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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防止“村庄企业化”现象侵害群众好处”

发布日期:2021-06-12 02:06:01 浏览:

中央明确了振兴农村的战术后,各地迅速采取了辅助措施。 随着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和农村资源开发,农村行业将产生巨大的利润趋势。 如何分配这些好处,将影响乡村的振兴。

最近在考察某城郊县乡村振兴工作时发现,该区县许多乡村建设使用的是村庄企业化的操作模式。 也就是说,拉拢稍微离开本村的公司老板返乡担任村干部,然后公司老板创办企业,给村民搬土地,向政策申请财政项目,承担乡村建设的任务。

“一定要防止“村庄企业化”现象侵害群众好处”

这样的乡村振兴主题无一例外都是融合一、二、三产业,快速发展乡村旅游。 为了向农民转移土地和房屋,一些村庄成立合作社组织,农民将集体资源和个人土地资产转移到合作社,合作社随后转移到企业。 这些受政府引导返回乡村的企业业主,既是村委会的负责人,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在村级组织、合作社、企业三位一体的合作分工下,实现了农村资本对村庄资源的全域管理。

“一定要防止“村庄企业化”现象侵害群众好处”

以我们调查的某远郊村庄为例,该村庄初期外出的建筑师回村担任书记,他的民营企业以每亩300元的价格将全村土地全部迁移,同时签订了长期的迁移合同。 土地流转后,他计划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民搬出原村庄,将多余的土地用于建筑开发,以租售代销的形式向市民出售民宿房屋。 这家公司的老板利用村干部的身份,比较有效地整合了农村资源,很好地利用了政府资源。 我们替他算了帐,他搬了几千亩地每年付给农民的租金不过几十万元,但他多年来得到了各种政府项目的补贴才几千万元。 只有企业承担这些项目建设所获得的利润,远远超过了租金费用。 目前,村庄和企业化已经没有区分,所以这些政府投入的建设项目的产权将来也将归于企业的全部。

“一定要防止“村庄企业化”现象侵害群众好处”

在这种村庄企业化的操作方法中,农民获益不多。 地方政府通过让有能力的人返乡来处理农村治理主体的削弱问题在理念上是好的,但在操作上必须慎重。

首先,不能把有能力的人返乡变成资本的乡村开放。 农村振兴的目标指向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资本下乡容易发生与农民争夺利益的问题。

其次,村干部是公共职务,代表着群众利益。 如果返乡有能力的人担任村干部,利益在村里,就容易出现个人利益和公共良好处置不明确的状况。

再次,提倡有能力的人参与乡村的管理,也不能损害基层的民主主义。 公司业主担任村干部,短期复印容易产生村务管理效果。 因为这些公司的老板比普通农民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 他们利用自己拥有的绝对特征资源治理村子,在基础管理中容易发生势利小人的现象。 这无益于提高基层乡村的管理能力。 基层治理比较有效,依赖于群众的广泛参与,不能建立在某种人的个别能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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