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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一套房子,两起纠纷,三份买卖合同,为何跨越二十多年”

发布日期:2021-06-22 21:09:02 浏览:

湖南一位70岁的老奶奶,今年多次来找我,要求我代理她的案子。 她的案子看起来又多又杂,又打了多年官司,已经耗尽了积蓄,出不了我们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的律师费。 所以我多次说服她,让她回去。 她又给我发了消息,打了电话,尽了恳求的话。 不得已,我只能说给她看材料,但不能保证真的能帮她什么忙。

“吴法天:一套房子,两起纠纷,三份买卖合同,为何跨越二十多年”

读了资料后,我觉得,这个因一万元债务历时二十二年的事件,真的很奇怪。

因借款1万元而引起的诉讼

事情的起因是1995年一场奇怪的债务纠纷,涉案金额1万元。 当时王老莉珊40多岁,是长沙市机电设备成套企业(以下简称市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当时,由于企业纳税,以企业名义向长沙市政府体改办干部刘某借款壹万元。 因为是短期贷款,所以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利2%。 到了还款时间,刘先生说借条丢了,要求延长还款时间并增资到月利3%。 双方在最后电话中约定的为2.5%,租期为一个月。 企业还款时,刘先生说借条丢失了,所以只要求开具张收据,由企业报销报销。 我以为事件结束了,没想到却是噩梦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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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刘某拿出完整的剩余借条,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未认定手写收据。 一审( 1995 )南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中,这1万元的债务有2次,第一次还了,第二次没有还。 王莉珊判定,认定对原告的第二笔债务是职务行为的1万元债务,已偿还一次,有收据作为证据,将再次偿还。 王莉珊觉得这是葫芦僧判决的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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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案件法官只认定刘氏手中的借条,不认定刘氏给企业的收据,认为一次债分成两次债,与事实不符,于1995年5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没想到这个二审拖了好几年,直到1999年4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做出了维持原判决的二审判决。 但二审判决书至今未送达一被告王莉珊。 作为第二被告的企业也在2000年8月22日前由企业委托的律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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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一下文件,其中有已经作成,同时寄来的调解书,但后来标上了一方的反感。 王莉珊感到困惑的是,调解明明是1997年4月9日在粮食丰阁酒店进行的,为什么当事人的签名在4月25日? 而且笔录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名吗? 通知在调解的同一天同一时间,又在中院开庭,怎么可能? 王莉珊记得当时在中院民庭307室签署的调解笔录中,当事人全部同意调解笔录并签名。 没有只有刘某一方签名的调停笔录啊。 一定有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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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错误,又为以后的实行埋下了伏笔。 那时的王莉珊绝对没有想到,这1万元的企业债务,将改变此后20年的人生轨迹。 十几年的陈情、避难所、根源都在这里。

错误执行的房子

据悉,王莉珊实际上于1997年离开了电气公司,但企业此后一年未纳税而被注销。 王莉珊说,企业显然和她无关,她自己从没借过刘先生的钱。 刘某于2000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执行法官陈某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王莉珊和与本案无关的案件的外人徐正熹(王莉珊的丈夫)误认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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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诉讼的最后阶段执行,只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强制执行对象与判决书的执行对象不一致,只能证明执行错误。 经查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 2000 )天执行字第96号中,被执行的是长沙市机械电气设备成套工程企业,不是王莉珊本人! 并且二审判决书送达证据文件并签名收讫日期为2000年8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日期为2000年2月24日,未送达执行也是违背常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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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没有发行任何法律文书,关闭冻结了户主徐正熹名下的福利分室,关闭了木峠路陶公山91号上的50平方米的房间。 陈法官要求徐正熹机关——湖南华云机械厂的领导协助徐正熹福利室拍卖的举行。 王莉珊认为,国家政策规定,公司福利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上市交易,徐正熹的福利住房不可行。 王莉珊马上提出异议申请,但天心区法院对此没有讯问,没有回复,也没有结束。 王莉珊去中院反映情况,中院给她发了信,要求天心区法院直接答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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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陈法官表示,他申报停止执行该案,并裁定停止执行并存档。 王莉珊随后在文件中发现了陈某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刘某的谈话记录。 其中陈的原话认为,王莉珊目前提出执行异议,我们认为由于提出的理由成立,不能执行王莉珊的个人财产。 例如,长沙市机电设备成套工程企业没有财产,我院只能对此事件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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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珊出乎意料,这只是烟幕弹。 随后,在调查案件档案后,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中止执行的解决,但未通知被执行人和该委托律师。 法院资料显示,不动产应于2005年12月12日解冻,但实际上不动产被查封冻结后至年3月在被告方王莉珊居住地拆除房屋,并在负责拆除的法律顾问(天心区法院孙院长)的协助下解除了房屋的扣押、冻结。 这十年间,更发生了令人费解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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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陈某在法院解决中止执行的问题后,于2001年元月3日没收拍卖、冻结、张贴公告、出售徐正熹的不动产,预定价格为38000元。 法院贴上公开拍卖公告后,工厂宿舍的房屋只能卖给工厂内的工作人员,因此为了管理这个现场,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明。 目前,工厂50名老员工希望按手印,出庭解释。 徐正熹的房子在被法院公开拍卖时被公司收缴,卖给了本公司的员工。 工厂领导后来在开庭时签字说明。 当时,根据工厂内住房改革的相关规定,宿舍房间不能迁入社会,仅限于工厂内职工的转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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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管理的介入下,王莉珊夫妇不得已于2001年1月3日与湖南华云机械厂陈文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由于陈德秋的儿子陈文需要结婚使用房子,陈德秋按协议向陈文利赔偿500元后,撕毁了第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 随后,现场管理人员请王莉珊夫妇于2001年1月7日与陈德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商定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但是,房子处于法院冻结状态,不能过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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鸽子什么时候占领鹊巢?

2002年3月20日,陈文为了获得房屋,再次咨询徐正熹夫妇,与徐正熹、王莉珊以陈文的名字直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两年内的第三份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由于之后也被法院冻结,所以不能更改名义,更改名义被中止了。 在这种情况下,陈德秋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说,他的儿子结婚需要这所房子,不能搬家,改租继续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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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陈德秋因病突然死亡。 在之后的十多年里,王莉珊、徐正熹多次协调和占有陈文的房子里走出来,但陈文并未恶意占有和离开。 陈德秋去世期间不主张徐正熹、王莉珊有任何权利。 陈文2002年3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至今仍未向徐正熹、王莉珊主张任何权利,但长期占领房屋未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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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纠纷,陈文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投诉,认定交易未结束、法院司法冻结中的房屋合同合法有效,但王莉珊当时受到法院错误判决、错误执行的强烈压力,与本公司工作人员陈德秋(死)就“ 2001年1月7日和2002年3月20日,徐正熹与陈德秋签订两次合同,约定在2002年4月5日前转让房屋产权,但在合同签订10多年的时间内,对方疏于行使合同权利或故意行使,已经诉讼时效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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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诉讼经雨花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陈文的需求,许正熹、王莉珊败诉,引发案件。 年,该房处于棚改之中,棚改在首次出版公示中,该房产仍在徐正熹名下。 但是,法院无视事实,于年7月7日强制执行了该相关房间。 经历了这21年的1万元债务纠纷事件,终于夺走了王莉珊、徐正熹一家活着的房子。 因为年纪大了,所以在外面租了很久,但什么时候又回家了。 这样,他们的希望就完全破灭了。

“吴法天:一套房子,两起纠纷,三份买卖合同,为何跨越二十多年”

在多方走访后,天心区法院于年7月18日下午3时采访了王莉珊、徐正熹,在询问中,天心区执行局长彭某说:“我们在文件中表示,此案已经停止执行,没有看到法院的拍卖资料。” 当然,冻结徐正熹的家也是错误的。 应该说这有点缺陷… … 话虽如此,王莉珊、徐正熹在湖南各级法院各级政府各级访问机关奔走,不仅没有踢球,也没有得到最终的回答。 她继续访问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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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于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办事机构往往在法院判决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解决公民或法人的涉案财产,并随意涉及合法财产,监督涉案财产的处置,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有关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根据《意见》,抓紧查明和纠正反映社会强烈产权纠纷的投诉案件,分析侵犯产权的实例。 … … 确实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误判冤案,应当依法纠正当事人的损失,并予以赔偿。

“吴法天:一套房子,两起纠纷,三份买卖合同,为何跨越二十多年”

特别是在观察《意见》要求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相关人员的个人财产和家族财产,处置违法所得时不涉及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因为公司的债务,最后连个人、事件的外人、甚至福利分室都违法进行拍卖,这不典型吗? 判决书和执行对象不同,这只是有什么缺陷啊。 是完全的错误加了错。 但是,为了改正错误,当事人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我真的不知道,访问之路对她来说,什么时候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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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稿目录

1、中国共产党长沙市政法委员会批准( 2000年11月29日);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 )长中书简访字第689号,2000年12月20日;

3、湖南省巡视组驻市委职工群体接待表,年10月21日;

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长天检举控复字( 4日《答复函》,年4月5日;

5、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访问办公室访问受理介绍信,年5月5日;

6、湖南省涉法涉诉联合访问中心,编号: 161402,年8月1日;

7、湖南省涉法涉诉联合访问中心,编号: 161830,年10月21日;

8、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工作小组(湘高法)北京)访字第1039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人民来访登记表;

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络通报)年12月;

11、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通报(网络通报)年12月;

1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网上举报)年12月;

13、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通报)年12月;

14、湖南红网民之声(网上通报),年12月;

1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书信邮寄)年12月;

16、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书信邮寄)年12月;

17、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书信邮寄),年12月;

1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随函附上),年12月;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习主席(来信)年12月;

20、孟反巨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年12月;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访)年12月;

22、国家信访局(新闻回信)年12月23日;

23、国家信访局(新闻回信)年12月29日;

24、国家信访局(新闻回信)年1月3日;

25、国家信访局(新闻回信)年1月4日;

26、国家信访局(新闻回信)年1月6日;

27、国家信访局(新闻回信)年3月10日;

28、国家信访局(新闻回信)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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