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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发布日期:2021-06-14 13:03:02 浏览:

核心提示 :农业部近日发布信息,今年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认定、维修省份试点进一步扩大到22个。 然后,将农民送到村集体‘ 股东农村集团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试点也在全国许多地区被推开。 土地的确定性本质上是指消除村集体的权利,农村土地集体的一切都将越来越空壳。 一旦土地确实到家,村子的集体建设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土地的形状是私有地。 所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意在将村集体资产的拥有进一步量化为个人,进一步取消村集体集体资产的筹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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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的是,当时作为增员不增地、减员不减地政策试点地的贵州湄潭县,成为了此次股权改革的试点县。 增加土地、减少土地、不减少土地的政策实行近30年来,农村土地分配不公平的状况越来越严重。 我们在全国不同地区的农村调查中,都听到人民抱怨土地无法调整,但在这次股权改革中,必须用股权方法向个人明确集体资产,同意集体资产的彻底分割。 的政策取向是,逐渐消除集体,将农村土地、资产私有化。 集体是什么意思? 消除集体对农村来说意味着什么? 本文的分析用深入浅出的方法进行了回答。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改革一直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大、越来越多的产权。 这个发言听起来确实很高级,很舒服。 感觉馅饼从天上掉下来,砸了农民的头。 但是,这个产权到底是什么呢? 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这需要深入分解和讨论。 其实,改革所说的产权是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的采用权和林地的承包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子里的农地资源不是全部属于农民的,而是集体的。 农民和集体,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或者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方法。 改革必须通过政策、法律强制赋予这种集体所有衍生的各种权利产权的意义和地位。 表面上强调农民的权益,但实际上划分了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 这对于村子生产力的整体性,可能是非常危险的,非常错误的快速发展方向。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首先,从法理上讲不通。 《宪法》第十条对农村耕地、宅基地和林地的性质有非常确定的规定。 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外,属于集体全部。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一直受到谴责。 但是,无论产权是否模糊,都有一些是肯定的,土地产权并非由分散的农户独自所有。 这里需要系统论的常识。 农民的一切,和农民集体的一切完全不同。 自然是农民的集体,是农民的集体。 所有从集体派生出来的权力,都需要由集体决定。 不能由分散的农户自己决定。 集体在决定产权分割和经营方式选择时,要有资格和能力,从村资源的整体性,从组织化和分工的角度出发。 这是因为集体可以获得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好处。 这是特别的集体红利。 分散的农户无法获得村子的系统性、整体性利益。 所以,从生产力的角度看,集体经营明显优于农户经营。 这是了解集体的第一部分。 第二,所有由这些集团衍生的权利,如承包权、经营权、聘用权、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等,不具有独立的产权性质。 也就是说,不应该具有物权性质。 例如,这所房子的所有权是王小二的。 他可以决定那个的利用方法。 可以自己用,也可以借。 也可以用于银行抵押。 现在王小二把它承包给周小三很久了。 但他表示,改革应该赋予周小三家的产权。 也禁止王小二侵犯周小三的权益。 结果,王小二不仅不能收一分钱的承包费,还失去了家里其他所有的权力。 实际上被提到了架子空上。 周小三在政府的启发、激励下,获得了转卖、抵押承包权,获利1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房子的产权到底是所有王小二所有吗? 还是承包人周小三全部? 很明显,改革,一直支持房屋产权的是周小三的,不是王小二的。 这种违反常识的改革,如果从法理上认真起来的话,就是强盗的逻辑。 我完全不能说服大众。 但很遗憾,目前的农地改革就是这样的。 既然承认土地是集体的全部,为什么要给予分散的农户土地的产权? 如果要赋予农民财产权,为什么要修改宪法,消除集体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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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涉及亿万农民的利益,必须名扬四海、堂堂正正、光明正大。 农地集体的一切,不仅是生产关系的问题,也是全村生产力迅速发展所需的生产方法。

其次,农地的产权与资本的产权有很大不同。 资本的产权可以分割流转。 所以资本市场异常繁荣。 但是农田位置固定,性能稳定。 而且农田具有特定的自然包容性。 的包容性是指农田水源、土地、物种、气候等之间有着天然密切的内在联系。 这就是庄子说的天地有大美不说,四时有明法不讨论,万物有理不说。 这构成了农业资源特殊的农业价值。 所以,农地不能随便分割。 没有自然的整体性,就没有农田和农业。 在一个自然的村子里,河流是谁的? 根据科斯的产权定理可以说是王小二的吗? 王小二的时候,河水从周小三的山上流下来。 周先生在山脚下修水库,改变水流。 河里没有水源的话,只能废弃。 因此,村庄农业资源的准确产权配置,必须建立在自然整体性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积极的意义。 几乎用私有产权分割自然的整体性是非常愚蠢的。 这种自然整体的必然对称性要求农业资源的产权具有相应的完备性。 的河流、山地应该是王小二的,也应该是周小三的。 山下,不吵架。 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主义集体一切制度都有其深刻、合理的生产力核心。 改革不能忽视这一点。 正是因为集体是全部,才能统一和适应山地、水源、河流的各种自然关系。 相反,如果用私有产权分割农地的整体性,而且把这种整体性分割得非常细致,必然会导致整体性被分割和破坏。 最后是村子私有土地的悲剧,是囚犯的困境。 山下的王小二,平时河里没有水。 的周小三,暴雨来了,上任后大水泛滥。 这个农地产权制度完全失败,完全失败。 村里的全体村民一起倒霉了。 所以,市场化改革、产权改革一定不要忘记资源整体性的基础。 粗略地说,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没有底线是不能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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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道理其实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证明了产权这块馅饼不能被砸得千篇一律。 例如,王小二住在一个和睦的家庭里,财产是家庭共同的一切。 每个成员通常都有每个房间的采用权。 同时家庭随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录用权的调整。 外人无权介入。 不能为这个家庭强制设定各种产权的游戏规则。 不能说客厅的产权是谁的吗? 厨房的产权是谁的? 厕所的产权是谁的? 幸福家庭通常是家庭内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度。 产权在家庭外部非常清晰,有不动产证明。 但是在内部,非常模糊。 厨房、客厅、厕所、各家庭成员可以自由聘用。 不需要交易,不需要流转。 如果要改革的话,就必须给各家庭明确的财产权。 确定各房间的产权归属。 并且不断鼓励和允许家属自己抵押产权进行交易。 必然会在这个家庭内人为制造矛盾,破坏和睦的气氛,最终使家庭完全崩溃。 这样表面的产权改革,到底做得好不好? 还是在做坏事?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很遗憾,目前的农地改革正是如此。 家庭需要整体性,村子也需要整体性。 改革基于科斯的产权理论,以私有化改革为方向,放弃赋予农民越来越多的产权而努力推进农地私有化。 事实上,它彻底破坏了村庄农田的整体性。 村子农业资源的整体分割,所有拥有承包权、梦想产权的农户,最终都不容易在村子里生存下去。 没有整体性的村庄,到处都有产权掣肘,到处都是钉鞋。 农地产权一定是白菜的价格。 一文不值。 广东河源所在的村庄,荒废的耕地几乎占了一半以上。 也有80%以上的。 四川成都、宜宾一点的农村,也基本如此。 荒废随处可见。 足以说明农民对这一制度改革既无能又失望。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第三,产权必须分给农民。 那么是什么样的农民呢? 是所有平均农民吗? 这里一定要进行概念的明确化。 胡子眉毛,不能遮住天空渡海。 改革三十多年后,村里农民成员的分化相当严重。 基本上可以分为有承包权的村民和无承包权的村民两类。 留在村子里务农的农民通常是没有承包权或很少的农民。 因此,承包权并不是均等和自动分配给各农民成员的头上。 提到改革的农民只是村子里的一部分农民的成员。 不是所有的农民。 目前,中国农地的承包权结构基本上是1982年第一轮承包时建立的。 第二次承包几乎没有变化。 改革竭力向全国宣传湄潭的经验。 也就是说,生不增加,死不减少。 这种准私有化的改革途径,尽管极大地破坏了村庄的整体性,极大地破坏了村庄内部的公平性,但只有得到了顶级的肯定,才能在全国强制宣传。 只有少数村庄进行了大稳定、小调整。 像黔东南侗族村落一样,约定俗成地保存十年一调。 所以从全国来看,现在的农地承包权掌握在1982年以前出生的农民成员手中。 1982年以后出生的许多农民成员至少没有直接的承包权。 他们有可能继承父母的承包权。 但是,由于每个家庭的兄弟姐妹数量不同,承包权在每个家庭迅速分化。 2008年以后,改革进一步强调承包权长期不变,禁止任何承包权调整。 即使是在村里老实务农的1982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成员,也不允许村里集体调整土地。 由此可见,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严重脱离了各村的实际。 对真正务农的农民很不公平。 所谓赋予农民越来越多的产权,实际上就是赋予一些村民越来越多的产权。 改革必须以产权的名义,使这部分农民成为新的地主。 并且冷酷地拒绝给予其他农民成员任何承包权、财产权。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第四,赋予有承包权的农户产权,实际上是在农村,特别是纯农村地区建立新的地主阶层。 这给中国农业的迅速发展带来很大的负担。 许多有承包权的农户不直接从事农业。 同时,随着城市化,这部分新型地主会更多。 而且,真正在村里务农的农民必须通过流转的方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扩大生产规模,可以获得一定规模的好处。 但是,为此,必须支付每亩600~1200元的地租。 地租是按照价格的方法计入农产品的价格体系中的。 将中国农业的价格提高20%~50%。 进而直接降低中国农业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 有趣的是,顶楼不断抱怨地板的上升,要求扩大开放,又不断通过改革来铺床。 结果,中国的粮食、大豆等逐渐失去竞争力,相继败退,自给率水平不断下降。 目前,中国粮食自给率已降至87%以下。 如果未来不改变农地制度,粮食自给率的水平将进一步降低。 降到70%也不奇怪。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中国的农地改革必须验证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在20多年前对谁来养活中国的预言吗?

历史上,地租和高利贷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之一。 是中国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 中国近百多年的土地革命,是铲除地主所有制的经济意义,实际上是消灭地租和高利贷。 耕作者拥有那块田地,就是让农民享受土地的全部收益,完全不用交地租。 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政府关税由正转为负,农民获得的正补贴不断增加。 这才是历史正确的快速发展方向。 但是科斯定理的误读,以及由此产生的农地私有化改革,在中国农村又造就了成千上万的新地主。 因此,农民务农必须交纳较高的土地费。 可笑的是,这样的佃农行为被包装成了一条名字漂亮的土地流转。 地租被赋予了更好的产权名称。 在什么样的城市生活、居住的农民工、准市民,一不小心被改革成为了地主?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在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什么? 自然生产低附加值的粮食作物,而不是保护国家的粮食安全。 就是生产经济作物。 用于挖蔬菜、水果或池塘养鱼。 干脆就是非农化利用,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工业开发、旅游开发。 只有这样,才能缴纳如此高额的地租,才能期待平均利润。 农业资本家首先要搞清楚这个算盘。 或者巧妙地编造名目,骗取政府的各种补助金。 普通农民不得不默默承受高昂的房租。 国家将继续陷入这种制度困境。 直到农业危机全面爆发。

“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

(年8月20日晚,广州)。

原题:承包权、经营权不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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