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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是怎么被下岗的!!(解开疑团)”

发布日期:2021-06-18 02:54:01 浏览:

我们失业已经十多年了,至今很多人没有生活来源!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让职能部门彻底处理我们下岗职工的生死存亡问题 第一个问题; 我们这些关于下岗职工身份的问题一、当年职工产生下岗是所谓国有企业改革后的政治产物 理由是为了给国有企业减轻负担 但是,之后发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其纠结点; 围绕如何解读中共中央【中发( 1998 ) 10号】的文件展开了讨论 之后,通过认真学习中央文件,很多公司只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片言只语,采取断章取义的手段,以企业领导人自身的主观随意曲解中央文件的精神,结果不断侵害下岗职工,社会矛盾加剧 以中信重型机械企业为例,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意义。 他们利用中发10号文件中“三年左右的时间要使许多国有大中型亏损公司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是切实处理公司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这一段,为公司减员开脱 因此,整个社会应运而生,对下岗职工采取任意歧视的荒唐方法 其实,这句话只是在文件中指出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但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还在后半段。 “这虽然会给一些员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基本上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并且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国有公司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不仅是现实紧迫的问题,也是长期的战术问题 搞好这项事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之后,我们也一遍又一遍地反复学习和认真解读了中央10号文件 其实,是中央文件精神的中心复制品; 要求如何处理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并以处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为重点 文件全文没有明确下岗意味着失业 不允许丢下下岗职工。 这才是中共中央【中发( 1998 ) 10号】的文件精神的本质 公司必须认真处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是国有公司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显然,下岗职工未再就业前,任何单位和企业都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这样,坚定的中共中央文件成了这些乖乖僧歪嘴,歧视任意下岗职工的借口 二、目前许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解除! 大部分公司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多在企业红头上单方面解除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这些都有事件) )。 而且,下岗职工大多至今未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些文件已经过去了近十年,至今未送到下岗职工手中 结果表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同废纸一样无济于事,许多企业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严重违反了法定履行的必要手续。 根据劳动部发( 1996 ) 355号【公司关于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说明资料 招聘职工时,应当确认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以及能够说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然后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公司在职人员中招聘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第六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录用职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段审查用人单位新录用的职工身份,对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在另一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将对社会保险文件和基金的转移人 1、劳动法实施前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为除名和除名 法定手续是书面通知劳动者,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公司和员工应当依法决定或者约定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者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3、单位方面:单位方面在解决劳动关系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及时向劳动者本人或其同居成年家属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者下落不明的,单位可以通过公告的方法发送 否则,就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4、劳动者方面:劳动者方面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劳动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也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手续; 据观察,许多公司完全不遵守法律规定,独断专行地用企业的红头文件的方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因为我们没有履行送达义务,所以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因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 我们的下岗职工至今未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但至今大家仍然是单位职工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除非公司提出充分的法律依据加以说明否则企业的红头可以代替国家的法律规定 否则,公司认为通过歧视和欺骗的手段,有意回避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二、这些下岗职工和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哪里? 1、根据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因此,用人单位以公司文件的形式进行决策,决策未送达劳动者本人的,应视为没有通知,公司无权事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这项规定是要事先了解下岗职工面临的情况,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找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的下岗职工很多都在等着岗位对我们进行三次培训。 同时,在等待三次就业机会分配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还没有再就业的情况下,被单位单方面宣布以企业红头的形式,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既没有通知我们自己,也没有通知我们的相关家人。 这是因为工作场所的这种方法被认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承担以下附带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3、根据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14条规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义务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说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证明 说明书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负责的业务 劳动者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说明中客观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解除或终止劳动协约,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对劳动者非常重要,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求与原单位说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对劳动者的就业影响很大 此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也是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必要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说明,给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不再存在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不再有劳动产生的权利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是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失去效力,不约束当事人。 其中,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未参加劳动的,合同生效,但未建立劳动关系,自实际雇佣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没有雇佣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只有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无关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说明书,未出具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加倍返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如上所述; 因为,我们的下岗职工们还没有见面,必须送达本人的【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工作场所的过失,人为给我们的下岗职工带来了非常困难的情况 这是因为我们有权思考。大家至今仍应该是原单位的正式员工 只要原公司不符合允许企业使用红标的办法,或者不能提出相关办法,不通知下岗职工本人,并且不经下岗职工本人签字,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文件,我们可以另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的劳动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得重复发放一次 具体金额必须根据情况区分不同的对待 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数,每工作一年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维修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被裁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补偿金 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每一年,就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要求“下岗职工”按照重新计算工作年限后的工作年限重新支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 以前的工作单位一直根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事实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大多数人无权与企业方协商,如何计算补偿金是企业的单方面行为,这是谁也不能否定的事实 所以,很多公司根据补偿金最多在12个月内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我们的下岗职工没有申诉的地方! 公司应该每年度补偿一个月,工作几年后应该给予几个月的补偿是很明确的,但是这个补偿没有年限限制。 但是,由于下岗职工是弱势群体,所以即使到处投诉也无视 很明显,当前全社会下岗职工的问题是责任转嫁,这是对党、国家和人民群众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我们下岗职工的严重歧视行为 我们通过认真学习(中发10号文件)知道,过去机构推进的10号文件只是选择对其有利的段落进行解读。 他们歪曲文件精神,中发10号文件)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要使许多国有大中型亏损公司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是切实处理公司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这一段,更是一方面的 但是,我们现在认真解读一下,整个十号文件说的都是要求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党和政府责任的政治高度被严格要求的 然后,在文件的第二章中; 在确定目标和加强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并要把握好多次减员增员与促进再就业的结合、员工下岗和社会负担能力的相应大体情况,抓好公司合并破产、减员增员、下岗的趋势,加强宏观调控 那么,“根据国家关于下岗职工进入中心托管的政策规定,处理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当时的公司是如何处理的? 你在肉体上完全消灭了企业这个臃肿的人吗? 很明显没有! 因为我们都活着! 那么,你们怎么处理人员臃肿、浪费人的问题呢? 方法只有一个“减员增效” 什么是减员增效工具? 裁员和裁员的区别是什么? “裁员增效”和“裁员”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利益,是同义词 这么简单的问题,有必要在重新补习小学文化课后再谈这个吗? 同时在中央10号文件第六章中,确定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那么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我们下岗职工不应该被歧视。 既然下岗职工没有因下岗而被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我们就应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下岗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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