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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严打操纵市场 证监会对朱康军股票操纵案罚没逾5亿元”

发布日期:2021-06-04 21:57:01 浏览:

据总公司5月3日报道,与朱康军操纵铁岭新城中兴商业股的行为对比,中国证监会2日对外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约2.678亿元,罚款约2.678亿元。

朱康军在操纵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2只股票中,先后管理陈某明等42个49个账户,集中资金特征、持股特征连续买卖,在其管理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2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分别约1.797亿元和8802万元

从公布的具体违法情况来看,朱康军通过资金集中特征、持股特征等方法影响股价的行为十分明显。 年9月9日至12月26日之间,铁岭新城有72个交易日。 在此期间,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持股数,该股无限售条件占流通股比例在10%以上的为4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3.89%。 持股率在2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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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在铁岭新城购房申报和铁岭新城售汇之间有成交情况为28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8.89%。

年1月4日至年5月26日期间,中兴商业共有332个交易日。 在此期间,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8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4.70%。 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从购买中兴商业申报到出售中兴商业申报之间有成交情况共6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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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为,朱康军在参与交易中的操作方法具有明显的操作意图,且其参与行为均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非法目的服务。 因此,朱康军在听证阶段提出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与证监会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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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康军(

〔39日当事人:朱康军,男,1968年11月出生,地址:浙江省仙居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通知了当事人朱康军操纵铁岭新城立案调查、审理中兴商业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朱康军要求申辩和听证。 我依法举行听证,听取朱康军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本案现在调查、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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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透露,朱康军操纵铁岭新城中兴商业的事实如下。

一、朱康军实际控制49个其他人口账户的情况

从年初到8月,朱康军共有陈某明等42个49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如下: )1)方正证券广州兴隆路证券营业部陈某明普通账户和信贷账户; )2)东莞证券杭州丹枫路证券营业部杭州锦亮实业有限企业柯某勇祝某华普通账户(3)浙商证券仙居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浙江省仙居县正威机械制造有限企业柯某军普通账户; )4)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凯恩集团有限企业普通账户)5)方正证券杭州中河中路证券营业部凯恩集团有限企业信用账户(6)中信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凯恩集团有限企业普通账户和信贷账户(7)中信建投证券长信基金工商银行长信大额交易2号理财计划账户, )8)西藏同信证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企业时季好雨16日思考7号a3集合资金信托账户)9)中信建投证券宁波曙光路证券营业部陈某吴某峰普通账户( 10 )东方证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陈某莉普通账户; ( 11 )华安证券重庆新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某华欧某洪谭某成周某榕普通账户和欧某洪信用账户; ) 12 )联合国证券常州通江大道证券营业部的高某芳谈某平杨某飞郑某琴钟某娟普通账户和某平钟某娟信用账户( 13岁中信证券)浙江)衢州新桥街证券营业部黄某珍普通账户; ( 14 )国海证券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黄某碧王某贵普通账户; ( 15 )中信证券)浙江)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蒋某明林某川张某骏普通账户; ( 16 )中信建投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李某普通账户( 17 )太平洋证券广州金穗路证券营业部李某子普通账户( 18 )民生证券上海谷阳北路证券营业部刘某远普通账户( 19 )广发证券杭州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吕某普通账户; ( 20 )申银万国证券上海沪太路证券营业部马某兰普通账户( 21 )财通证券丽水北苑路证券营业部倪某柳普通账户) 22 )国海证券济南济南济安街证券营业部某蒙王某燕普通账户) 23 )齐鲁证券杭州求路证券营业部王某炳普通账户; ) 24 )恒泰证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的王某明许某儿普通账户; ) 25 )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王某翔普通账户( 26 )国元证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王某鹏普通账户; ( 27 )中山证券杭州杨公堤证券营业部杨某廉普通账户; ) 28 )联合国证券镇江南门大街证券营业部张某普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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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朱康军利用实际管理的账户交易铁岭新城

年9月9日至12月26日,铁岭新城共有72个交易日。 在此期间,朱康军集中了资金特点、持股特点,利用账户组连续买卖铁岭新城,在其管理的账户之间交易铁岭新城,从而影响铁岭新城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的特征和持股的特征;

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朱康军管理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法认购铁岭新城258,493,682股,认购金额为2,286,855,858.32元。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法认购铁岭新城161,626,323股,认购金额1,374,720,516.57元;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法认购铁岭新城96,867,359股,认购金额为912,135,341.75元。 按集中竞价交易方法出售铁岭新城183,919,378股,出售金额为1,760,743,33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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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7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持股数占该股无限出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率) )在10%以上的交易日为4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3.89%。 持股率在2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22%。 年10月23日至12月26日期间,账户集团持股比例一直在10%以上。 年11月22日,账户集团持股比例达到最高的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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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岭新城的连续买卖;

在上述7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在67个交易日交易铁岭新城,占总交易日的93.06%。 其中,65个交易日存在集中竞价交易。 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买入交易量占当日该股市交易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 )在10%以上的交易日为28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8.89%。 成交率在20%以上的为2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1.94%; 成交率在30%以上的交易日为1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0.83%; 成交率在40%以上的交易日为1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3.89%; 成交率在5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56%。 年10月24日,账户集团购房成交率达到最高的64.22%。 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抛售交易量占当日该股市交易量的比例(以下简称抛售成交占有率) )在10%以上的交易日为4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9.72%。 成交率在20%以上的交易日为4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5.56%; 成交率在30%以上的为3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1.67%; 成交率在40%以上的为21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9.17%; 成交率在50%以上的有1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2.22%。 年11月13日,账户集团抛售成交率达到最高的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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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朱康军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铁岭新城

在上述72个交易日中,从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购买并申报铁岭新城到出售并申报铁岭新城之间,有成交情况的有28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8.89%。 账户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之间的交易量占当日该股市交易量的比例(以下简称自成交占有率) )在10%以上的交易日为2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7.78% ); 成交率在20%以上的有15个交易日,为总交易日的20.83%; 自成交率在30%以上的有8个交易日,为总交易日的11.11%; 自成交率占4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56%。 年12月5日,账户集团自成交率达到最高的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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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集团通过交易铁岭新城获利179,790,286.30元。

三、朱康军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交易中兴商业

从年1月4日至年5月26日,中兴商业共有332个交易日。 在此期间,朱康军集中了资金特点、持股特点,利用账户组连续买卖中兴商业,在其管理的账户之间交易中兴商业,从而影响中兴商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的特征和持股的特征;

年1月4日至年5月26日,朱康军管理账户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法认购中兴商业206,361,310股,认购金额为2,276,100,352.54元。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法抛售中兴商业207,989,315股,卖出金额为2,376,465,568.91元。 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中兴商业199,489,315股,卖出金额为2,277,015,568.91元; 通过大宗交易方法抛售铁岭新城8,500,000股,卖出金额为99,4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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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33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为8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4.70%。 年3月28日至年5月12日期间,账户集团持股比例一直在5%以上。 年12月18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的18.50%。

(二)连续买卖中兴商业;

在上述33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为274个交易日交易中兴商业,占总交易日的82.53%,共27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竞价交易。 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集团认购成交率占10%以上的为109个交易日,为总交易日的32.83%; 成交率在20%以上的为6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9.28%; 成交率在30%以上的交易日为3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0.54%; 买卖成交率占40%以上的为23个交易日,为总交易日的6.93%; 成交率在50%以上的有1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52%。 年12月6日,账户集团认购成交率达到最高的75.83%。 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集团卖出成交率占10%以上的为60个交易日,为总交易日的18.07%; 成交率在20%以上的为3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0.84%; 成交率在30%以上的为2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7.83%; 成交率在40%以上的为19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72%; 成交率在50%以上的有1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22%。 年12月25日,账户集团抛售成交率达到最高的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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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朱康军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中兴商业

在上述33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管理的账户集团从购买中兴商业申报到出售中兴商业申报之间,有成交情况的为6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0.18%。 集团自成交率在10%以上的交易日为19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72%; 自成交率在20%以上的交易日为1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61%; 自成交率在30%以上的交易日为1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01%。 年9月24日,账户集团自成交率达到最高的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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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采购申报[/s2/]

在上述33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管理的账户组申购申报累计撤单为43,750,462股,占申购申报量的340,755,800股的12.84%。 其中,拆迁时班次前3段的拆迁订单量为23,722,025股,占购房申报量的6.96%,拆迁时班次第1段的拆迁订单量为13,355,724股,占购房申报量的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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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集团通过交易获得了88,020,998.57元的商业利润。

以上事实有相关资金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借款合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证明以及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中,朱康军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

其一,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有欺诈主观故意为前提。 在本案中,他本人看到铁岭新城中兴商业的投资价值后交易了这两只股票,但并无通过连续交易或自行成交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决定获利的主观故意。 证监会不考虑其主观因素,即认定干预行为为证券市场操作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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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涉案交易行为是正常的连续买卖,不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他本身资金规模很大,无论交易哪只股票都会影响交易量。 申报购买或出售关联股票的行为都是基于关联股票的股价波动而独立的行为,并且是可以与市值媲美的申报价格,据此不能推断存在股价操纵的主观故意。 由于招聘账户多、资金量大,在操作中连续短时间买入股票,或者因股价波动而改变申报方向后,确实会发生不同账户之间的成交,但这并不是有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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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参与期间的股价波动还有其他重要原因,涨幅在合理范围内。 2股所涉期间的价格并未明显偏离比较指数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其交易行为影响了交易量,但都是基于股价波动进行的实际交易,并不构成证券交易价格的异常或假想的价格水平,也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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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即使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也只能将符合连续交易构成要件的交易日和自成交率在10%以上的交易日认定为操纵期,年9月9日至年12月6日为铁岭新城操纵期,年1月4日至年5月26日不得认定为中兴商业操纵期。 证监会通过裁断证据,扩大了操作期和相应的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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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如果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罚款金额明确,只能将采用他人账户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没收,但不得将他人账户利润中不属于朱康军本人全部的部分纳入罚款金额计算的基础。

我认为朱康军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理由如下。

第一,欺诈本身不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操作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认为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基于证券法的规定,而不是基于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根据的民事司法解释和学术观点。

其二,涉案交易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是正常的连续买卖行为。 说明朱康军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方法具有明显的操作意图。 实际上既有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也有在同一交易日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交替申报股票买卖,部分买入价高于卖出价的行为,也有明显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的行为 这些非正常的操作方法充分说明了涉案行为是朱康军为了实现其操作意图而故意实施的行为,不是所谓的非故意疏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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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在申辩意见中,朱康军没有提出可以构成排除其涉案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合理解释和证据。 那个所谓涉案股票的价格波动有别的原因,涨幅合理,没有偏离比较指数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说法,没有证据,我就不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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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在各交易日或各交易日的各时间段、各时点实施了操纵行为。 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操纵目的在不特定多数地点进行的行为,即使中间有间隔,也不影响操纵期间的认定。 在本案中,朱康军的参与行为均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非法目的服务,涉及期间交易日部分交易指标较低,也未发生交易,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操作期的认定。 认为存在通过裁断证据来扩大操作期间和对应的违法所得数额的行为,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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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我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了相关股票的购买价格和交易税。 另外,违法所得与罚款金额的对应关系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确定规定,当事人采用他人账户的利润可以计入违法所得,但其中不属于他人全部的部分不应当作为罚款计算的基础,这一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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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朱康军在听证阶段提出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与我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可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267,811,284.87元,并处267,811,284.8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0189800000162,由该银行直接缴纳国库),填写当事人姓名的支付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高压严打操纵市场 证监会对朱康军股票操纵案罚没逾5亿元”

中国证监会

年4月27日

本文:《“高压严打操纵市场 证监会对朱康军股票操纵案罚没逾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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