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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矿权案前世今生:民企国企争夺12年多名官员落马”

发布日期:2021-06-01 23:09:01 浏览:

轰动一时的千亿矿业权案件纠纷没有随着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平息。

近日,央视原主持人崔永元及相关人士通报称,该案二审部分卷宗在北京东交民巷最高法院总部丢失。 此后,最高法院对此事作出了两次回应,表示已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 在舆论一时骚动的时候,这个事件再次引起了关注。

该媒体称之为千亿矿业权事件的民事案件实际上是陕西榆林市煤矿合作调查合同的纠纷。 在这次事件中争夺的开采权的归属,带动着千亿元的国家矿产资源最终落到谁家。

这件事历时12年,在此期间陕北煤矿的资源开发也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经历了冷热。 与千亿矿业权事件发生时间冲突的当时陕西省国土厅长官王注册、梁枫副厅长、总工程师杨建军、西勘院原院长陈磊等也相继落马。

对该事件的前世和未决局,本报记者经过数月的调查,试图弄清其真相。

年1月31日,在毛乌素沙漠和黄土高原的交界处,陕西榆林市横山区,隆冬的白雾笼罩着周围的原野。 这里正是千亿矿业权事件中标项目波罗-红石桥煤矿(以下简称波罗井田( 279.24平方公里)的勘察范围,跨越十几个村庄。

通往波罗的海城市的道路被两侧的黄土和黄沙侵蚀,一望无际的沙地、稀疏的沙柳和艾蒿。 这里又大又少人,房子又矮,一个村子只有十几户人家,村民靠种玉米和养羊为生,一年挣几千元钱,年轻人基本都在国外打工。

根据2005年西勘院自行调查的清查数据,地下储存着约19亿吨高质量动力煤,按当时的动力煤坑口价格达到3800亿元。

波罗镇沙河村五六年前就有煤田被开发的传言,村民们要逐村搬迁到榆林市郊区安置,每人要补偿一百万。 但是,搬迁的事件始终没有持续。 村民们不知道的是,围绕他们村下的煤田探矿权之争,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企业(简称凯奇莱企业)和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简称西勘院)的诉讼持续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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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诉讼经陕西省高院一审、最高法院复审,陕西省高院进一步一审,至2010年被立案至最高法院二审。 六年过去了,这件事终于在年12月16日尘埃落定。

最高法院作出榆林市硅酸能源投资有限企业与西安地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院合作调查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调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西勘院向凯驰企业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一出判决,多家媒体争相报道,这家民营公司与国有企业打官司在12年千亿矿业权争夺纠纷中最终获胜,是优化经营环境、维护民营公司权益的标志性事件。

但是,桂利奇企业的核心需求是具有千亿矿产价值的开采权转移了吗?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书中规定,桂利基企业关于判决令西勘院… … 煤矿探矿权的上诉请求缺乏探矿权转让的合同依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探矿权转让的规定,我院不支持。

也就是说,终审判决书中,双方争夺12年的波罗井田的探矿权归属不变,返回西勘院持有。

年1月16日,西勘院在官网上发布了最高院依法驳回凯基莱企业探矿权请求的复印件。 据悉,该判决一跃解决了争议12年的所谓千亿元矿业权之争,并通过法律保护了国有资产。

西勘院表示,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去年1月5日,向凯吉莱企业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年12月30日,该案执行阶段的凯基莱方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称,西勘院已经支付违约金,但在继续履行《合作调查合同》方面拒绝执行。

凯基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社长赵发琦近一年来努力让西勘院和法院继续执行合同的判决。 他说,既然判定我们企业和西勘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复印件就应该是强制执行的复印件。

该合同中,对于合作调查的成果,要么按照西勘院、凯驰所占权益的比例设立企业联合开发,要么双方协商,将西勘院所占权益转让给凯驰后,约定由后者自行开发。

事情回到了2002年。 当时中国煤炭领域复苏,煤炭价格迅速上涨,这一行情持续到了去年,被业界称为煤炭领域的黄金十年。

仅2004年,煤炭资源丰富的榆林市财政收入就跃居全省第二位,突破40亿元。

2002年7月,隶属于陕西省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局的西勘院在省国土厅取得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煤矿勘查探矿权。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朴光洙指出,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作为采矿权人,西勘院对波罗的海井田的采矿权依法享有占有、录用、收益、处置权,采矿权也优先取得。

西勘院和很多代表队一样,技术有特点,短板是资金。 为了向波罗井田的勘探开发引进越来越多的资金,从2003年开始,西勘院开始寻找合作伙伴进行勘探调查。

2003年10月,西勘院找到了第一家有意合作的合作伙伴,山东省鲁地矿业有限企业。 同年10月15日,陕西省国土厅在陕国土资勘便字[2003]第106号文中同意双方合作。

西勘院相关人士表示,当时的合作调查旨在双方今后进一步开发或今后转让采矿权时双方获得增值收益。

但是,在2003年10月的会议上,西勘院的探矿权处分权跌到了空。

当年10月22日,陕西省第21届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对省政府几年前授予少量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为代表政府进行地质调查。 探矿权人无权处分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都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换项目的执行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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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勘院属于陕西省事业单位,其拥有的探矿权由省政府代为持有,为国有资产。 此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企业认为该省政府政策对公司不利,主动提出退出。

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21年,出租车司机苏大明(化名)觉得赚钱容易,可以每天接受包租的工作。 从榆林市区把煤炭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送到煤田,但途中运煤的大车被堵成一排。

但是,在当地政府眼里,卖煤只是附加值低的产业。 榆林市发改委主任艾保全核算了账目。 1吨煤当商品煤出售,利润150元左右,电利润500元左右,换成甲醇的话利润1000元左右。 如果将甲醇改为化工产品,产值将达到5000元。

2003年初,陕西省政府为了使地下煤炭上升,提出了三种转变精神:从煤炭向电力的转变、从煤电向载能工业产品的转变、从煤油燃气盐向化工产品的转变。 根据这种精神,陕北的采矿权拍卖、转让等必须有煤炭转换项目这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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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为赵发琦和西勘院的合作埋下了伏笔。 在之后的合同备案中,陕西省国土厅以21次会议记录和3个转折为理由,要求赵发琦提供下游项目。

对此,赵发琦认为,上述省政府精神不具有法律效力,省政府下达的会议记录也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这些都是他当时无法继续与西勘院履行合同的障碍。

山东鲁地退出后,赵发琦的凯奇莱企业进入了西勘院的合作视野。 赵发琦,1966年出生,吴出身,此前从事建筑工程领域,攒下了第一桶金。

2003年末,当时正在和家乡的朋友说话。 说到西勘院有井田,我说这是个商机。 赵发琦说,他当时主动去找的西勘院。

经协商,赵发琦以西勘院和凯驰法人代表的身份签订了《合作调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凯驰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获得调查成果80%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西勘院和景麒雷以2:8的比例出资,仔细审查了波罗井田,以同样的比例分享了后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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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凯基莱和榆林人黄瑜还有另外两人也签订了《合作协定》,约定三个出资人支付凯基莱企业的费用。 桂利嗪企业应当保证与西勘院签订的合作调查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合法完整的采矿权。 否则,必须承担三个出资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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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瑜记得赵发琦说过和西勘院之间钱不够了。 对于黄瑜的说法,赵发琦不予置评。

赵发琦和西勘院之间的《合同》,于2003年8月25日落款。 这个时间比西勘院和最初的合作者山东鲁地的合并和之间还要早。

西勘院法律顾问陈亮(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与赵发琦的合同实际签订是在2004年2月19日,赵发琦最初发现西勘院也是在2004年初。

凯奇莱要求将合同日期提前到2003年8月,目的是为了避免21次会议记录。 陈亮说,西勘院签订这份合同只有一件,交给赵发琦去跑转换项目。 如果你逃跑了,我们修改了合同,正式履行了。 如果你逃不掉,就和鲁地集团一样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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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承认,西勘院当时的法律意识不强。 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自己也有过错。

对此,赵发琦予以否定。 合同于2003年8月25日签订。 我签约时100%不知道( 21次会议记录)。 赵发琦说,他正式知道21次会议记录的时候,应该是2005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凯基莱于2003年12月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比《合同》落款时间晚4个月。 新京报记者得到的“合同”的复印件上盖有景麒丽的印章。

签名是在(年) 8月25日签名的,文章是后来添加的。 景麒麟二审代理律师林鸿潮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签字后景麒还没有章可循。

对此,最高法的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企业法相关规定,合同签订时没有设立景麒麟企业,所以合同并不无效。 另外,根据西勘院的主张,即使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调查合同》上盖章,西勘院也将在凯驰企业依法成立后,通过修改合同缺陷的行为再次与凯驰企业确认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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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签订时间外,另一个争论点是合同的性质。

合同中除了合作调查的条款外,还提到了采矿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其中合同第11条约定,对于勘查成果,要么按照西勘院、凯驰所占权益的比例设立企业联合开发,要么双方协商,将西勘院所占权益转让给凯驰后,由后者自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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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是指清查后的结果,是指这个煤田的储量状况。 景麒麟二审代理人林鸿潮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采矿权值多少取决于该调查成果。 另外,合同中约定了以下探矿权转让的条款,(签署合同)的最终目的一定是转让探矿权。

陈亮认为,签合同本身并不是采矿权转让的事。 采矿权转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与其他合同不同。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必须由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与探矿权转让相比,国土资源部还必须批准合作调查。 根据《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不进行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在签订合作或者合资合同后,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新京报记者多次告知双方,该合同是否有意避免审查并进行采矿权转让? 双方都没有给予确定的应对。

当时,《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仅4年,国土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合作调查备案程序的实施规范。

12年后,最高法在终审判决中确定,合作调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也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但至少在当时,这一要求阻碍了合同履行。

2004年3月,西勘院将双方签订的合作调查合同送交省国土厅备案时表示,按照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要求,西勘院必须提交省发改委同意的批准文件。 因为凯基莱没有找到下游转换项目,没有得到发改委的立案批准文件,合同没有备案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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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合作调查项目既不需要发展改革委批准,也不需要三个转换配套项目。 但是,由于该合同一直要件不完整,未得到省国土厅的备案同意。

凯莱公司为此不断抗争。 2005年3月,被西勘院转账1200万元被拒,2005年5月,转账900万元。 这次,西勘院的财务收到了这笔钱,开具了横山波罗红石桥煤炭勘探收据。

2005年12月,西勘院正式致函凯基莱,称双方未得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因此无法履行合同。

景麒雷不满足于这个结果。

国土厅不备案后,赵发琦多次向陕西主要领导人投诉。 有一次,他措辞严厉,看到这一点可能很生气,要求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进行调查。 赵发琦说。

新京报记者也对2004年6月19日陕西省陈姓副省长发布关于凯基莱企业的指示进行了调查。 之后陕西省国土厅回答了。 2005年4月,赵发奇再次投诉后,当时陕西省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再次下达指示,省政府办公厅派负责人到国土厅对省长进行调查,双方进行公平诚实的大致协商,协商不成时,出具可以诉诸法律处理的调查报告。 那年7月28日,这位主要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中转发给省国土厅指示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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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厅以65号文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65号文表示,协调形成的意见包括,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合作勘查事业后,同意将采矿权转移给双方合资设立的新企业或转移给凯基莱。 联合调查的探矿权在西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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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5号文影响了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

随后,国土厅相关人员证实,当时省领导指示了两次此事,并派负责人进行了核查。 本厅领导也要下达指示,召集相关负责人进行研究,批评相关处室,主管处室要认真落实,协调处理。

另外,他们在看了省政府专题调查小组的报告后,根据以上情况确定,法规政策的规定对该合同的履行并不构成实质性的障碍,省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在该报告中做出了指示。 他们明白省政府支持西勘院和凯基莱企业持续合作。 综合这些因素,促成了65号文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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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65号文,桂利基方面认为,省政府的这一答复实际上形成了主管部门国土厅对双方合同的备案和采矿权转让的批准。

另一方面,西勘院方面持有不同的理解。 陈亮说,65日文只表示政府进行协调后,写入了双方的意见,并不代表政府的批准意见。

事件很快出现了新的变化。 65日文印刷后不久,中化和香港益业与榆林市政府签署了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 发改委确定波罗井田为mto项目配套煤矿。 几个月后,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了波罗井田的地质项目合作调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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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发琦认为,这是西勘院在陕西相关领导的干预下,一名妇女嫁给了两人。 2006年5月,凯基莱起诉西勘院。

起诉书中,景麒雷要求陕西高院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还要求西勘院将探矿权转移到景麒雷名下。

陕西省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此案,65日文成为首要证据之一。 2006年10月,陕西高院一审判决:《合同》比较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西勘院向凯济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西勘院将开采权转移到凯基莱名下。

赵发琦觉得一审结果出乎意料,没想到。 陈亮说,此次判决存在问题,陕西省高院不擅长政策,连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审查生效制度、以及审查机关都有错误。

新京报记者联系陕西省高院,想了解当初案件的审理情况,但在发布消息之前没有得到回复。

一审后,陕西省政府认识到探矿权将根据法院判决转移,命令纪委介入调查,至少10名公务员被处分。 陕西省国土厅内部分发了新文件,65号文被取消。

很快,西勘院向最高法院上诉。

二审期间,2008年4月,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西勘院和桂利奇企业采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以下称为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不仅叙述了西勘院、景麒雷的合作和备案过程,而且《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省高院的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书理解不正确,将采矿权转移到景麒雷名下有违法规定,执行一审判决后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 2009年11月,最高法作出二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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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陕西省政府流失到最高法的情况报道中,引起媒体的关注,质疑陕西省政府发出介入司法的信。

对此,陕西方面有不同的说法。 近日,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内部报告显示,最高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2008年4月,最高法民二庭邀请陕西省政府领导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进行座谈。 座谈会上,民二庭要求在会议后书面证明有关情况和意见。 随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院发出了证明情况和意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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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发琦认为,诉讼已经打到最高法院,已经是珠穆朗玛峰,还是摆脱不了行政力量的介入。

一年多后,陕西高院作出了第二次一审判决。 得出了在双方证据几乎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完全相反的结论; 西勘院不需要将采矿权转移到景麒的名下,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将此前收到的910万元利息返还景麒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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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基莱不服,再次向最高法院上诉。

陕西高院第二次一审的一年多,赵发琦的日子也不好过。 2007年12月,赵发琦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赶到榆林市公安局网上。 年3月,凯基莱的工商注册被取消,并于年恢复; 同年8月,赵发琦被逮捕归案,被拘留133天,直至去年6月被宣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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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诉讼期间,赵发琦不断实名举报。 他在网上发布消息,实名通报了陕西省多位前任领导人和目前落马的最高法院副院长西晓明等。

赵发琦表示,他通报的陕西省前第一领导人,命令西勘院将破烂井田一女二人结婚,并由政府党组代替法院的判决。 他说,在10多年的诉讼过程中,他从拥有巨额资产的富豪变成了负债累累的斗士。

同样表示不满的还有赵发琦背后的三个出资人。 黄瑜说,打官司后,自己联系不上赵发琦了,他经常换号码。 目前,两位出资人向赵发琦提起诉讼,要求赵发琦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二审判决后,凯基莱致函西勘院,敦促其按照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履行合同。 但是,对方还没有回复。

西勘院现任院长王战社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该院已经按照最高法的判决,向凯济莱支付了违约金。 等着院子里的员工被养活,压力好大啊。

事实上,2006年西勘院与中化香港益业签署了调查合同,因此波罗井田的清查、清查全部完成。

由于诉讼结束,波罗井田很难正式开采。 住在调查区内的人们期待着贫瘠的生活有所改变。

在横山区北部的四台湾村,房子稀少,特别安静,开车可以在几公里外看到几所房子,不在家的人都是老人。 一位过了60岁的老奶奶告诉记者,六七年前养羊的时候,被带去看热闹,煤炭出来了。 她记得调查员告诉过她。 你们还这么痛苦,以后会赚大钱的! 你们那里的煤很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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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旁边的玉林湾村,一位村民也记得当时调查员在测量点打了木桩做了标记。 后来,这些木桩被村民抬到家里拴上了驴。 乡下人也在讨论是否要开发煤田。 但是,那次调查之后,这件事已经结束了。

离开波罗井田勘查区,在东北方向的马萨梁村,记者看到了另一个鲜明的景象。 这里已经开发建设了能源工业园区,包括中煤在内的许多大公司都在这里建设了工厂。 远远望去,工厂涂成红色的大烟囱里冒出白烟,出入都是运煤和运气大的车。 除了现代化的厂房、办公楼、宿舍外,路边还有密卷的车辆修理店和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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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区内的砂川村,同样以种植玉米为生、收入困难的农民担心拆迁补偿的事情,你以为是他们开发的,为什么不开发呢?

新京报记者王祯祎实习生夏静杨林鑫

原标题:千亿矿业权事件前世今生及未决局

本文:《“千亿矿权案前世今生:民企国企争夺12年多名官员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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