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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发布日期:2021-06-21 03:03:02 浏览:

(/S2 ) )核心提示)/S2 ) )在养老和育儿的双重压力下,城市家政服务业已成为重要产业,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家政工人、企业、顾客三方无法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系列纠纷仍在持续。 ( …

这么多年没出事故了,没想到这次出了事故。 出事后,家政企业和雇主都不想付医疗费,不知道该怎么办。 7月15日,在湖北老家受伤的家政工人王泽洪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6月17日是王泽洪加入服务的第11天。 晚上8点左右,给两个婴儿洗澡后,王泽洪开始自己洗澡。 匆匆忙忙的时候地上湿了,她的整个身体都压在自己左手手腕上,左手手腕粉碎骨折了。

王泽洪受伤后意识到雇主没有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一些信息,家政企业和雇主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后续费用,情况很僵硬。 王泽洪的处境是所有家政工可能面临的困境。 如果在服务期间发生事故,就业不规范带来的现实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全面解放儿童、养老和育儿双重压力不断加大的今天,更多的中国家庭开始呼唤家政服务,月嫂、护士、钟点工、清洁工等家政工人成为刚需。 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家政工这一群体在我国超过2000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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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非正规雇佣者的一部分,这个庞大的集团面临着法律上的困境。 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家政工人、家政企业、顾客三者无法确定规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近年来,家务劳动者受到侵害的事件、受伤而无法投诉的事情也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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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统一的服务标准

住在北京朝阳区的小张告诉记者,祖母今年80多岁,生活还能自理,但是腿脚不便,常年体弱多病,需要护士的陪伴。

回了好几次家,回了政企,但没有找到一个满意的护士。 小张说,只是想找有护士监视证的人,看起来简单,但不太容易。

在北京做保姆的李雪华告诉记者,不同的雇主有不同的诉求,没有一定的标准,她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难以处理的雇主。 必须要做看得见的工作。 雇主不能指手画脚。 必须不怕脏不怕累。 哪个雇主讨厌喜欢工作的保姆!

从济南大涧沟村出来的高云不仅做了12年的保姆,还总结了工作的大致情况。 年轻雇主家工作很好。 吃亏不生气; 眼睛有生命; 婆媳矛盾不要参与… …

因为没有适当的标准,保姆不知道它们是自己的内讧,它们是不同的; 不同雇主对家务劳动者的要求不同。 所以,很多时候,家务工人抱怨,雇主要求太多,苛刻,不尊重人,休息时间太少阿姨懒惰,不积极工作,不符合卫生标准,照顾老人等等,都会受到雇主的抱怨 于是,发生了一连串的纠纷。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目前,为规范玉石混乱的家政市场,国家标准委员会于去年7月发布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两个标准于今年2月1日生效。 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国家标准对领域只有参考作用,不是强制性的。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不合格的雇用方法

6月7日,在与雇主和家政企业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后,王泽洪进入雇主家庭照顾了33周内出生的早产双胞胎。 根据合同规定,王泽洪的服务期限为6月7日至7月2日,雇主必须在3天试用期满后,向家政企业支付1.2万元的服务费,同时参加王泽洪家政服务人员团体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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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除去中介费,一个月后企业将获得8000元的报酬,王泽洪干劲十足。 因为照顾双胞胎,体重持续增加,孩子的父母也很高兴。 但是,10天后的意外跌倒粉碎了王泽洪的愿景,不仅没有得到丰厚的报酬,还因为左手骨折付出了高额的医疗费。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受伤后,王洪泽意识到雇主没有购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另外,雇主和家政企业三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家政工人和企业之间的职业介绍行为。

记者表示,目前许多政府企业在正规企业注册,但实际上只是中介机构。 由于法律制度、管理措施尚不完善,作为目前市场主流的经营模式,中介制在劳动安全、劳动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家政工与企业的关系松散,由此产生的失范、失范等问题也备受争议。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在此背景下,业内人士提出了员工制。 但现实情况是,员工制的推行也确实遇到了困难。

老板是‘ 切肉是最大的问题。 长期从事家政服务业研究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表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就业价格上涨是‘ 员工制宣传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是人员流动性过大。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韩巍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在某直辖市调查时发现‘ 职工制公司每个月需要支付约600元的社会保障费给每个员工,家政服务这一劳动密集、利润微薄的领域确实很困难。

法律权利的困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房屋的政务都是通过中介与雇主联系的,家政工与雇主之间建立的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家政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劳动法保护,受伤也难以被认定为工伤,解除聘用合同或在聘用期满后终止也没有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对记者说。

王丹表示,在中介制的前提下,家政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损害他人的,由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在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基本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在劳务关系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必须区分过错。 王丹说,为了让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有必要说明是非。 目前,法院判决相关案件,通常认定主雇佣双方各有责任,具体分担比例因情节而异。 这样的话,保姆受伤后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长期关注家政领域的学者认为,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困境和不足的背后重要原因是现有法律法规赶不上家庭服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家政工人权益保障的诉求,以及行业内三方关系的法律定位不确定。

从长远看,我国制定了与家政服务领域对比的特殊劳动法律,在承认家庭是劳动法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家政服务的特殊性重新设定家政服务劳动者的权益标准以及责任划分和认定方法,为较有效地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韩巍对记者说。

“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谁保障?”

韩威表示,除法律途径外,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家政服务工会代表家政工人维护权益。 另外,在实践中,家政领域协会必须规范家政工作。 例如,要求雇主或家政企业为家政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调解纠纷、维护双方权益方面也应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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