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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丽花向富士康企业要求精神和人身损害赔偿复审起诉书”

发布日期:2021-06-17 23:48:01 浏览:

标题:员工张丽花要求富士康企业赔偿精神和人身损害涉及起诉书栏,富士康揭露资本真相并作了简要说明。 富士康企业于年10月11日,ccpbg副总副总廖英郎、张志民、严吉和王盼等诸人白白获得张丽花将其拘禁。 10报警获救后,患上了应激性精神疾病 富士康企业并不积极解决善后对策,反而借机解除疾病中员工的合同 在司法程序中,深圳宝安龙华站和宝安龙华法院作为社会职能,公然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性质 无视公平正义和国家劳动法的基本情况标准 龙华劳动站无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司不得中止医疗期和住院职工的合同 与第四十八条一样,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而且龙华工作站与富士康在员工疾病期间拖欠工资相比,只字未提 宝安龙华法院的一位法官,更是在法庭看病,到食堂看病,成为主治医生 关于张丽花的压力性精神疾病什么都不说,没有被诊断出的病? (带问号是未明确的结果)写在判决书上 如果不打算混乱地把公堂当作儿戏,那就是帮助违法者逃避 判决书日期在开庭审判之前,而且这位法官是多次开庭举证后,按常理向张丽花请求起诉的证据原件 敢听这样的判决书,人民群众难以置信。 这个案件的法官,人民群众难以置信 公平正义从何而来 目前,张丽花的这份诉状由广东省广和律师事务所受理制作,报送深圳市中院复审 民事诉状上诉人:张丽花,性别:女,出生年月日: 1980年11月22日,身份证号码: 410928198011223647,地址: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桑园村 上诉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企业,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油松第十工业区东环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钟依文 上诉人因不服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5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5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复审 2、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由于被上诉人是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的相关公司,在管理中称为富士康企业,以下简称富士康企业 上诉人张丽花是被上诉人福克斯咨询的ccpbg事业群cop事业所opu工程部门工作10年的工程师。 年9月,被上诉人在未得到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资料调往cnsbg事业群,未安排相应的申请流程和工作人员,拒绝向生产线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不去是自行离开 上诉人10年没有扮演过类似工作人员的角色 上诉人多次对此次不合理安排反映情况,要求双事业群协调无果 年10月11日,上诉人反映情况,在富士康d5栋2楼的联合办公室被多名高级主管集体攻击(语言攻击、人身攻击、威胁和身体攻击),当场撕毁上诉人的病历。 ccpbg事业群的副社长里奥某下令不得自行释放 理王某威胁说现在就杀人 申诉人在生产线通道被科长张某和其他主管严某等多人夹在d5栋1.5楼人事部附近的房子中进行了非法长期关闭和拘留 报警,被公安部门救助送往医院,经过精神障碍被鉴定为精神疾病 其实,在场的几个同事都目睹了富士康的暴力行为。 他们不愿挺身而出为上诉人出庭作证。 我不知道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害怕受到报复,还是我的不幸,还是社会的悲伤。 总之,有正义感的人越来越少 据报道,9月至10月期间,申诉人不断受到威胁、威胁和压迫,因不去而分手 上诉人的精神负担极大,多次倒下,处于精神崩溃的状况 在深圳市康宁医院住院治疗后于12月30日出院 年10月13日以后上诉人的治疗情况如下 在深圳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身体严重虚弱,头痛、失眠、胸闷、四肢无力、咳嗽、支气管炎,而且情绪低落、紧张,大量用药效果也很慢 转到深圳市康宁医院后,在市康宁医院的治疗中,医院诊断当事人为压力性精神疾病。 最初进医院时,抑郁症、焦虑状态非常严重,并有严重的自杀倾向,目前的情况仍然非常不稳定,虽然略有好转,但如果受到同样的刺激,病情也会恶化 年10月15日,深圳市总工会受理此事,通知富士康企业,但企业不太重视 于是,上诉人以侵害人身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审手续中,提交了报警、疾病医疗诊断书、受到威胁人攻击的录音资料等证据,并于年3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年7月7日在宝安区龙华法庭接到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官认为,录音中只是多人发生了语言冲突,并未听到身体受到侵害的声音 根据这样的常识,法官可以评价为在逻辑上犯了严重的错误 这个法官可以从声音中评价身体没有受到伤害,所以肯定可以评价身体受到伤害的声音。 那么,身体受到伤害的具体声音是怎么样的呢? 如何从声音上评价身体实际上是否受到了伤害? 就本案而言,录音资料不仅起到说明身体受到侵害的事实的辅助作用,还可以结合具体侵害的后果,评价是否构成了整个证据链的一环 很明显,这位法官只凭主观臆断,是在认定案件证据事实时犯了主观主义错误 如果用这种观点作出判决,结果就会很明显,也就是说得出了身体没有受到侵害的结论 那么,上诉人在深圳市康宁医院被诊断为压力性精神疾病,这种损害的结果是自然的生理过程吗? 在富士康经过10年工龄一直健康的员工会无缘无故成为精神疾病患者吗? ! 另外,一审法官认为,上诉人在去年10月11日事件后,没有检查身体是否受伤,也没有对受伤进行鉴定 第二天,在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接受了门诊治疗,上诉人在门诊治疗时也没有提到身体残疾,体格检查中也没有记载上诉人的身体残疾 得出身体没有受到侵害的结论 完全无视上诉人成为精神疾病患者的受害事实 因某个身体受到暴力威胁、威胁、后来被挟持而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损害,最后成为压力性精神疾病患者,这比只是皮肉上的伤害要严重得多吗? 皮的损伤经过医疗、休养很快就会恢复,但精神疾病不太容易治愈,对个体的损害更大、持续更久、伴随终身 一审法官认为,只有身体表面可见的伤口才属于人身损害,其他损害不属于人身损害。 很明显,本案在认定事实上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曲解法律,法律适用有误 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从法条引用中可以看出并不不当 但在具体适用上述法律时,不当限制解释法律,对法律进行断章取义释义,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立的主要原因是人身损害的发生,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受到侵害” 他的错误结论 《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应当包括有形的一般肉眼可见的物理损伤,更应当包括无形的,即肉眼看不见但事实上存在的精神损伤,例如精神病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由于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一审法官只以生命、身体受到侵害为判决依据援引,法条规定的“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属于人生损害赔偿范围。 导致精神病这样严重的后果不就是对健康的损害吗? 精神损伤在现实中往往比物理损伤更严重更难治愈,给受害者带来的后果往往超乎想象,它就像一只恐怖的鸟,受到同样的刺激往往会复发 因为该一审法官援引上述法律条是正确的,但适用法律条、释义法条时是错误的。 三、本案在审判程序上有瑕疵,涉嫌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本案于年3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宝安区龙华法庭开庭审理 审判过程中,法官向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只播出了三两分钟,以听不懂、时间流逝过长为由不再继续播出,上诉人方面只概括为全部不同意 在审判的整个过程很短的时候,法官宣布审判结束。 法官对审判的态度实际上在上诉人心中有点意见 上诉人接到通知后于年7月7日在龙华法庭接到判决书 仔细阅读后,我发现判决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年3月21日。 上诉人当然有以下疑问。 判决书的日期怎么比开庭的日期早? 开庭变成形式主义,不是毫无意义吗? 虽然经常有把年龄写成年龄的疏忽,但是很少弄错日期,同时也很难发生 这不是审判前的判决吗? ! 因此,上诉人有理由怀疑一审判决的公平性 上诉人只是社会底层的普通民工,父母是正直朴素的农民,没有任何背景,靠自己微薄的力量,苟且度日 虽然没有要求过高级,但是要求安度余生 我知道,如果没有蒙受巨大的冤屈和不公平,这种势力强大、国际影响巨大的企业和簿公堂一定会鼓起勇气,我的维权之路千辛万苦。 而且,我也知道胜诉的希望渺茫。 但是,公平的正义,真理的存在,尽管他们并不遥远,但只要有希望,我确信会持续很多次 而且,我确信法律会还给我公正。 毕竟,社会良知还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审判程序有瑕疵。 因此,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这位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根据张丽花家人的意见,在家人看来,富士康的许多方法,违反了国家基本劳动法26、38、42、48、80、86、87、88等基本精神。 但家人心里会想,深圳宝安劳动站和深圳宝安龙华法院到底是不擅长国家劳动合同法,还是根本无视国家劳动法,本身就知道违法,帮助违法者逃避? 富士康发生的多起跳楼事件和多起责任事故,企业一直依赖企业不是企业的因素 抛开富士康企业,向龙华劳动站打听一下,您至今为止为员工进行过几次劳动仲裁? 员工胜诉过吗? 据我们所知,员工从未胜诉过 在张丽花的家人看来,宝安龙华劳动站的一小部分人实际上是坐着的,竖着包、长袍,允许代替富士康行使特权的机构 实际上是不是这样,需要社会相关人员和媒体相关人员在背后挖掘故事 再有,张丽花的家人去龙华劳动站和富士康企业协商的时候,一家龙华劳动事务所的员工企业代替富士康,给张丽花治疗和赔偿,作为国家的员工,说着这样的话的,是人民大众 此外,劳动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廖金花知道,只要有国家检察机关法和劳动执法,可以以机关性质和权威性质要求职工鉴定相关疾病,拒不出具任何相关说明和手续,单方面对张丽花进行疾病鉴定 可以看出,与权力执行部门相对应,对权力的应用不仅没有做任何事情,反而是温馨而错误的行使 保障人民群众的劳动法不假,但会危害国家人民,企业对抗劳动法的小部分人,劳动法的实施很可能成为白纸 申诉必须利用劳动法的冤情的人,也可能会投诉。 最终……家属希望国家劳动法公平正义地为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真正实施,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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