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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发布日期:2021-06-15 19:36:01 浏览:

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

投诉人:王润芳,男,58岁,汉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上住白草坪12号,是被害人王琳的父亲。 身份证: 140423195502241219

投诉人:邓导弟,女,58岁,汉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上住白草坪12号,是被害人王琳的母亲。 身份证。 140423195502241219

方案要求和几个事项。

上诉人不服( 2006 )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 2006 )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 该案被认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 提起诉讼,违法判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依法向最高法人民法院申诉。 请求: ( 2006 )依法撤销( 2006 )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 2006 )撤销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 依法重新立案再审。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申请再审的理由:

(/S2 ) )一、颠倒是非,隐藏真象,故意包庇罪犯。

(/S2/)1)/S2/),襄垣公安新闻)经调查,嫌疑人供述有杀害妻子的想法。

2、襄垣法院( 2005 )襄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说明: 8月30日64480元法院冻结。

3、范星宇供应:看病费用3520元( 8日24日―26日,王琳陪同范围到太原黄河医院看病),8月27日(范在侯堡)起收10000元;

证据如山! 范星宇一个人掌握着。 王琳生的女儿受到虐待住在老家,8月17日提出了离婚诉讼。 事件前,范有喜和儿子范星宇一起来到皇家闹事。 范有喜说要王琳威胁离婚,送命。 王母看形势不好,让女儿逃到村长王庆明家。 范母子追赶着村长一家范有喜对王琳说打你是轻而易举的事,但如果不送命离婚也呼唤了你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9月28日,王琳的李纪在哥哥东院打麻将。 范星宇在王琳和李纪回家经过范浩宇的门时被等在那里的范星宇拦住,强行把王琳拖进了哥哥院内。 媳妇武利琴出来找李纪去,和范星宇密切合作。 事实胜过雄性的区别! 法官颠倒黑白! 一个人掌握强加王琳的事情,为了掩盖真相,胡乱胡说:范星宇多次要钱都不会结果。 9月28日再次向国王要钱,报复一起故意离婚杀害弱女子的事件,干天下大坏事,巧妙地安排家庭矛盾未能解决,为钱吵架愤愤不平杀人。 8月冻结的9月杀人需要钱,所以时间回到了世界! 古今中外第一冤案。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公安新闻:经过调查,嫌疑人供述有杀害妻子王琳的想法。

这个新证据:进一步说明,毫无疑问是企图杀人!

重新讨论的结果是,被告范森武与被害人王琳为夫妻,驳回了婚姻生活发生矛盾的问题。 2005年8月17日,王琳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范星宇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 2005年9月28日下午6点30分,范星宇在哥哥范浩宇院因财产问题再次争吵,范星宇手持菜刀和套筒将王琳推倒在地,… …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原判决是拿钱治病,拒绝摇身一变又成了财产分割。 请拿出所谓的拿钱治病(财产分割)的证据。 别因为生病而胡说八道! 尽天良而死,必遭天遗。

(/S2/)二、证据不确定、证据矛盾、审判结束的证据、违法诉讼、徒劳的判决(/S2/) )。

(/S2 ) )1)/S2 )、被告范星宇(四次)供述说,从厨房的砧板上拿来刀,朝妻子的头用力切了刀。 嫂子立刻停下来,夺走了刀子,两人拖进院内,顺便在窗边拿起烟斗的扳手,朝妻子的头狠狠地打了一顿,妻子倒在院内,把套筒扔进院内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2、范浩宇证言:范星宇拿着菜刀朝王琳的头砍去。 武利琴拉着范星宇的手,夺走了刀,武利琴叫了人,茫然星宇和王琳也出去了。 那个广播

下了刀走到外面,看到范星宇从窗边摸了东西,朝王琳扔去,然后就问了

(/S2 ) ) )/S2 ) )的金属音,王琳倒在院子里,范星宇逃走了;

3、武利琴证:范星宇从砧板上拿起小刀,朝王琳的头砍去。 马上拉住范星宇的手腕,范浩宇夺了刀,跑着木屐叫了范父母。 回家的时候,看到王琳躺在院子里不动,范星宇不知道去了那里。

4、现场调查书:厨房内门的南面地面,碰到水壶上端的木板上、布,茄子块上有大量飞溅的血迹,铁盆边缘锅盖上有头发掉落,头发上有血迹;

(显然不是一刀两断的现场,而是说明“一刀两断夺刀不是事实”)

5、尸检报告显示,王琳头4利器、伤5钝器损伤、上下唇损伤、牙5粒缺损、鼻腔血性液体流失、双眼青紫呈熊猫眼症,10多处损伤均在头上。 (双手和身体上,没有残留原本有意识的自我保护抵抗) ) )。

此事件的焦点:

(/S2/)1)/S2/),砍一刀,夺刀,其他三刀是从哪里来的?

(/S2 )/)2)/S2 ),三人同样砍一刀,夺刀,尸检后负四刀伤。 范星宇乱打套筒; 范浩宇证言扔了。 以上证据有矛盾。

(/S2 ) )3)/S2 ),三人如上所述单刀夺刀与事件的四个事实不一致。 范星宇逃跑了,非事实的切割方法为什么会惊人地一致? 值得深思!

驳回王琳用菜刀和套管殴打头部的犯罪行为和尸检报告中王琳系的他人用钝器殴打头部导致严重脑损伤死亡的事实,可以认为范星宇如实供述了自己,并可以作为自首成立。

请问用钱看病是真的吗? 四次口供和证词是真实的吗? 其他三刀的犯人是谁? 口供与事件的事实不一致,你是说要如实供述吗?

请问:王琳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损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液性格流出液体,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头十余重伤怎么形成? 招供了吗? 没有供述构成犯罪的第一个事实。 这是自首吗?

事实说明:范星宇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是不成立的! 自首论,丧天良,犯法。

没有意识反抗是这个事件的重要疑点。 范星宇一个人怎么控制王琳,用(两个凶器)杀人? 显然普通人做不到。 同样范星宇也做不到,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 334 条第一款 毫无疑问。 有共犯。

事实说明:原判决认定范星宇是一个人干的。 违背客观现实! 所谓连击数刀是没有证据的。 此案(无指纹认证,无唯一性,无确切证据,口供、证言、现场查证、尸检存在矛盾; 审判分庭犯没有通知所有证人提交法庭质量证明的程序错误。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没有被告人有罪不罚,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人认定有罪和处罚 [/S2///S2/] [/S2///S2/]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证据确认,听取各自的证言同时经过核实,然后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事实说明:原审判的证据矛盾,案件内容不明确,疑点很多。 判决的量刑没有根据。 执法是违法的,是权压法,是权代法; 诉讼无用的判决。

驳回:经调查,被告人范星宇无疑识别了作案时采用的小刀、套管,但由于现场未发现其他作案工具,未取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

对不起:被告一定认出了凶器。 唯一性不变的证据吗? 范星宇

4次口供与尸检事实不一致。 读法一定能解释其他三把刀

是犯人吗? 辨认确实是唯一的证据吗?

这个案件的口供与尸检事实不一致,没有指纹认证,就是说没有唯一性,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 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6条。 对所有案件的判决要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 的规定。 驳回未采集指纹、不影响本案定罪的量刑不合法,无法律依据。 很明显,原审从来就不公正。

“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驳回:本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必须维持。

目前知道的事情:

范星宇供诉了四次,刀被夺走了;

2,嫂子的证言一刀,夺刀;

3,范星宇的口供套筒乱套;

4,放弃范浩宇证言;

5、尸检四刀伤,三刀无犯人。

这个事件:事实很清楚,证据可靠吗? 唯一性确实有足够的证据在那里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款,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与说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矛盾的; 法院必须重新审判。 [/s2/]

这个案件:证据矛盾,没有指纹鉴定,确实没有足够的唯一性证据。 司法执法是违法的! 能让受害者感受到法制中国,法律公平正义吗?

综上所述,特提出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复审。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人民还很晴朗!

怎么样

敬礼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润芳、郝导弟

/ S2// S2 /年2月26日26日

本文:《“被害农民为女儿申冤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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