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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全部制是中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最好的产权基础”

发布日期:2021-06-13 23:48:02 浏览:

  

中国有利于农民的农地产权制度

巫文强

(1)广西焦点文化经济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03; 2、广西人快速发展经济学研究基地广西南宁530022; )

【摘要】农地产权规定中,产权私有不如产权公有明确,农地产权效率不等同于农地生产率,规定农地产权不是简单的问题,农民喜欢未必是正确的选择。 在现实的农地产权运营中,农地产权受到邻接权、农业生产同耕、同保以及土地划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最优产权基础。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根据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选择有利于农民农地集体所有、集团化经营的产权制度,做好农业和农村的支撑性服务。

“集体全部制是中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最好的产权基础”

【关键词】农地产权; 产权效率; 产权基础; 社会主义; 集体制; 支持服务

[作者简介] :巫文强、广西焦点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广西人快速发展经济学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编辑评审(三级)、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研究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思贤路绿塘里1号; 邮政编码: 560022

一、关于农地产权明确中需要明确的认知问题

1.在农地产权的规定中,产权的私有比产权的公有更不明确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思想影响下的学术观点中,常见的一种说法是,就产权定义而言,产权私有比产权公有更为清晰。 这样说的理由是,财产权的私有可以明确地将财产权赋予具体的主体,可以拥有确定的财产权者; 产权公有不能明确赋予具体主体产权,没有确定的产权人。 我认为,这的观点存在明显的学术偏见,明确产权由具体法人或自然人执行,其中也包含国家或政府不能作为法人主体的前提。 其实,这种学术观点有选择性认定产权的明确标准。 产权归个人所有就明确了,不归个人所有就不明确了。 如果将公有产权的产权人国家或政府视为法人主体,那也是有资格的产权人。 这是符合事实的。 在经济行为中,国家或政府确实是具有法人行为能力的主体,其财产权的行使能力不容置疑。 国家或政府机关不被承认为合法产权人的学术观点,并不否认公司和事业单位被视为合法产权人,但在公司和事业单位中,产权性质多为公有或国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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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这种观点适用于农地产权的明确化,产权私有比产权公有更加清晰的说法就不成立了。 单从形式上看,农地产权私有可以将土地的所有权、录用权、经营权固定在具体的家庭中,农地产权公有(第一是指全部集体)不能。 但是,只根据能否将农地的所有权、聘用权、经营权固定在具体的家庭中来判定产权是否明确定义,从学理、法理学、情理上也是不可能的。 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是产权形式,土地属于个别家庭也是一种产权形式,两种产权形式的产权主体都很清楚,没有孰优孰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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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地的所有权效率与农地生产率不相同

农地产权效率是农地产权比较有效的行使,农地成品率是农地比较有效的经营。 对农地来说,农地产权的比较有效的行使与农地获得的比较有效的经营有关,但两者并不等同。 也就是说,能够比较有效地行使农地产权,未必能够比较有效地经营农地,但比较有效地行使农地产权是比较有效地经营农地的前提条件之一。 将农地的产权效率与农地的生产率等同起来是错误的。 一个人认为,由田间到房屋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理所当然地明确了农户的农地产权,确保了农地的生产力。 最典型的例子被认为是农村分田到家后,农民希望向土地投入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以增加土地的收获量。 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实际上已经说明,中国农业之所以取得比改革前更好的收成,依赖于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投入土地的劳动热情是个伪命题。 在中国农村改革后农作物产量的提高中,(1)农田水利设施可以很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水利事业蓬勃发展,中国农村水利排灌系统进入20世纪80年代初最好的时期。 )2)化学肥料的普遍、大量采用。 20世纪70年代末大量化肥厂的建设逐渐投入生产,20世纪80年代初大量化肥进口,我国农村耕地能够施用比20世纪80年代初期前所未有的大量化肥。 )3)农作物良种的宣传,包括高产小麦、玉米、水稻品种的普遍宣传。 (4)耕作水平的提高,代表着机械工作面的扩大。 )5)植保水平的提高,最明显地表现为病虫害的检测、防治水平的提高。 这些因素才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产量增长的决定性因素,相比之下,农民种田劳动热情的提高在农业产量增长中所占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有些人辩解说,这是因为土地产权由个人确定后,农民想买肥料、买种子、买机器耕地。 这个说法完全不擅长,无视中国国情,中国农村生产队比农民个体更想做这些事,做得更好。 河南省南街村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周家庄乡多次重复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比农户个人经营得好,就是最好的例证。 在中国农村,农户自留地的产量曾经高于生产队的集体土地。 在肥料不足的时代,集体土地无法获得比自留地更多的农家肥。 有人由此推测土地所有权的私人统治会比集体统治好。 忽视土地生产率的决定因素是毛泽东曾经为中国农业总结的农业八字宪法(土); 土壤>; 是肥、水、种、密、保、管、工),不是一个土地所有权私有全制度。 对于土地私有比较高效、富裕农民的观点,毛泽东早就用通俗的语言进行了反驳。 [1]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制已经持续了2000多年,农民始终无法富裕,土地私有制证明农民无法摆脱贫困。 其真正原因在于农民独门独户不能很好地处理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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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界定农地的所有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关于农地产权的定义,很多人认为与城市土地产权和常规产权的定义没有区别,这简化了农地产权的定义。 三十多年来,为了处理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学术界、政府部门创造了许多新名词。 全部权、经营权、转让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收益权、承包权的收益权,这些词是产权名称。 最近,随着农地流转,经营权转让权、承包权转让权等产权名称不断升温,成为流行语。 如果农村集体的组织力量还存在,学术界和政府机构无论创造多少产权名称,制造多少产权形式,都不能忽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稍微冷静一点的人都知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其他所有农地产权的基础,所有权利以外的其他任何农地产权都必须服从土地集体所有权。 在现实的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村集体的组织能力已经丧失,除少数重复着社会主义农村集体化道路的农村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经没有控制其他农地产权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农地产权的实际控制人是在农村农地产权运营中有发言权的个人或群体。 农地产权的权益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产权权益主体,即产权主体人,具体为经营权人、承包权人、聘用权人等。 )2)农村的现实社会基础,即农村的现实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决定的农村力量结构。 如果一个村子里有村霸,村霸会对农地产权的行使产生重要的影响。 (3)邻接权的制约,即一个产权主体要实现自己的财产权益,就需要邻接权的合意,否则就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财产权益。 种植水稻土地所有权时,周边土地所有权人需要不种树。 在城市中,农村村霸这样的城霸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邻接权也不像农村那么多,不算复杂,通常有处理邻接权问题和邻接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的政府机构和相关组织。 因为,农地产权的定义不仅需要明确农地权利主体者,还需要明确邻接权的解决,考虑影响农地产权行使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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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的喜好不一定是正确的选择

关于农地所有权明确中农民喜欢问题,实际情况并不像我们许多学者、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所看到或想象的那样,其中牵扯着非常多复杂的因素,难以判定真伪。 例如,以分田回家一个人工作为实质性文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并不是所有家庭和农户都认为好,哪怕是农耕能力有一点不足的农户也不愿意分田一个人工作。 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一个人工作。 但是,认为分块田地一个人工作比较好的农户,可能由于对农户自主行为的期望值过高的误判,认为自己无所谓,不再受他人的制约。 当这种自主行为遇到邻居人权、农业同耕、同保办法的制约时,他们体会到农地产权的行使,并不是家家户户想怎么做。 从农村组织能力丧失、农村生活人心涣散、农地产权碎片、不能抵御自然灾害、不能抵御外来资本侵蚀、不能应对市场风险、从而极大损害农地产权收益、进一步伤害农民其他权益这一点来考虑,农民的偏好被误解。 这可能是农民利益捍卫者不愿为农民服务的理由之一,也可能是拥有既得利益者有意侵害农民农地产权的好借口。 农村情况调查表明,农田水利设施严重破坏造成农田高额灌溉、农村农业生产无组织、集体组织涣散、农田产权碎片化等导致市场风险无法应对的问题的发生,不是农民同意分田单干时考虑的,而是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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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邻接权问题及其对主体产权的制约

城市土地的邻接权和农村土地,特别是农地的邻接权,很多情况下不能被同等看待。 有些学者往往在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看农地所有权。 农地所有权也像城市土地所有权一样,我认为邻接权可以在城市规划、市政规划和市政工程中处理。 市政规划和市政工程不能处理的,也可以按市场方法处理。 这样看待农地的邻接权显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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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村为了为以后计划实施的农业机械化做准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耕地整理。 按一点条件标准化农田基本建设要求建成的农田,基本上一定面积的单耕地有独立的机械耕作通道、独立的排水通道,如果是单个单位,农田的邻接权可以互不干扰。 但是,由分田转为户建后,这种农田基本建设结构全部混乱,原机耕路占用的一些农田恢复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以前的状况,农田产权界线是小畦畔,农田邻接权成为制约农田产权收益的重要因素 甲分区农业的成败,取决于周边分区的采用。 如果周边地块用于种树,甲地块也可以种树或放弃耕作。 因为在周边区域种树后,甲区域的水成为问题,采光也成为问题,鼠害也难以消除。 很多情况下,分田到家后,地里没有灌溉和排水道,也没有用于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和工作机械交通的道路。 所谓田到户独自进行的农地产权清晰,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应该说是错误的评价。 对农地产权来说,农地邻接权与农地主体产权同样重要。 如果没有农地邻接权的定义,农地主体的产权很难行使,不能得到产权人想要得到的利益。 农地邻接权的定义需要更高水平和更大范围的农地集体产权,但农村集体组织能力普遍丧失,农地邻接权的定义和管理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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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地来说,光谈论主体产权意义不大。 中国民法关于邻接权的规定在处理农地产权中的许多邻接权方面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农地产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邻接权问题,很难在法律框架内处理。 实际情况是,确实不能进行确定的规定,即使规定也不能实施。 农地同耕、同保的优势,必须决定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处理农地在实际经营采用过程中的邻接权。 如果产权被明确定义就可以处理一切的想法,与农地的现实脱节,对农地产权的最终利益没有什么好处,会被误解为农地产权者花费大量的非生产价格用于邻接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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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耕、同保办法和土地划分限制农地经营权的行使

1.该耕作方法限制农地经营权的行使

耕作是农地产权与非农地(包括城市土地)产权存在本质差异的重要因素。 由于农作物的生长特点和现代农业生产活动的需要,农田必须整理耕作才能得到好的栽培效益。 否则,不仅价格高,有时还会失去收入或没有收入。 对农田、植株较低的作物来说,该耕作的要求并不严格。 例如甘薯和花生,不同的耕作没什么问题,但花生和玉米等不同的耕作有采光问题、机械作业问题。 对南方稻作地区来说,同耕的要求很严格。 例如,以水稻种植为例,如果一片田地不能耕田插秧,施肥、用水就成了问题,植保也有麻烦,种植的是不成熟、不成熟的品种,机械收获就成了问题。 如果有人为了种高株的旱田作物、甚至树木而使用水田的话,在其周边种植水稻就成为问题。 在一片水田的中央栽培糖蔗的话,糖蔗的销售会成为问题。 如果水分含量过高,糖厂就会亏损。 而且周边水稻的生长也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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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生产同保的优势对农地经营权的行使有重要影响

农业生产的同保是指农作物的植保事业需要在一定的领域、一定的面积范围内统一行动。 水稻病虫害的防治,需要统一行动的稻田灌溉、排水、防洪问题,一家子都不行。 以为可以随意行使自己土地的产权,不仅没什么用,还会引起邻居人权问题。 只要竖起自己的田埂挡水,用洪水破坏别人的田地,就被视为有意的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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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划分限制农地经营权的行使

农地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不同种类的农地会影响经营权的行使。 田地里不能种植水稻。 水田通常不种植糖蔗、花生和大豆。 斜坡、拐角、地形多而复杂的地方难以进行机械作业; 在缺水地区不宜种菜的土地酸碱度对酸碱敏感的作物有适应性问题的土地某地区的气候条件受气候恶劣的作物限制,例如龙眼不能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地区种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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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农地同耕、同保的优势和土地种类不同,需要不同对待,农地产权受到制约的不仅仅是产权的因素,也不是说产权由人为的制度安排来定义,而是农地经营如何都可以。

四、集团化是农地获得良好经营的产权基础

1.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农地获得高收益的必然选择

学术界承认需要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集约化可以理解为一种低价高效利用资源的生产方式,可以实现不含农田的片集中大面积统一经营,也可以实现不含农田的片集中大面积统一经营。 集约化侧重于资源集约、低价钱、高收益,规模化必须以农地片集中大面积统一经营为前提。 当然,学术界提倡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必要的,也暗含了农地产权定义必须明确的前提。 即农地产权明晰是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条件。 认为如果没有农地所有权的明确,农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就很困难。 事实上,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处理农地邻接权、同耕同保、土地划分制约、农地经营权限制行使问题的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农地获得高收益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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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地产权制度的决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收益的归属

根据经济学理论主张的不同,认为农地所有权明确就是农地所有权明确授予农户,农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农地所有权转移给能够组织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人。 简言之,只有将农地产权资本化,使之顺利转移到资本家手中,农地产权才能变得明确。 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几乎被认为是共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符合市场规律。 对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不认同。 有两个理由。 1 )认为产权明确化对农地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农地明确归属于某农户,可以资本化是产权明确化,这与产权明确化的要求不一致。 事实上,农地产权明确归属于农业生产集团、生产队伍、生产大队、农村集团,对产权主体的明确而言,无异于明确赋予农户。 2 )只有农地产权明确分散到农户手中才能资本化的想法本身并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交易理论,农地产权分散化会使交易价格大幅增加,并不经济。 其实,便利资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才是农地产权分散化制度的要害。 农地产权分散到单一农户,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议价能力,更容易击破资本,农地资本化价格低廉,结果资本获得高收益。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产权制度选择决定产权收益的归属。 要使农地收益越来越归于资本家,必须选择有利于资本的农地产权制度,选择有利于民间资本主导的社会生产的生产方法,使资本家能够管理农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收益。 相反,如果农民想要获得越来越多的土地收益,就需要选择有利于农民的产权制度,让农民主导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抑制其收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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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团全部制是中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最优的产权基础

在中国,从分田到挨家挨户的农村改革被过度美化,蒙蔽了许多人的眼睛,长期忽视了集团化是农地集约化经营所必须的性和优势。 [4]农民集体经营管理农地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经济学合理性。 农地集约化经营要实现资源集约、低价位、高收益,就有栽培技术、栽培经验、生产流程精细化、劳动者与土地的密切关系等要求。 所有这些,资本家都没有。 雇佣工人也很难满足要求,但农村集体什么都有。 目前,农地集约化经营表现最好的国家有两个。 一个是中国,另一个是以色列。 以色列依靠现代工业和技术支持农业集约化、精细化,而中国依靠农民的勤劳、经验和对土地的感情。 中国农民没有大面积的耕地,只能靠人均稀少的农田养活十几亿人口。 中国的集体化可以将农民的栽培技术、栽培经验、生产流程精细化直接应用于集约化经营的过程中,通过集体化的分配制度可以使工人与土地的紧密联系在集约化经营中发挥作用,这一切都是资本家永远做不到的。 就规模化经营而言,集团化与资本化后的农地经营相差无几。 当时世界闻名的中国北荒开发使用的国有农场规模化经营,其方法至今已有60多年没有改变,与目前学术界大力支持的资本规模化经营农地没有太大区别,中国农业资本家的一点做法也借鉴了国有农场规模化经营的模式。 从我国农民需要农村家庭土地保障的角度看,集团化是我国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必然选择的产权基础。 山西省前阳县大寨镇大寨村、河北省石家庄市辖晋州市周家庄乡、河南省临煽县南街村,多次集团化的方法是农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最佳说明。 [5]在这些村子里,农民没有经济压力,没有社会普遍存在的新三座山、新六座山的问题。 [6]因此,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根据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选择有利于农民农地集体全部、集团化经营的产权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存和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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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五、做好服务才是农地经营获得好收益的根本问题(/S2 ) )。

1.产权是农地获得良好经营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作为农民出身的学者,笔者曾亲自参与农业生产的运营。 1974年,笔者高中毕业后,回乡当农民,担任生产队记录员、农科集团技术员、副业副队长。 [7]笔者不认同只有分田入户才能增加产量,增加收益,也就是所谓的农村农地产权改革有成效的理论。 [8]以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没有足够的肥料,没有好的稻种,水利条件不够好,农民整天在地里劳动,也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产量。 到了今天,即使水稻优良种子普遍被采用,化肥全部齐全,农户的水稻产量也不能超过当时农科群体亩产1100斤的水平。 即使是田地稍微好一点的农户,亩产也不过平均1500斤。 如果进行规模化经营,耕作的精细度不能像有经验的农民单独耕作时那样认真,也就是说耕作不得不粗放化,无论农地的产权是何种形式(集体化产权、农户的独立产权、或者资本家管理的产权),都有种田经验的农民 因为,虽然产权是我国农村和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农业弱质性保护和支持服务比农地产权更为重要。 实际上,即使资本家通过资本化来主导经营,但如果没有政府的保护政策和支援服务也无法经营。 关于农地经营和农业的迅速发展,说完全依赖市场就能顺利进行的人,肯定是在撒谎,或者根本上在胡说八道。 他不是故意隐瞒真相,而是对农地经营和农业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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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弱质性保护是农地经营的重要因素

对于农业处于弱质地位的原因,教科书和学术界有不同的解释,但总结如下: (1)生产周期长; )2)依赖自然因素)3)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低)4)诉求小)5)市场风险大)6)需要大基础设施投资(7)领域壁垒低(8)经营规模小… … 有点认真的人会找到越来越多的原因。 但是,不管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分歧,农业具有弱质性都是不争的事实。 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的观点来看,在理解农业的弱质性上,我们想更深入一些。 当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分别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自由地不是基于一个价值而是基于生产价格进行等价交换时,工业产品的生产价格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下降,所需劳动时间可以缩小; 能够缩小农业产品所需劳动时间的程度极其有限。 以价值实现的情况来衡量,工业生产一小时所需劳动在市场上所能实现的价值远远大于农业生产一小时所需劳动。 由于是分别在同一市场以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工业生产1小时的必要劳动,可能相当于农业生产数十小时到数万小时的必要劳动。 例如,假设利用现代化程度高的生产线累计20分钟所需劳动就可以生产的苹果6s手机,相当于一个农民一年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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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农业弱质性是指相对于工业产品,而且农业产品必须与工业产品一起无差别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市场不以一种价值而是以生产价格等价交换,才能体现出农业的弱质性。 如果交换条件发生变化,农业产品可能不会表现出农业的弱质性。 假设张三和李四在同一个孤岛上,张三快要饿死了,但他有一个可以和李四的红薯交换的苹果6s手机。 这个时候,李四的农业产品,也就是一个红薯就可以换3个苹果6s手机。 其更换结果不是在前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一个苹果6s手机换农民一年的劳动生产。 由上例可见,农业弱质性是市场交换规则造成的。 按照市场的交换规则行动,是人(或社会、政府)选择的,如果我们选择市场经济的交换方法,必然会出现农业弱质化的结果。 农地经营无论使用多么现代的做法,它始终是农业生产,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与工业生产不平等的地位,就必须对农业进行弱质保护,对农业给予补贴,完全改变或补充农产品和工业品交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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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做好农业和农村支持服务,才是农田和农民收益的根本保障[/s2/]

对于农地经营问题,政府的服务很重要。 例如农田水利问题,如果政府不公开,天王老子也无法应对。 人们普遍认为各家庭购买水泵进行抽水灌溉是一种方法,但实际上这是没有办法的事。 这样的话,价格会很高,效率会很低。 更何况,并不是家家户户都有抽水灌溉的条件。 虽然也有金融服务的问题,但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必须先从田地分成房子给各家办承包土地证(明确规定产权),然后再和各家为业主的资本家签订土地转移合同。 业主)资本家)以各家转让的土地经营权产权)即承包证)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土地规模化经营。 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规模化经营土地,为什么只向业主(资本家)融资,不向其他人融资,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如果政府支持农业快速发展的各项服务齐全,农民就有足够的能力经营自己的土地。 无论政府支持农业快速发展的各项服务,如农田基本建设、业主(资本家)多么能干,他投入大量投资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后,也不容易从农田经营中获得好的经济效益。 如果政府认为支援农村和农业的目标是首先支援业主(资本家)进行规模化经营,那么为什么不支援农民的规模化经营呢? 要知道,在农地经营方面,农民比业主(资本家)更有发言权。 城市农产品市场的批发商除了特殊原因外,大多都想直接与农民进行交易。 这不仅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还存在交易费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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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经营要取得良好的收益,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农田水利、防洪、抗旱、农耕交通尤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机服务、植保以及金融(包括保险)、能源、市场、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得到良好保障 如果没有这些服务,无论选择什么样的农地产权形式,都不能保证农地经营能获得好的收益。 而这些农地经营获得良好收益所需的服务,市场上做不到(如农地基本建设),政府必须做的一点是市场上可以做,但政府对农业服务的市场行为要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资本谋利机制 由此可见,保障农地和农民良好收益的根本问题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扶持性服务,而不仅仅是农地产权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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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泽东认为农村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处理农民共同富裕的问题。 1943年,毛泽东认为,中国农村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人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使农民自身陷入永恒的痛苦。 克服这种情况的唯一方法是逐渐集体化,通往集体化的唯一途径是按照列宁的说法,经由合作社。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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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眼不得在北回归线以北地区种植。 并不是说不能栽培。 现实情况是,福建南部地区也种植龙眼,但相对于广西、广东南部北回归线以南地区和海南省,产量、质量都相当差,客户偏好和经济比较效果两个因素导致福建龙眼的市场竞争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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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社会生产主导权与收益分配的关系,刊登在巫文强《中国双导型经济与人的生存与快速发展》《改革与战术》年第5期。

[4]关于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巫文强、秦文彦的《探索农民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改革与战术》2009年第9期有详细的拆解,可供网友参考。

[5]山西省前阳县大寨村的方法是农地分田向户的产权形式不变,由村集体规模化耕种,各地果实归各户的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乡多次不将农地划分为各户。 农田由乡组织的农业工作小组机械化、规模化种植,收成归乡集体,乡集体按照集体化分配办法分配。 河南省南街村根据农户意向,将各户划分的农地集中起来,按照农村集体化的方法,由村主导规模化经营,收益集中在村集体账户,村集体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大致分配。 值得观察的是,在上述例子中,农田规模化经营水平达到国际水平。 对于农地只有资本化才能应对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论调,这是最有力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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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巫文强《社会生产与分配和人类生存快速发展保障人类生存快速发展的经济基础与途径选择》,丝装书局,年8月第1版。

[7]记分员工由员工大会选举产生,计算生产队干部,有劳动报酬。 副业队长、副队长不被认为是生产队的正式干部,没有政治责任,没有报酬,不受大队管理,大队中也不知道这些副业干部的存在。 当时农村生产队的经营受大队制约很多,无论是社员还是生产队,想要从副业中获得好的收益的生产队,通常都有不同于大队要求的自己具体的运行计划。 为了不惹麻烦,生产队的职员挑选了未成年人和刚满18岁的人来管理,给了副业队长、副队长的名字。 这些副业队长、副队长通常没有决定权,实际的决策人仍然是队长、辅导员等组成的生产队的领导班子。 虽然不是最终决定者,但副业队长、副队长是实际执行人,相当于现任经理、主管,具体运营生产队竹编业管理,生产队领导班子参加竹编业运营的研究,对生产队竹编业的运营有重要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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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农村改革的效果,《劳动点与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原因探析》《改革与战术》2006年第11期》和《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丝装书局2007年第1版》有较深的分解,可供网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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