉吗? 我国农村的产权都是有主的,无主的土地只在大沙漠干涉。 学者们的意思不在这里。 在哪里? 正在抹杀集体经济。 据说集体所有制的产权都不清楚,但给他讲上千次、上万次的道理,他还是觉得不清楚。 只有量化为个人,产权才能清晰。 在这种理论误解和主流媒体的爆炸性传播下,全国大部分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获得法人地位或从银行贷款,给集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限制。 现在又提出了确实的权利。 确切权利的理论根据依然是产权清晰,万变不离其宗,目的还是为了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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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多次引用党中央文件中归属明确的文字来寻找私有化的确切权利根据,误解这是中央的精神。

党中央多次提出要建立明确归属农村的产权制度。 这里使用非常准确和慎重的语言。 只是说归属清晰,没有必要量化为个体等私有化用语。 如果党中央真的主张私有化,那就没必要掩盖,也没必要快速发展集体经济。 可见,物化绝不是共产主义为理想信念的中共中央的本意。 只要弄清楚它属于土地、树木、哪个村庄、个体还是集体就可以了。 这样归属就很明确了。 决不是必须将属于集体的财产全部量化为个人的名义,才能明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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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具体的行政部门,归属明确后就会改变味道,被个人量化,只有私有化才能实现产权的明确。 一些媒体和学者说,凡是不分到个人名下的,都是产权模糊,产权虚浮,必须改革。

2007年集体经济网编纂的《中国新农村建设热潮》一书中,已经转载了中国著名经济学家高鸿业教授的复印件,利用产权私有化是我国学者的创造,是借用外国学者的名义单方面编造的,也是编造的

我国南海诸岛的产权明确,钓鱼岛的产权也明确,但它们都不是任何一个个体私有的。 你是说将它们私有化吗?

产权明确化在任意时间都是必要的,但不能曲解为公有不明确,私有是明确的。 确实私有化的这个理论基础可以休息!

( )三、集体财产全员都有,但全员都没有吗?

理论创新之二是这个广泛传播的所有人都有,所有人都没有的无稽之谈。 集体经济什么的是天上的月亮,看得见,摸不着。 因此,必须将个体数值化。

革新这样的理论的人以自己为上策,是多么好的理论啊。 挪威诺奖委员会的人真瞎,没有观察到这个伟大理论的发现者,没有给他发诺奖!

创新这个理论的人至少必须遵守形式逻辑,必须是逻辑思维一致的人。

如果他们的逻辑一致,就必须按照上述逻辑进行推论。 不是也适用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吗? 如果是,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国有资产呢? 人人都有,没人有吗? 就像天上的星星一样,更模糊,完全摸不到,不是吗? 如果不将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江海河湖全部量化为个体,可以看到也可以触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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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适用,该理论只适用于集体经济,不计算国有资产。 不管它怎么辩解,这里都会出现双重标准、双重逻辑的问题。 作为理论家,你连形式逻辑都不遵守了,还只是普通思维的人吗?

是否适用,两者必定是其中之一。 等待着人们对此的合理解释。

创造这个理论的人攻击说集体经济是干部全部制、官有制。 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的国家也是党中央全部制吗? 我怀疑这些人会搞无政府主义吗? 每个组织都必须有干部和领导者吧。 资本主义公司也有其领导人啊。 可以说,通常大股东是会长的同时也是大股东。 集体经济组织要搞好,当然要选举干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提倡群众路线,但不能因此否定集体经济,变法解散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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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表现良好。 他们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绝不是官有制。 农村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专家学者必须认真总结这些村子的经验,但他们很少去。 他们热衷于小职业一样的村庄,凭借小职业的经验、小职业的精神,得出了官有制的结论,认为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都不民主。 这种所谓的理论,抹杀集体经济,迷惑人心,欺骗有点幼稚的人,其实是无法追究的一点点拨就原形毕露了。 这种反集体经济、反科学的调查研究态度,实在是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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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权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吗?

只要明确权力,任何强权、强权的事情都不会发生。 即使发生了,人民法院也依法赋予农民维权。

这个,杀了我也不敢相信。 (韩长赋)有些地方提出改革,低价征用农田,多占耕地苗。 《中国改革论坛》-07-04。 韩部长在这里说得太客气了。 不是少数,也不是芽。 )

现在不是有多项确实权利的试行吗? 为什么不去强制占领,强制拆除的地方? 看看飞行员厉害还是哪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厉害? 你建立承包权确实权利的政策对国家重要还是维持现在的土地政策对国家重要? 或者,你们有默契,选点时有意回避,双方互不冲突。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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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五、确权以后,能否增加农民的收益?

经解释,确权之后,土地可以流转,农民可以交地租、卖地,也可以种地的大户、集体打工、领工资。

各位农民,请千万注意这样的愿望。

请先说把土地转移到集体手里。

农民的收入,不是迅速发展生产,而是成为股东,入股分红,这不是天方夜谈吗? 如果生产不迅速发展,从哪里来红利? 如果生产迅速发展,不能以入股红利的形式增加农民收入吗? 河北周家庄用警车年末给农民送钱的故事,不是证明了这个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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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是通过组织起来,勤奋工作而得到的,这样不教育农民,让他们寄希望于不劳动所得,领取红利,这是什么价值观? 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吗?

人们认为集体经济并不排斥股份制,它只是一种方式,在一些村子里也只是一种分配方式。 由于集体经济收入丰富了,福利、工资、补贴、红利都可以。 做法很多。 即使多或少,涨或涨,蛋糕也只是一块,并不是因为权利确定了就变大了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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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个地方实施入股分红的经验来看,既有完全分光集体积累的,也有举债分红的。 这说明使用股权分置制的方法还需要重新研究,不是最好的方法。

将土地转移到个人手中。

农民从城里回到农村的时候,土地没有了。 要夺回漂流的土地比登天还难呢。 那个时候,政府会帮你说话,还是已经实行规模经营的田地大户,这不用我多说。

有人说土地的移动是自愿的。 在只追求利益的社会里,我认为有钱人有你乐意让土地流向他的方法。 杨伯劳不是也在卖喜儿的合同上按了手印吗!

为了推进具有明显私有化特征的确实权利,把它说得像神一样,仿佛有确实权利,农民的财源滚滚而出,这是一种空虚的方法。

增加农民收入不是切实权利必要性的理由。

六、集体比个人效率高吗?

有些人顽固地公有多次不如私有的信条。 尽管无数事实证明这不是真理,尽管改革了几十年,搞集体经济的都富裕了,一个人搞的村子过不了富裕的门,但他们不相信。

效率,应该是看整体,看长远,光举例子说话是没有意义的。 开办前建设了8万座水库,但实际上从农业学大寨开始建设,只花了几年时间。 这是后代受益的。 家庭承包后能做这些吗? 没有华西村、南街村、全村的贫困阶层。 这是一个人做的地方能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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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不是手工业的小生产时代,任何时候都要看到大环境、大气候、大条件。 只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能搞大项目,把大事件搞大。 家庭和个人只有在集体快速发展后,结合自身的努力,才能得到提高和快速发展。 所以党中央提出了统一的结合。 有些人只看个人,只看小农,要让农民退到小打小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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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效率高于私有,从整体上看,这是无数事实表明的不可移动的真理。

负责农业的现任高级干部,在2007年说了一句废话。 家庭经营是农业优势的最佳生产经营形式… … 综观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是家庭经营。 (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第147页。 几年后,这个身体最近又把他的家庭经营梦想卖得一干二净,幻想着在全国实行各家庭130亩土地的农场,所有的农活都有服务企业的机器操作,自己照顾就行了。 年在中国农业快速发展论坛上的讲话:“在中国国情下如何利用农地资源”。 作为主管农业的高级干部,在党中央统一结合、号召双重经营的时候,他单方面鼓吹家庭经营党中央号召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他又鼓励全国实行家庭经营。 他就是这样和党中央一致的! 他就是这样了解中国国情的! 由于这些人掌握着农业部门的高级职务,农村的集体经济总是很困难,举步维艰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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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确实的权利还是私有化?

在人们的推动下,这次是对集体经济的切实权利。 这本来应该是件好事。 有些集体经济权利不明确的,请确定。 当然可以。 但是,人们还表示,这是对承包经营权的切实权利,而且在切实权利之后,必须赋予承包人租赁、出售、抵押、继承等功能。 这完全变异了确实权利的性质,成为私有化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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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承包人无权任意处置承包他人财产。 这是一个不太容易理解的常识性问题。 一个部门经理有权出售他承包的工厂和市场部,或者让孩子继承吗? 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模范,恐怕他就无法逃脱输掉的诉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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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过,我国农村的集体财产是广大农民几十年的集体创造,其功绩属于集体,根本分不清它们是哪个个体的。 现在,很多年轻农民没有经历过那段艰苦的岁月。 因为,他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上一代人有权承包辛勤劳动、维修、开垦的集体耕地。 这已经是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却可以将其作为自己的私产,出租、出售、继承。 这个合理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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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承包的农民,鼓励改良土壤延长土地承包期或长时间承包,可以说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农民不愿意重新投入土地改良或者荒废土地的,一旦证明没有承包能力和意志,就应当回收土地统一经营。 此时,继续赋予农民各种私有性的权力,违背了当初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本意和宗旨,不能说是合理性。 为什么要这样做,只能解释为是故意朝着土地私有化的方向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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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在确实的权利之后,赋予了出租、出售、继承等权利,这显然是私有化、明显违宪的。 在这种情况下,你说公有制的性质不会改变,怎么解释?

( )八、私有化的确实权利,违背了历史前进的方向。

我国农业正在走向社会化,现代化、市场化、科学化、规模化是农业生产力社会化的表现。 生产力的社会化必然要求生产关系公有制。 这种公有制的建立,不是一步步走来的,需要人们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逐步探索完善,但大方向是不能改变的。 具体如何实现,要看所执行的政策和制度是否有利于当时和长期的生产,是否有利于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人。 从总体上看,生产迅速发展,农民幸福,证明了这种制度和政策是正确的,这种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不利于生产,农民得不到相应的幸福,就要重新探索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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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业几十年的改革史,当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有短期效果,甚至没有短期效果。 联合生产承包其实也是虚假的,全国大部分地方只是分田工作,联合生产承包在哪里? 谁决定了产量? 你承包了什么? 名副其实的分田单干就是这样。 这还不够,承包还需要很长时间; 还是不够,需要赋予继承等功能; 必须颁发证书,法制化、固定化。 这种逐步走向私有化的制度明显违反了生产关系一定要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规则,但它能处理三农问题吗? 历史能前进吗? 三十多年的农村改革早就表明这是错误的路线,再辛苦下去,人民不会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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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关心我国三农的学者撰写了大量论文,有关部门确实权限的报告也层出不穷,但确实权限并不是符合生产力快速发展规律的有说服力的文案。 是不好写,还是没有材料写不出来? 似乎缺乏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 我希望人们拿出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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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许多政策是领导拍脑袋决定的。 分田单干的时候也是这样,解散人民公社也是这样。 不同意的人不改变想法就改变人。 别争论了,专制的。 相当多的媒体和学者是嘉桂意识,正如领导人所说,是圣旨,事前没有理论酝酿,事后浮夸。 虽然说明了事实已经是错误的,但还是坚决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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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 这种违纪的蠢事,已经给我国农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至今为止规模化、科学化、现代化、城市化长期未能实现。 首先三农问题很严重,分田到家十几年后的九十年代,出现了农民真的很苦,农村真的很穷,农业真的很危险。 此后,农村青壮年外出,无人种田,大片农田荒芜,进口粮食每年都在增加。 2亿多农民工背井离乡,忍受着世界最低等待遇,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问题越来越多。 周总理在四届人大上宣布到上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到现在已经实现了其他三个现代化,但只有农业还很辛苦,每年都要向国家发放大量补贴,派遣大批干部进行援助,还是不能处理问题。 在集体经济反复发展的许多农村,不需要国家补贴,但已经实现了城市化、规模化、科学化、现代化。 是因为这些村子自然条件都很好吗? 南街村、刘庄、周家庄、兴十四村的条件并不特别啊。 如果能够认真总结和宣传他们的经验,坚定走农业集团化道路,我国三农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也不会像现在这样拖全国各方面的工作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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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的权利不是说不可以,问题是它现在包含的文案,正在向私有化迅速发展,这不符合农村生产力社会化快速发展的要求,使我国农村倒退。

九、确权是第二次土改吗?

确实的权利在一些媒体中被称为第二次土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是猛烈反对几千年封建土地制度的大革命。 在历史上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第二次土改是为了什么目的? 有什么意义?

这次确实的权利,如上所述,是私有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最终将农村恢复为封建和资本的土地制度,这是历史的一大倒退。 土地本来是集体公有的,承包使聘用权私有化,长时间承包更进一步,赋予了可以继承等各种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利还剩下什么? 空除了孔的名义以外,已经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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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十八届四中全会认为,关于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国家治理的要求下,不折不扣地贯彻《宪法》的这些规定。 确实的权利当然是违反宪法的。 毕竟,修改宪法,也许是在让全国人大屈服于私有化势力的切实权利中停止了,但又变得辛苦和搞笑了。 人们期待着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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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变相的挖掘空集体经济。 傻子也会明白,农民们当然知道发生了什么。 他们对此束手无策,听天由命吧。 官僚们和学者们知道,庆祝胜利,第二次土地改革,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所以,第二次土地改革是指对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反动,是违背社会快速发展规律的历史倒退。

(/S2 ) )十、煮青蛙式私有化改革的一环? [/s2/]

我国农村的改革三十多年来始终沿着一条路线,即私有化的方向。

旗帜是统一结合,双重经营。 本质只是没有统一。

名义上是家庭共同生产承包责任制。 实质上,分田一人做。

承包期: 15年→ 30年→ 长久不变; 越来越朝着私有化的方向发展。

切实的权利(可以转让、出租、交换,特别是可以继承,将私有化成果以法定形式固定,世代相传。

到了确实权利这一步,私有化就差不多完成了。 这是20世纪90年代在顶楼设计的方案,也被称为软着陆,也被称为温水煮青蛙。 打左灯,右转,不说要做什么,就是这个样子。 这个资金改派的路线,越来越明确了。 人民越来越明白了。 老实人有权质疑我们负责农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你们到底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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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动机是好的,但效果不是很差? 不。 前面引用的主管农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早就说过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最佳形式。 这样说的话,应该如何制作综合的双重结构呢? 十七大刚结束,领导十七大的报告里这样说,不是和党中央公然反旗吗? 其胆量、傲慢程度如何? 这样,他们的动机是进行资本主义私有化改革。 当然,这不仅仅是个人意见,也代表着中国希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利益集团。 人们不能对他们抱有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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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方面进行私有化改革,有两大障碍。 一是宪法的规定。 在他们看来,它也许可以修改宪法; 另一个是集体经济,这是一个不可绕过的坎。 为了致富,不分化两极,更多的农民和基层干部越来越趋向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的必然和快速发展,完全符合生产关系符合生产力性质要求的规律,是大势所趋,任何政治集团都难以操作。 另外,也有人提议建立家庭农场、种田巨头、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但可能无法与集体经济竞争。 两条路逐鹿华夏,最后鹿杀了谁的手,结果还没出来,还得等待历史的迅速发展。 但是我们对集体经济的道路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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