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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就丁少龙案向浦东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20 00:54:02 浏览:

原编辑在9月15日就丁少龙事件发表的会见被删除后,于9月18日收到浦东分局的暂缓审查申请。 请在这里和朋友们分享今天草拟的法律意见书,提出意见,准备明天寄出。 寻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联系方法。

“吴法天:就丁少龙案向浦东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受丁少龙嫌疑人家属委托,任命我为丁少龙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 本律师于年9月15日会见丁少龙,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书面取保候审申请。 9月18日下午,接到电话通知,不接受保留审查。 浦东分局要求逮捕,为了不处理错误案件,特向贵院提交相关法律意见。 证据表明,贵院认为应考虑本案的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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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少龙是为人民服务微信群的群主,奉行毛泽东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多年来为雷锋做好事,主张为普通市民提供免费维权援助,维护合法、理性、手续的维权方法,

二、8月24日,上海赛维洗涤科技有限企业诈骗加盟商、赛维加盟商自愿前往上海维权。 这些受害者大多是为人民服务微信群的成员。 他们于7月23日向上海市工商、税务、公安举报上海赛维洗涤科技有限企业涉嫌逃税和诈骗,但三部门均未采取应对措施。 8月26日下午,受害者将向东方电视台提供信息素材,希望媒体导演警告不要让越来越多的人上当受骗。 丁少龙不参加组织和策划,也不参加拉横幅和喊口号,没有什么过激的行为。 他在场的作用是维权者依法维护维权,制止可能发生的不合理行为。 因为,丁少龙没有违法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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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挑衅行为是指随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破坏、占有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过查看现场录像,本律师发现,被害人向记者展示的横幅是为人民服务队向工商局申请塞维利亚停业整顿,为人民服务队向塞维利亚赔偿加盟商损失。 受害者穿的t恤上写着为人民服务,拥护共产党。 现场秩序井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没有阻碍交通的行为,也没有抢劫行为。 本律师认为,丁少龙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得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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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丁少龙8月26日下午被上海市公安局南码头派出所的警察带走,未签发任何法律手续,只向围观的受害者口头宣布刑罚3天。 在8月26日晚间的彻夜审问中,事务民警某涉嫌殴打和踢丁少龙,并对其实施酷刑。 丁少龙体力不行,血压急剧上升至180,血糖上升至10.6,一度晕厥,小便失禁。 之后医生会给丁少龙输液,但不允许救护车送到医院。 据本律师调查,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去年开具了诊断书,丁少龙除脑梗塞、2型糖尿病、颈动脉硬化、颅内动脉狭窄外,还患有左心室肥大、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身体完全不适于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在现场接受保证审查。 但是,8月27日凌晨3点,浦东分局不顾丁少龙的身体状况,被强制关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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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浦东分局未依法向丁少龙发送监狱逮捕通知书,8月28日只发送拘留延长30天的变更通知书。

六、在办案人员讯问中,对丁少龙进行了恐吓、诱导、诈骗。 例如,他们威胁丁少龙说,如果他不认罪,就会逮捕所有参与维权的受害者。 他们说维权的受害者代表崔文娟已经被逮捕了,别让女人受罪,让丁少龙认罪。 如果丁少龙认罪,就可以不逮捕参与维权的聂恒斌。 丁少龙没有浏览讯问笔录,而是在自白供词上签名,其中有些口供记录可能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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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律师建议:

一、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逮捕条件,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暂缓审判会造成社会危险性 由于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继续拘留可能会导致生命危险,因此建议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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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保障部、司法部《关于严格排除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手续,审查8月28日、9月6日讯问调查书的合法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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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交书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严禁以酷刑逼供,禁止以违法做法获取证据,强调对违法人员追究责任。

怎么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签名)

年9月19日

本文:《“吴法天:就丁少龙案向浦东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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