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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收购案”事主申请国家赔偿 总计38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1-06-13 21:18:01 浏览: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农民主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年2月,该案重新审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力军无罪。 昨天下午,王力军在律师陪同下,分别向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 他向这两个机构申请国家赔偿共计388891.5元多。

““玉米收购案”事主申请国家赔偿 总计38万余元”

无证领取玉米被判刑后,被判无罪

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 年11月至年3月,王力军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机关批准,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 年末,经群众举报,王力军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投案至公安机关自首。

后临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多元,数量众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力军在案件发生后,因亲自到公安机关自首,自行退还非法所得,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玉米收购案”事主申请国家赔偿 总计38万余元”

这件事判决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由巴彦淖尔中医院下达再审指令。 今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重审宣判王力军无罪。

5项赔偿请求38.8万

在赔偿申请书中,王力军共提出5项赔偿请求,共计38.8万多元。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的,第一是临河区公安局,侵犯王力军财产权的,第一是临河区人民法院,任何单位都不能吸收其他单位的责任 为此,他们向两个机构申请了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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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元。 从2009年3月26日被拘留到2009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王力军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时间为5天。 为此,临河区公安局依法将索赔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定为242.30元/日×; 5天=1211.50元。 另外,王力军提出了1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

““玉米收购案”事主申请国家赔偿 总计38万余元”

对自己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 王力军表示,玉米无证收购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但不足以构成违法经营犯罪行为,临河区公安局仍对王力军错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临河区检察院向临河区法院提起公诉,临河区人民法院下达有罪刑事判决书, 临河区法院的定罪缓刑,但让王力军背负了罪犯的声誉,给王力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为此,王力军有权在本案中要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临河区法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为4万元的王力军被拘留仅5天,但被临河区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身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后果,也使王力军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

““玉米收购案”事主申请国家赔偿 总计38万余元”

王力军还要求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罚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 其中,要求法院支付16.2万元,公安机关支付9.8万元; 要求法院赔偿被罚款的利息和被征收经营费的利息共计7680元。

法院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此外,在赔偿申请书中,王力军还向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发出书面道歉书,要求媒体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受害者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办事机构的侵权行为在什么范围内侵犯了被害人的精神权利,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两家公司表示将对赔偿申请办理材料领取手续,法院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王殿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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