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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德电气债务缠身 破产管理人竟与债权方存利害关系?”

发布日期:2021-06-03 13:54:01 浏览:

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被称为国德企业,是专业生产制造高压开关和轨道交通车辆核心精密零部件的大型民营公司。 企业经营遭遇一系列问题,债务缠身,不得不办理破产重整手续。 没想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国德企业多次向西安中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西安中院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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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起奇怪的破产重整事件引起了持续的互联网关注,民营公司的产权保护问题再次成为话题。

姚国旺是技术出身的民营公司家,于2004年7月注册成立国德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我们的账户关闭后,经营状况一下子恶化了。 产品无法正常生产,资金无法正常流通逐渐断裂,更多的债权人上门讨债。 姚国旺说。

到了年初,国德企业的员工数量锐减到不足500人,员工正常工资难以支付,此时,国德企业经常面临到期债务。

年11月,国德企业债权人之一广州蕙富君奥投资合作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国德企业以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多个债权到期无法偿还为由,要求西安中院破产重整国德企业。

德国企业也认为,与当时面临的债务困境相比,重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企业希望与蕙富君奥合作重整,西安中院尽快受理重整申请。 而且,邦德企业希望充分了解并承担重整不成功带来的清算风险,如果重整不成功,邦德企业将严格遵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与法院合作,确保员工稳定工作。

“国德电气债务缠身 破产管理人竟与债权方存利害关系?”

年11月22日,西安中院颁发陕阙01民破30―1号民事裁判书,裁定受理国德企业破产重整的申请。

之后,国德企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手续。

年1月17日,西安中院作出《关于指定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在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下指定君致西安分所为国德企业破产管理人,组长为君致西安分所律师徐某城。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我和股东仍在积极筹集资金,准备重整后的国德企业快速发展,但没想到破产管理人又出了问题。 姚国旺说。

姚国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调查国德企业的财产状况,依法追回国德企业的财产,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实质性审查,但破产管理人多次表示不办理上述业务,而是对国德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在没有国企及其债权人参与、未知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私下多次清算资产收购意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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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德企业的部分债权人于年6月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破产管理人。

但是,很多债权人没有预料到的是,西安中院迟迟不答复。

在我们走投无路的时候,破产管理人君无意中发现西安分公司与国企破产重整案的债权人之一有利害关系,掌握了相关证据。 姚国旺说。

姚国旺说的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是指在甲方广州汇垠增长投资公司下汇垠增长与乙方发起的西安分社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本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就国德企业破产重整相关法律事务提供特殊法律服务,并完成向法院立案,包括准备国德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前期资料。 监督监督债权申报和审查的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协助汇垠的成长和国德企业经法院批准,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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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

  

并在全国公司新闻网站上查询发现,汇垠增长名义的两大股东,即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和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同时也是国家德国企业债权人蕙富君奥名义的两大股东,而且是蕙富君奥和汇垠增长的执行事务合作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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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债权人蕙富君奥和汇垠成长的实际控制者是同一法人,事实上是一个单位两个品种。 因此,西安分公司所在地蕙富君奥在申请国家德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前,与关联企业汇垠成长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该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复印件向西安中院提交国家德国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完成法院立案等,本来由蕙君奥负责 这反映出君致律所西安分所实际上是债权人蕙富君奥的代理人,实际上是为蕙富君奥服务的。 姚国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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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旺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应当被认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国德电气债务缠身 破产管理人竟与债权方存利害关系?”

了解这一情况后,国德企业部分债权人再次向西安中院提出更换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提出破产管理人与蕙富君奥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但至今西安中院仍未见任何行动。

记者就此事前往西安中院采访,但在发布消息之前,西安中院并未就先前承诺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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