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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制性质的拆析”

发布日期:2021-06-13 09:09:02 浏览:

贵州省塘约道引起社会热议,褒贬不一,但也有观点认为塘约村办的合作社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 这就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定位的问题。

望远镜同志于年6月9日在红歌会等网站上发表的《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切制度性质---兼议塘约》一文称,塘约合作社以党支部11名成员为发起人,吸收了全村910户村民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 发起人承担的责任与后来的参与者不同,一旦出现赤字,这11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参加的人,债务责任有限,之后参与者交出的合作社的可分配利润不仅分配给11个成员,还分配给流出村集体和土地的910户村民。 三者的分配比例为30%:30%:40%。 其中村集体可能是作为法定土地所有者得到的。 但是,各成员和非成员的收入份额差距非常大。 11个成员为每户可分配利润的2.73万( 30%/11 ),910个非成员为每户平均4.4/万) 40%/910 ),仅为成员的1/62。 如果可分配利润为150万元,各成员家庭可分配红利4.1万元( 150*2.73% ),各非成员家庭只能分配660元。 面板介绍:员工土地收入=流动租金+入职分红+合作社工作。 平均每户5.3亩土地,按500元/亩计算,每年可获得租金2650元; 分红660元; 根据每户1.5个劳动力和约定的月薪在2400元以上的估计,每户每年的劳动收入为43200元( 2400*12*1.5 )。 每户非成员平均每年可获得46420(2650+660+43200 )。 其中分红1.4%,流转费5.5%,剩下的93.1%来自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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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远镜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塘约合作社完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运营,则属于私有的农业经济区块。 如果在专业合作社的包装下走集体道路,就应该在全国宣传。

不同意望远镜同志意见的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自主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首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运及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新闻等服务。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互助性的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全体成员拿出相同的资金,承担相同的责任,享受相同的利益分配。 塘约合作社集中耕作经营全村大部分土地,统一销售产品,获得的利润首先保证优先支付入职农户土地的租金,然后获得的净利润由全村集体30%、11户发起人30%、后加入共享40%。 合作社为订户提供兼职赚钱的岗位和机会。 塘约合作社对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如何解决的? 这是塘约村党支部带领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快速发展创新的极其宝贵的第一次经验,值得人民公社克服普遍存在的分配上的大锅饭,在全国宣传。 塘约村合作社的成立,完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之所以说它属于私有的农业经济区块,是因为陈腐的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组成比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宽松得多,各种生产要素可以以合作社成员共同接受的方式进入公司。 如果是五户以上的农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共同经营,就是法律可以接受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这就是农村新时期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 这种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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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使是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纯一集体经济成分的集体组织,也采取了灵活的管理方法

华西村随后合并了周围几个村庄,形成了大华西,但原来老华西村民和后来加入华西的村民的经济权利不同,老华西村村民创造的财富,绝大多数是老华西人的全部,并不是平均分给新加入者。 周家庄也有单身出去经营的人。 周家庄不能因此除名村民的身份。 但是,村民要回来享受周家庄集体的养老福利待遇,也必须交给集体一定的公共积累资金。 南街村当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同。 这都是普通的事件,不能歧视了,就说这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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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三塘约非成员村民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劳动换取工资,不是土地流转费,也不是红利。 塘约村村民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劳动换取工资,这恰恰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 劳动人民的收入不是首要依靠劳动收入,而是通过出租土地等资产获得丰厚的利润,这不是正途吗? 正是唐约村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才为村民当地打工提供了就业机会。 唐约村的村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村集体打工。 这是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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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远镜提供的材料,全年我国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280万个。 其中农民合作社最多,达到179.4万家,入职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 其中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明显属于私有制。 我同意望远镜同志对此做出了基本的评价。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涉嫌挂羊头卖狗肉。 成立合作社是要借用国家扶贫资金的问题,真正由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营的很少见。 望远镜引用百度百科对集体所有制的定义是: ‘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简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由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 塘约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村农民承包的土地进入同一耕作种植的,产品同售,分配按出资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分配,且村集体提取的累计资金比例占合作社纯收入的30%,这是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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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搞农村集体经济,有人主张恢复人民公社模式。 根据人民公社模型测量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我认为有必要简要回顾人民公社的迅速发展过程,总结其成败得失。 这对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非常有益。

我认为公社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 党通过人民公社这个组织组织五亿多农民进行农业大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取得很大进步,先进科学技术得到比较有效的宣传,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90 %以上的农民基本改变了文盲状态,农业为工业支援而大有作为 这些成果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也应该承认,人民公社没有从根本上处理农民的温饱问题,农民对此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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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民公社理论设计很好,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问题呢? 我认为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上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的迅速发展过程中解体,解放初期,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成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但是,面临翻身的农户大多缺乏家畜和农具的困境,有相互合作生产的诉求。 另外,一些农户因天灾和人祸而无法继续经营,出售土地再次沦为贫困阶层。 基层党员不想看到这种情况,所以率先组织了互助组。 党组织因为势利主义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了初级社、高级社,但只进行了三五年的农业合作化,很快就过渡到了人民公社。 这种方法过于性急,违背了事物迅速发展的规律。 这是一种当时的农业生产方法是牛犁农业,这种生产方法适合农户的家庭经营、互助组、初级社组织,以大型拖拉机为标志的机械化、电气化农业现代化生产方法适合使用人民公社的大生产模式,违背了我们适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原理。 我们只要再延长初级社和高级社一点,获得越来越多的经营合作社的经验,过渡到人民公社就行了。 我会少犯错误。 当时,农民加入合作社是基于家畜和农具的资产,资产也是基于股票分红。 另外,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也吸收农民资金,基于股票经营。 遗憾的是,此后没有基于这一模式进行经营,而是将农村集体民营经济的成分置换为一两公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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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在性质上是官营集体经济,不是民业集体经济。 因为,上级政府用长官的意志取代了员工在生产团队中的当家地位。 上级可以随意将一个生产队的劳动力调动到其他生产队、大队、公社甚至县水利工地劳动,侵犯了生产队的自主权。 上级无视农民的意愿,在无大利益的花圃水利工程中,折磨人民,伤害财产,把生产队的家底都搞垮。 政府对生产队使用僵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 种植计划由县政府制定下达,粮食分配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成年员工丰收年只分得360斤口粮。 农民多生产粮食,不能多分几斤,农民的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政府用僵硬的计划经济手段指导农业生产,结果产生了事与愿违的效果。 也有人不同意人民公社是官营集体经济。 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当时政府插队农村分配知识青年,没有一个生产队不接受,也没有一个员工反对。 现在什么级别的政府可以在华西村、南街村安置外来人? 由于当时的中央领导有在农村承包生产的意图,全国农村很快就把土地分给了家庭。 由于人民公社是官僚集团,上级可以指挥下级机关。 现在,任何级别的政府都无权集体解散南街村。 由于南街村已经是民营经济的集体组织,政府无法管理人的内部事务。 有人说如果人民公社不解体,今天中国大地上到处都是华西村。 说那是刻舟求剑的想象。 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不可能发生华西村南街村那样的巨无霸典型。 这是民营集团模式迅速发展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改革开放的成果。 但是,我同意另一种说法。 如果中央不采取承包生产交给家庭的办法,把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在大队、生产队一级,农民群众自行选择经营模式,全国就有可能出现许多华西村。 因为,许多农村干部群众已经有了经营集体经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放手让农民自己干,一定会出现华西村、南街村这样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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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阶段虽然打算复制并提供南街村、周家庄模式,但已经失去了实施条件,我认为只能使用塘约村这样的民有混合集体经济模式。 这是宣传唐约公路的现实意义。 因为,政府再也不能用革命手段、行政手段强制广大农民参加合作社,只能采取经济手段、推动动员的手段将农民引入集体合作的道路。 通过政策性诱惑、资金支持、干部对农村地区的扶贫等方法支持集体经济组织。 而且,我们也不是人为地给集体经济组织设框,而是如果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共同采用、生产下的产品的同一销售得以实现,其成员将根据投资、投资、劳动等生产要素分配利润,集体提取一定积累资金的组织,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将来,两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全村土地收回,也经过全村村民的民主决策,有的继续进行村民生产到户贷款经营,或者村村集体进行耕地竞价大户种植、企业转包经营,村民收地租,也是土地集体 社会主义制度还在农村留有根基,农民将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还是留有快速发展的基础,社会贫富两极化又有一个底线,贫困者无立锥之地,死后有葬身之地。 如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被有意模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被神圣化、固化,土地事实上私有化,土地事实上被变相买卖,就会阻碍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出现大混乱。 因为,村集体也可以通过更换村民承包地的方法来微调承包地,以应对土地集中转包和马田水利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如果将农民承包地神圣化,村子失去了对集体耕地的管理权,农村反而会出现放弃荒地,或者不将流转的土地转包的钉子户。 这样的各个钉子户喜欢自己的土地变成荒地,不让骑马埋在地下等水利设施通过自己的承包地,钉子户一个人搅乱整个村子的好事。 土地私有化,实现土地自由买卖,农村就连社会主义的痕迹都没有了,社会性质将发生根本的改变。

“智广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制性质的拆析”

我认为农村的事业基本上必须重复两个基本的东西。 一个农村的土地集团都是宪法规定的,任何组织个体都无权变更。 二、农村土地的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 两轮土地承包失效后,村子对土地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应该由村民自己民主决定,应该尊重农民的创始精神。 农村的村子首先要靠农民自己,不加干预,农村的事情才能真正办好。

“智广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制性质的拆析”

目前,农村职工难以打开新局面的是,政府失去了在农村有效组织农民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大部分功能。 塘约村党支部带领村民创造:领导党建、深化改革、组织起来、共同致富的塘约道,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成功的经验。 塘约是新时期农村快速集体经济发展的典型,宣传塘约道,在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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