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全国工会:因防暑不得用饮料和必要药品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补贴
据本报报道,“记者王薇”目前在全国各地相继进入盛夏季节,6月14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各级工会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并再次强调,不得因防暑降温,不得用药品作为高温津贴。
通知指出,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防暑降温主体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互联网的作用,加强对高温、高湿、露天作业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改进。 必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使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合理安排或调整工作时间,采取轮班换班等方法,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的休息时间; 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时,为了防止炎热,不得冷却饮料,也不得将药品用作高温津贴。
发现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限期提出改进建议书的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整改意见的,应当依法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要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工厂业务公开等制度,畅通职工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向广大职工监督通报相关岗位职业危害的危险性,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据报道,根据老年人社会保障部等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管理办法》,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就业,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将单位温度降低到3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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