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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发布日期:2021-06-11 00:12:01 浏览:

11月29日,中新网报道,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考核,防治动物疾病,农业农村近日发布了《动物防疫条件考核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稿确定,作为动物饲养场等5类场所选址的一环,将引入以风险判断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

“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据农业农村介绍,原《办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类地方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近年来关于饲养场等5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在执行上略有问题,需要修订。

“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饲养场等5种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立地距离规定无法涵盖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用更科学有效的方法判断动物防疫条件。

另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已建成的多个动物饲养场等不符合选址距离要求,防疫条件考核不合格,因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比例低,将促进防疫条件考核防疫管理水平的提高

“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农业农村表示,恢复猪生产和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修订的原因之一。 2019年以来,母猪和猪的生存栏下降了很多,稳定生产带来的供给压力很大。 最近,各地都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迅速地发展生猪生产,但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果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的要求,就很难处理养殖场所新建用地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在这次的意见征集稿中,删除了关于选址距离的规定。 《办法》中删除了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专营、兼营动物、动物产品贸易市场的选址距离规定。 另外,在《办法》第二条中增加一个,确定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必须根据风险判断结果加以明确。

“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在这次的意见征集稿中,还确定了判断选址风险的要求。 借鉴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大连等地方动物防疫条例的立法实践,在选址环节引入以风险判断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加强各类场所建设前的服务和指导。

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办法》将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的材料和现场审查期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本文:《“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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