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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待完整”

发布日期:2021-06-10 23:33:01 浏览: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关系到农村振兴的根本制度,农村公共产品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研究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同志知道,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 这两种公共产品虽然只是一个字的不同,但其性质和供给制度明显不同,不能笼统地谈和混淆。 对于纯粹的公共产品,公共财政必须承担供给价格,这方面的认识是高度一致的,没有异议; 但是,对准公共产品有一点模糊和错误的认识,这不利于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笔者深感有必要明确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机制,以利于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振兴战术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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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通俗地说,就是公众共同享受的产品。 公共产品应该由公共财政承担,这也是常识。 但是,准公共产品的概念是如何形成的呢? 这是因为准公共产品与通常意义上的公共产品不同,具有特殊的属性。 在这里,用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公共产品进行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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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个居民集中居住区需要一定的公共设施,如街道道路、绿化美化设施、照明设施等。 这些必要的公共设施,在住在这里生活的每一家都共同形成了群居区域。 如果在某个集中居住区没有这样的公共设施,居民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那么,在这样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其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是谁? 是当地政府还是地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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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是人民公共事业的管理服务机构,换言之,是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供给机构。 但是,人民政府不是万能政府,不是包容一切,而是有其责任清单和责任边界。 另一方面,在政府不能承担的事件中,如果也请政府承担,政府就无法管理,也无法管理。 刚才讨论的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公共产品供给正是典型的例子。 我们将从城乡为对象的立场上进一步进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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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 在计划经济时代,除了在某机关或某机关建设办公用房外,通常还会建设居住用房,供本部门、本部门工作人员居住招聘。 那个时期,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公共设施通常由居民所在单位统一处理。 这里请注意两点。 一是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不是由当地政府直接负责;二是集中居住区的公共设施通常作为工作人员的福利,由居住在该地区的工作人员共同享有。 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特别是随着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现已成为居住小区的绝对主流。 那么,商品房小区的公共产品是用什么样的机制、什么样的制度来处理的呢? 购买过商品房,住在商品房小区的同志对此一定有切身的体验。 商品房小区的公共设施,由开发商建设的小区大楼一经出售,这部分的建设价格将由许多购房者分担。 在绿化、照明等日常公共设施中,所需费用按居民支付物业费的方式处理。 总的来说,商品房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通过物业管理制度处理,物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复印件是受益者的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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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 人民公社时期,村社通过共同确保公积金公益金,用于村社公共产品的供给。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集团)集体抽查三个供销,通过聘用两个劳动者,处理该集团的公共产品供给。 农村税费改革后,三提现、两劳改革是一种筹资劳动制度,固定缴纳办法变为民主协商办法。 农村税费改革,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使农村集中居住区失去了可靠的公共产品供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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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公共产品在性质上不属于纯粹的公共产品,在责任上不应该由政府直接承担,而应该由受益者承担供给价格,受益者是供给主体。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根据受益者的支付,大体上采取适当的方法在受益群体范围内筹措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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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从原理上看,农村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价格应由该集中居住区的居民共同承担。 当然,如果这个集中居住区的农民集体有集体收入,就可以抵消每家每户应该分担的公共产品供给费用。 但是,不应将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毫无根据地推给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不是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这三个方面是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科学逻辑,或基本的理论逻辑。 那么,现实的认知和实践呢? 笔者觉得,这方面的认知和实践五花八门,有的已经严重背离了基本理论的大体。 这里列举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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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稍微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越过了底线。 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农民负担过重的应该由政府和集体承担的公共费用,这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完全必要的,时机也是适当的。 但是,一些专家、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不正确,扭曲了观念。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决取消农民不应承担的税费负担。探索根据村民自治的民主进行大体改革,落实农民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和劳务(即三提二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立筹资劳动制度 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是为了整个制度,不是为了消除负担。 因为居民必须为集体承担一定的公共产品费用,这是必要和合理的。 不能减轻农民的负担,减少农民应该承担的费用。 这是底线。 但是,基层一些同志不能正确理解这一改革精神,误以为落实的最终目标是消除负担。 在这种认识下,实践也出现了偏差,基层部分干部群众对筹资劳动没有积极性,认为将来农民不用筹措,政府必须承担农村所有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 这缺乏理论根据,是错误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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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个别同志有还债等不正确的认识。 有些同志认为,广大农民群众为建立新中国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很快,必须偿还农民。 因为这个农村的公共产品再也不能由农民负担价格了。 这种认知不符合唯物史观,是不正确的认知,认为这种认知是有害的。 众所周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破坏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统治,建立以人民为当家的新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了胜利。 为了取得这一胜利,中华儿女做出了巨大的牺牲;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人民成为主体,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受益者。 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漫长道路中,国家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战术,把农业作为工业积累的重要来源,广大农民为工业化、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党和政府采取这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战术,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符合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 全体人民包括广大农民,是国家快速发展战术的参与者,也是最终受益者。 因此,据说还债不恰当,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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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一点同志害怕困难,所以想放弃工作。 一些基层同志以前认为农民招三两个工人不容易,招价高,遭遇钉钉不容易。 现在正在讨论资金筹措的资金筹措,但是由于农民的认知度不同,加上青壮年的很多劳动力都出去打工了,实施这个方法就更麻烦了。 他们认为,既然案件难、效果不好,不如干脆不要采购。 交给政府的话,多少都能做。 这是一种害怕实践中的困难的心情。 在农村事件、各方面,遇到任何事情都应该说不好办的困难就退却,也许就没有什么能成功的事件。 最重要的是,还是确定是否应该做。 如果应该做而做不好,那就应该把精力用在完整的方法上,不要害怕困难而放弃。

“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待完整”

准公共产品的采购供给价格是必要的,但既然村民争论筹资劳动实践效果不好,那么该如何完善农村的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呢? 笔者深感城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值得借鉴和宣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管理的意见》(年6月发表(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社区择优录用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社区物业服务。 据此意见,在农村探索推行物业费制度是一个重要方向。 在以上拆除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可以想办法根据宅基地面积征收物业费。 物业费征收标准根据村级公益事业的需要和农户的经济负担能力合理明确。 例如,100平方米的宅基地,每平方米每月收取1元(约为城市房地产费标准的一半),则每户每年需支付1200元的房地产费。 如果财政按1:1给予补助,相当于每户每年实际筹措2400元的不动产费,与城市社区的不动产费水平大致相同。 当然,具体的物业费标准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科学合理明确。

“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待完整”

另外,有必要确认农村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既包括设施设备费用,也包括对这些设施设备的管理费用。 近日,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不足之处在于,区分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还不确定。

“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待完整”

本文分析表明,农村集中居住区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其供给主体为受益群体。 参照物业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农户宅基地面积,适当征收物业费用,处理该集中居住区准公共产品的供应问题。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对这些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管理保护。

本文:《“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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